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十周年法律问题研究综述
作者:微信文章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
AMI(2022)法学入库集刊
*本文刊载于《“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89-305页。
作者简介
谢垚琪,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一带一路”十周年法律问题研究概况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专家学者开始从法律层面开展相应研究。法律研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国际法和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通过对“一带一路”法律领域研究的深入剖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和目标。
综观“一带一路”倡议十年间法律研究相关成果,其涉及“一带一路”倡议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一带一路”与全球治理、“一带一路”与气候变化、“一带一路”数字法治、“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一带一路”经贸规则、“一带一路”与区域合作、“一带一路”与国家安全、“一带一路”国际司法协助、“一带一路”基础法律问题和“一带一路”国别研究等不同主题。
本研究综述以中国知网数据库为检索来源,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2013年6月~2023年6月收录的期刊文章为研究样本,从“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的新颖性和前沿性出发,选取“一带一路”全球治理法律问题、“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相关法律问题、“一带一路”数字法治和“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作为研究综述重点,对过去十年间“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相关领域研究现状作出简要分析和总结。
二、“一带一路”全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综述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涌现出了许多与全球治理领域相关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公共安全治理和“一带一路”合作治理机制两个方面。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公共安全治理
“一带一路”公共安全治理是“一带一路”全球治理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网络安全、对外援助、卫生管理、边境控制和跨境犯罪等在内的多个法律问题。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探讨“一带一路”背景下公共安全治理问题,并强调国际合作、信息共享和法律框架等对策在有效应对这些挑战方面的重要性。
杨帆提出“一带一路”框架下网络安全合作包括全球性和区域性两种合作机制。全球性合作机制以是否在联合国框架内作二元区分为划分标准。区域性合作机制则包括“东亚网络安全合作机制”“东南亚网络安全合作机制”“阿拉伯地区网络安全合作机制”“非洲网络安全合作机制”和“中亚-俄罗斯地区网络安全合作机制”,而我国主导构建“一带一路”网络安全合作机制面临四项挑战:一是美国等域外国家的技术打压;二是自主性差;三是碎片化现象;四是治理能力相对薄弱。曹俊金区分了中国对外援助与“一带一路”倡议、“马歇尔计划”之间的明显差异,明确中国对外援助与“一带一路”倡议具有一致的合作导向,中国对外援助是独立于“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合作形式,“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对外援助合作。“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援助工作可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推动转型升级,促进对话互动;二是加强战略规划,提升发展契合;三是优化机制体制,增进援助实效。敖双红等指出全球卫生危机呼唤全球卫生治理,全球卫生治理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一带一路”倡议在丰富全球卫生法渊源的同时促进了全球卫生安全。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可以考虑从以下四点着手:一是完善对外卫生援助制度;二是与其他治理主体规范合作;三是完善全球卫生法律制度;四是合理分配区域公共卫生资源。秦亚青等指出,共建“一带一路”的新型全球治理实践主要包括构建多元协商的合作体系,组建包容、开放、普惠的世界经济体系和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思想与共商共建共享的新型全球治理思想高度契合。
章成、郭子蔚指出,自上合组织成立以来,成员国之间通过信息交流、联合行动和机制建设在反恐、禁毒、能源和环保等领域已达成深度合作。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五通指数”可作为评价上合组织成员国合作治理效果的重要指标。廖凡指出“一带一路”倡议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的重大实践。“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重要特点是权责共担、义利并举。通过国际合作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集中体现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刘敬东指出法治中国建设以及改革全球治理体制的核心在于建立“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构建“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规则导向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一带一路”法治化体系应囊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内涵。
(二)“一带一路”合作治理机制
“一带一路”合作治理机制在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的协作与协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李雪平指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存在主体上广泛的交叉性、职责上一定的重叠性和组织上相当的松散性等法律缺陷。“一带一路”合作机制面临沿线国家宗教法与合作机制内世俗法冲突,相关国家领土争端带来可变因素和稳定风险。应将“一带一路”合作机制确定为促进国际经济发展的平等新秩序,同时战略上在法理体系和国际法律秩序间做好协调,在决策上以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和企业主导为核心,在合作事项上确立包含国际法“红线”约束的制度。
