5万欧元被骗!法院裁定:电信诈骗损失不可作为个别负担抵税
电信诈骗中的“恐吓电话”让不少人损失惨重。但更令人心寒的是:此类损失无法在税务上作为“ außergewöhnliche Belastung(特殊个别负担)”抵扣。案件背景
明斯特财政法院审理了一名77岁老妇人的案例。她在接到诈骗电话后,被迫相信女儿因车祸致人死亡,需要交付“保释金”。于是将5万欧元现金交给了骗子。该女士除领取养老金外,还拥有六处房产出租收入。她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试图将被骗款项作为“特殊个别负担”申报,减轻税负。但税务局拒绝,最终法院也驳回了她的诉求(案号:1 K 360/25 E)。
法院理由
1. 一般生活风险
法院认为,诈骗属于“普遍生活风险”,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因此不构成特殊个别负担。
2. 无客观强制性
法院指出,受害者当时完全可以先联系女儿或报警,并不存在必须立即付款的客观强制性。即使真有警方威胁拘捕女儿,在德国的法治环境下,也不会对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3. 经济状况考虑
鉴于该女士的收入与资产状况,法院认为她并未因被骗款项陷入生存困境,因此不符合“特殊个别负担”的认定条件。
刑事与税务的区分
法院强调,虽然事件在刑事意义上属于诈骗,但在税务意义上,这与“个别负担”无关。该女士曾报警,但案件因无法锁定嫌犯而被终止。
后续可能
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仍可向联邦财政法院提起上诉。
这个案例强调了电信诈骗的法律和税务复杂性,以及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面临的无奈。法院的裁定指出,尽管诈骗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但从税务角度来看,这种损失被视为“普遍生活风险”,因此无法作为特殊个别负担进行抵扣。
主要裁定理由如下:
1. **生活风险的普遍性**:诈骗行为可以影响任何人,因此不应被视为个别情况。
2. **缺乏客观强制性**:受害者在支付金额前,有机会通过其他途径确认真相,比如联系家人或报警。
3. **经济状况评估**:法院考虑到该女士的整体经济情况,认为没有严重影响其生存能力。
此外,案件在刑事层面虽然涉及诈骗,但在税务上并不相关。这提醒我们,面对诈骗时,提高警惕与预防意识尤为重要,也凸显了法律体系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复杂性。
对受害者来说,未来仍有可能进行上诉,期待有更公正的结果。而对于社会大众,则需对此类诈骗保持警觉,以避免类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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