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25-10-30 13:45

发布|南京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典型案例(2022年—2024年)

作者:微信文章


10月30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南京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商事典型案例(2022年—2024年)。



△南京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王世耀发布典型案例并对部分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目录
1.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某经济技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2.某投资公司与于某合同纠纷案

3.某G国际旅游公司与江苏某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案

4.某建设公司与国内某银行申请中止支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案

5.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01某机械设备公司与某经济技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依法确认抢修施工人有权获得保险理赔款 护航“一带一路”海外工程高质量建设

【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某机械设备公司系赞比亚某水电站项目总承包人,某经济技术公司系分包人。2017年3月,某经济技术公司建设的临时便桥因洪水冲击受损,该公司抢修临时便桥后获得保险理赔款175360.06美元。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纠纷后,某机械设备公司以某经济技术公司获得理赔款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以理赔款抵销其欠付的工程款项。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分包人,某经济技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且该理赔款用于填补某经济技术公司对临时便桥进行抢修造成的相关损失,某经济技术公司并未获得额外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机械设备公司提起上诉后,江苏高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国内建筑企业陆续走向海外,承建了大批海外建设工程。本案裁判依法确认抢修施工人享有获得保险理赔款的权利,对于激励工程施工方积极履行抢险义务,保障海外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02某投资公司与于某合同纠纷案
——多元方式高效查明新加坡法律 准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某投资公司依据其与于某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提起诉讼,请求于某返还代理销售产品收取的款项。该《销售代理协议》载明“若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的,可向新加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诉讼中,于某提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本案应由新加坡仲裁机构处理。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准据法,因此,应根据仲裁地法或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来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两者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不一致的,应适用能够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仲裁机构所在地为新加坡,如根据新加坡法律能够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则应当适用新加坡法律,故法院需对新加坡法律加以查明。查明过程中,南京中院既充分利用已被其他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新加坡法律的内容,又主动通过官方网站查询了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的规定,最终依据查明的新加坡法律,认定即使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协议也不因此无效。据此,根据仲裁机构所在地新加坡的法律,案涉仲裁协议应为有效,故裁定驳回某投资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域外法查明是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拓展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是解决域外法查明难的关键环节。本案中,法院通过多元方式高效查明新加坡法律,准确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为促进和支持涉“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贡献了中国司法智慧。

03某G国际旅游公司与江苏某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案
——依法保护“走出去”企业权益 持续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自2019年4月开始,某G国际旅游公司为江苏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提供阿联酋地接服务。因江苏某旅行社未及时支付“团款”,某G国际旅游公司起诉要求江苏某旅行社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某G国际旅游公司系阿联酋企业,双方均同意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确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通过依法审查在案证据,最终认定江苏某旅行社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42129.5元,故判决江苏某旅行社支付上述款项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典型意义】某G国际旅游公司系在阿联酋注册的“走出去”企业,中国为阿联酋在全球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阿联酋亦为“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支持者。本案裁判体现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平等保护的价值理念,依法维护“走出去”企业权益,有利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04某建设公司与国内某银行申请中止支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案
——严格把握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 准确适用独立反担保函止付程序规则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某建设公司为履行斯里兰卡境内的工程合同,向斯里兰卡某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锡兰某石油公司,金额为2575000美元。国内某银行向斯里兰卡某银行开具《反担保函》,作为《履约保函》的反担保。后锡兰某石油公司向斯里兰卡某银行发送索赔函,同日,斯里兰卡某银行要求国内某银行立即偿付索赔款项2575000美元。某建设公司以存在欺诈为由,请求中止支付《反担保函》项下款项。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反担保函》具有担保功能且载明“见索即付”内容,属于独立保函。独立保函欺诈应严格限定为虚构基础交易、伪造单据以及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权利等情形,且独立保函止付还需满足情况紧急等条件。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具有独立保函欺诈的高度可能性,亦不属于情况紧急情形,故南京中院裁定驳回某建设公司申请。
【典型意义】独立保函作为跨境交易中的核心信用工具,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经贸往来中发挥了愈加重要的作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开立独立保函的银行往往需要其他银行开立独立反担保函。本案准确适用了独立反担保函止付程序相关法律规则,通过严格把握独立反担保函欺诈的认定标准,依法公正作出裁判,在促进跨境金融交易、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05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高效调解外籍飞行员失能保险案 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韩国籍飞行员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后李某申请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李某遂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人民币500万元。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过程中,查阅大量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背景资料,逐条研究保险条款,并就《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向民航管理部门进行了专项调查,在此基础上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在李某无法获得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情况下,给付相应赔偿款项,从而高效圆满地解决了争议。
【典型意义】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航空运输领域人员交流日益频繁。外籍飞行员的加入,为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准确解读保险合同条款,搭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沟通的桥梁,在调查、协商等方面积极履职,引导保险人审慎履约、规范经营,平衡兼顾双方利益诉求,实现了双方共赢。


△江北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副庭长张巧玲对案例五进行解读

供稿:南京国际商事法庭编辑:何梦迪排版、摄影:陈薛佳娃审核:程文军、徐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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