一部分学者从软法的角度,对“一带一路”合作治理机制展开深入研究。韩永红指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软法保障机制的建立应坚持平等互利、市场开放和正当程序原则。“一带一路”国际软法合作保障机制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谅解备忘录、倡议、决议和宣言等,在包含有实质性行为规则的同时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一带一路”国际软法合作保障机制的实施可考虑借鉴“管理过程模式”,通过跨政府组织网络、非政府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达成。郭成龙认为治理机制的灵活性可应对“一带一路”法律环境的复杂性;治理机制的包容性可协调“一带一路”倡议内涵的多元性;治理机制达成的便捷性可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效率要求。国际软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以下独特价值:一是凝聚理念和共识;二是引领规则统一和促进政策对接;三是丰富规则供给。建设“一带一路”国际软法保障机制应做到推动软硬法之间良性互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多边化、建立灵活多元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健全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体系。
还有一部分学者从文化合作和气候合作等方面展开论述。张丽英等认为“一带一路”建设中,“民心相通”是“五通”建设的社会基础和保障。“民心相通”合作机制的建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学历互认机制;二是建立文化交流合作机制;三是建立旅游合作机制;四是建立公共卫生合作机制;五是建立科技合作机制;六是建立政党合作机制。李春林认为全球公共产品是相互关联和依存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已开始重视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影响,中国已将气候变化合作确定为“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关键组成部分。“一带一路”倡议下小岛屿气候变化合作框架主要包括信息共享、科技合作、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中国通过长期规划、建立合作机制和调整对外援助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海岛适应气候变化合作机制的构建。
三、“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综述
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经贸规则是核心内容之一。经贸规则旨在为各国开展贸易和投资提供指导和保障,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与其他领域的规则相比,经贸规则更加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它涉及贸易关税、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虽然“一带一路”倡议为参与国家提供了发展机遇,但其中涉及的经贸规则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在“一带一路”倡议走过的这十年中,专家学者聚焦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投资有关法律问题的同时,也重点关注“一带一路”与RCEP等新兴问题。
(一)“一带一路”与RCEP
RCEP全称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它是一个旨在促进亚洲各国贸易和经济合作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由东亚国家联盟(ASEAN)的10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缅甸、越南)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组成,共计15个成员国。RCEP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区域性的经济合作架构,涵盖贸易、服务、投资等多个领域,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目前针对RCEP的相关研究层出不穷,然而将“一带一路”与RCEP相结合的研究则相对有限。与RCEP相比,“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范围更广,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金融合作、人文交流等多个方面。它强调的是通过互联互通的方式,加强共建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推动经济发展和区域合作。
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一带一路”与RCEP相关问题作出解读。张丽英等指出,RCEP突破了多边贸易体制下自然人的流动制度,以应对各国自然人流动国内法的新发展。RCEP相关突破一方面体现在更开放自然人流动以促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另一方面则是对完善我国的签证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寻求职业资格互认和完善临时劳动力输出制度提供了思考。朱秋沅从文本结构、实体性规则、直接运输规则、程序性规则入手对RCEP原产地规则进行了详细解读,分析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及其升级和RCEP原产地规则之间的关系,指出在各自贸易协定同利好叠加的情况之下,需先期筹划择优享惠。杨健则对“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合作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共识深化,“一带一路”倡议等政策支持作用明显,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基础雄厚。而如何实现RCEP与“一带一路”中的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可考虑通过开展区域合作、制定区域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区域法治进程和发挥“一带一路”与RCEP联动效应达成。余锦翘等则介绍了美国、欧盟等重要经济体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从中国制度建设情况、《上海试点办法》和《云南试点方案》、农业贸易调整援助试点等多个方面对中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现状作出评价,深度分析RCEP对中国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的影响,指出可考虑通过建立审核标准与运作程序、增设农民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等手段完善RCEP背景下中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刘媛媛则认为RCEP与“一带一路”倡议互动的基础在于二者理念相通、构成相似、对全球经济带来正向预期,同时在制造业领域相互补充,通过重塑经济链条、完善区域规则、坚持多边机制和聚焦重点领域实现RCEP与“一带一路”的有效互动。
(二)“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是“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传统热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参与国之间经贸争端的关键机制。张悦等认为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开放、包容等原则,加强政治互信,打造命运共同体均体现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的发展导向。而应对贸易壁垒、防范投资风险和消除共建国家疑虑等则体现了“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的规则导向。针对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具体措施,应做到区分长期与短期目标、整体与区域规划。龙飞等分析了“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和构建中国特色“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将英国伦敦商事法庭、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等世界主要的国际商事法庭进行对比,指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制度构建的发展方向主要是激发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活力、提升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并建立和完善相关数据库、案例库和域外法查明平台,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商事法庭之间的交流和合作。郭慧志等以“一带一路”商事仲裁机制发展为出发点,深度分析“一裁终局”的变革因应与价值回归,提出一事再诉是追求“公正”的私力救济,过度审查是公正价值取向之下的隐忧,而选择上诉则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制度变化。“一裁终局”对“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机制有三项启示:一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应然价值取向;二是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三是“一带一路”仲裁司法审查的必要性限度。朱怡则从上合组织成员国商贸争端解决现状出发,指出部分成员国并非WTO成员方,部分成员国仲裁制度不成熟和有缺陷,构建上合命运共同体争端解决机制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合命运共同体争端解决机制可考虑以建构混合软硬法模式的准司法争端解决机制为方向,整合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创设上合组织一站式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在引入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发挥商事仲裁机构在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另一部分专家学者则聚焦“一带一路”倡议与ISDS机制。张建从案例入手,分析“阿赫玛案”和“康斯特罗伊案 ”的法律程序、裁判结论和法律影响。从实践角度分析《能源宪章条约》(ECT)第26条与欧盟法的兼容性,指出欧盟有关ISDS机制的改革面临欧盟法的挑战。黄钰等从透明度、并行程序/多重程序、上诉机构/国际投资法院、替代性争端解决办法和缔约方的联合条约解释出发分析ISDS体系改革的进程,总结“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投资争端的特点和解决机制的问题与需求。“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从ISDS体系改革中获得以下启示:一是以多边规则为基础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二是建立上诉机制;三是重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四是综合运用多元争端解决方式。石静霞等提出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是“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的前提。在“一带一路”ISDS机制构建过程中应考虑完善仲裁立法,发挥我国仲裁机构在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同时以BITs的更新为契机促进沿线国家ISDS机制的优化,确保仲裁裁决与和解协议的有效执行。沈伟等长期关注拉丁美洲国家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动向,指出拉美地区是中国“走出去”的重要目标市场,而受卡尔沃主义影响,拉美地区对ISDS机制的态度来回摇摆。从国内法角度出发,分析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委内瑞拉、阿根廷、古巴、巴西等国对ISDS机制的态度,指出中国应以开放的态度对待ISDS机制并区分相对身份以设计ISDS机制,完善细化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规则。
(三)“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问题
“一带一路”国际投资法律问题是“一带一路”经贸规则研究的重要议题。“一带一路”倡议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参与国的增加,涉及的国际投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这些问题涵盖了投资者适格、争议预防、准据法适用等多个方面。
王晓峰等总结了多边投资协定和区域投资规则中投资的定义。以“KT亚洲投资集团诉哈萨克斯坦案”(KT Asia v. Kazakhstan)为基础,分析内国投资者是否为适格“投资者”和东道国对适格投资者的认定。以“加兰蒂·科扎有限责任公司诉土库曼斯坦案”(Garanti Koza LLP v. Turkmenistan)为基础,探讨投资是否对东道国发展带来贡献以及东道国对发展贡献如何认定。以“金诉乌兹别克斯坦案”(Kim v.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为基础,讨论投资是否符合东道国法律和投资合法性要求的要件。漆彤则分析了争议预防与争议解决的关系,指出针对目前投资仲裁机制存在公私利益保护失衡、仲裁庭权力过大、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透明度低和程序滥用等质疑。投资争议预防有其独特优势,符合各方共同利益需求,且与“一带一路”合作理念和中国现实需要高度契合。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议预防机制可考虑通过以下路径:首先,设立或指定专门国内投资争议预防部门;其次,设立实质性国际合作机制;最后,深化投资便利化议题的多边合作。宋阳等指出“一带一路”投资准据法适用存在位阶之争、政治“极化现象”以及适用准据法不统一等问题。在“一带一路”实践下追求东道国法律与国际法的协调适用可考虑在投资仲裁中以东道国法律作为裁判基准的理由,同时在国际投资中“有限”适用国际法,并积极追求东道国法律和国际法协调适用的效果。
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中涉及的劳工、能源、知识产权和腐败等问题也引起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何志鹏等认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协定中劳工权利保护存在内容总体缺失和争端解决机制不够完善这两大缺陷。具体改革路径包括:在总体态度上应做到渐进接受、有限接纳;在缔约途径上可考虑因地制宜、区别缔约;而实现争端解决更多需要依靠磋商对话、凝聚共识。岳树梅等指出“冰上丝绸之路”是中国北极政策的重要倡议。中国对北极地区能源投资面临能源投资准入、环境保护和能源投资争端的法律风险,应做到明确中国对北极地区能源投资的基本法律原则、健全海外能源投资国内法保障体系、加强对北极地区能源投资的国际法保障和设立常设性的能源投资协商机构以防范中国对北极地区能源投资的法律风险。邵辉介绍了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环境,以及该国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名称权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从行政执法环境、知识产权法院司法环境、海关执法环境入手分析吉尔吉斯斯坦知识产权法律运行环境。中国企业可通过事前布局、事中管控和事后救济应对在吉尔吉斯斯坦投资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宋俊荣指出通过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涉腐投资仲裁案件整理,总结现有仲裁实践存在腐败认定上重事实轻法律、认定的证明标准不统一、影响投资合法性认定不一致、重投资者责任轻东道国责任认定四个问题。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考虑从投资者和国家层面积极应对,纠正仲裁实践中腐败归责的失衡。
“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经贸规则问题关系到参与国的经济繁荣和共同发展。面对涉及的法律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为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更为稳定、公正和透明的法律保障。只有通过合作与磋商,各国才能共同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同发展目标。
四、“一带一路”数字法治研究综述
“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加强全球互联互通,促进共建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在数字浪潮背景下,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数字法治则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一带一路”与跨境数据流动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下,跨境数据流动成为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跨境数据流动也面临着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信息监管等诸多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境数据流动法律框架,各国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存在差异,跨境数据流动常常受到限制,“一带一路”与跨境数据流动研究方兴未艾。
齐鹏指出“一带一路”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数据传输法律规制应区分跨境数据传输实施前、准备阶段、实施中、中后端和末端。跨境数据实施前应该选择适合“一带一路”保护准则的模式;跨境数据传输准备阶段可考虑以柔性软法治理合作为基础;跨境数据传输过程中可嵌入统一多元的跨境数据传输执法机制;跨境数据传输中后端应逐步优化目的评估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跨境数据传输活动末端可建立第三方数据行业保护认证机构。齐湘泉等分析了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立法的调整范围和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一般要件。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制存在多元的价值取向,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软法”中可借鉴区域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构建的国际经验。中国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相关规则制定过程中,应重视对现行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接洽与应对,谨防数字霸权。杨鸿等详细介绍了我国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的性质、划分标准和基础性立法框架,指出我国主要通过统一框架下各行业、领域的分地区、分部门监管实现数据分类分级,并以欧盟和美国作为代表性法域,深度研究其数据跨境的“分级分类”制度。刘耀华详细介绍了《网络安全法》第37条的立法背景,指出其对跨境数据流动管理作出的相关规定目的在于应对国际形势和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认为相关部门应尽快细化具体要求,为跨境数据流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孙祁则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及相关国际条约为基础,从俄罗斯数据管理法律体系入手,详细总结关于俄罗斯数据流动监管和个人数据的相关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俄罗斯联邦宪法》是该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一般性基础原则,“内外双严”的法律规制主要针对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相关的数据。在数据主权背景下,俄罗斯数据跨境流动立法主要呈现出“本地化”“有序性”和“保护性”特点。通过对俄罗斯数据流动与监管机制的研究发现,俄罗斯采用孤岛式数据保护未必适合其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动并不相互矛盾。
(二)“一带一路”与数字经济
“一带一路”数字经济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利用数字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和合作的新兴领域。该领域涵盖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金融、数字创新和数字治理等多个方面。“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借助数字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
赵骏提出数字经济治理面临以下困境:一是全球贸易治理改革由于多边主义遭受冲击而困难重重;二是全球贸易治理赤字逐步出现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科技领域;三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数字鸿沟”由于全球贸易秩序“南北差异”的扩大进一步加深;四是数字经济全球治理规则缺位,缺乏全球统一共识。“一带一路”数字经济治理应重点处理好经济和法律、科技和规则、竞争和合作、国际和国内四对关系。安晓明认为“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合作面临六个方面的挑战,即“数字鸿沟”挑战、网络安全挑战、战略互信挑战、规则制定挑战、金融支持挑战和机会争夺挑战。应对上述挑战,应该完善数字经济治理、增强战略互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构建网络安全共同体、建立面向数字经济的金融支持体系和强化数字经济合作中的协调统筹。李晶从“数字金融”角度出发,指出我国数字人民币具有“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确保货币政策一致性和有效性、提升支付结算效率等特点。“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应考虑扩大共建国家多种国际支付手段的选择权、帮助共建国家抵御货币主权所面临的威胁和应对共建国家对数字支付的需求。然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货币主权行使的差异性、商业主体对货币财产需求的差异化和共建国家国内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不同导致“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使用数字人民币可能面临诸多阻碍。殷敏等指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刻不容缓。DEPA从数字经济供应链领域的规则化、数字技术推动贸易便利化、科技领域合作与规则的制定实现了数字技术和法规规则的统一。DEPA支持数据有限度自由流动,对特定数据给予必要保护,同时强调维护安全的数字交易环境,DEPA贯穿了包容性数字治理理念。
五、“一带一路”涉外法治研究综述
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涉外法治成为推动国际合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专业化发展是专家学者关注的重点。
张丽英等指出推动“一带一路”和涉外法治建设,离不开国际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当下中国籍国际律师执业和国际组织工作人数有待提高。我国现行国际法律人才培养存在课程及学科设置不合理、跨学科培养较为落后、多语言法律教学难度较大、实践教学参与程度低且缺乏体系、东西部国际法学教育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加强国际法律人才培养可考虑通过优化国际法学科培养方案、创新研究生招生模式、优化多语言教学模式、强化实践教学和整合优质法学教育资源来实现。张博指出“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人才培养方案缺乏针对性、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教学与考核方式较为单一、师资力量和结构分布极不均衡等问题,应从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以应用复合型为导向完善课程设置、重视涉外法治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四个方面入手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王祥修等指出“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法治人才应具备坚守传统美德、强化法律技能、发展多种语言特色、弘扬法治文化等技能,“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从优化课程体系、发挥比较优势和建立人才培养联盟等方面入手。杨立民指出中国律师“走出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法律环境复杂、法律文化多元和法律治理分化的挑战。“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市场存在高度开放、严格限制、相对开放和“双轨制”等机制。“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律师业“走出去”可考虑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者跨境联盟、联营、合伙等形式实现。郭永辉等指出维护国家的海外安全利益、为应对国际争端提供智力支持、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带一路”倡议下培养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人才的现实需求。当前“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面临课程设置不合理、师资及科研力量薄弱等问题,可考虑从强化顶层设计、优化教材编写和增强国际视野等方面进行完善。
综上,“一带一路”倡议的十周年对于世界各国来说,无疑是一个值得回顾和纪念的重要时刻。在过去十年间,“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成为全球合作的重要平台,为参与国带来了无数的发展机遇。通过对“一带一路”十周年法律问题研究的综述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一倡议对国际法律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为未来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指导。
A Review of the 10th Anniversary of the “Belt and Road”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bstract: Since the first proposal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in 2013, ten years have passed. During these ten years,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has achieved many significant accomplishments in various fields, providing important opportunities for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of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its overall study. Global governance,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digital rule of law,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are the focal points of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pertaining to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over the past decade, warranting significant attention.
Keywords: The “Belt and Road”; Global Governance;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Digital Rule of Law;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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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张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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