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免费 发表于 2025-11-5 02:38

专家视点 |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制度建构的中国贡献

作者:微信文章



作者吕江,张可

在一定意义上,“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制度建构的中国贡献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整 体,“一带一路”倡议本身的制度创新对能源合作产生的制度性贡献;另一个则是“一带一路” 能源合作自身在制度建构方面的创新实践。前者是后者的依托,后者是前者的集中反映和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砥砺互进。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带一路”倡议赋予国际能源合作新的制度逻辑

这种被赋予的新的制度逻辑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一带一路”倡议改变了西方能源合作的话语语境。纵观20世纪的能源合作,可以 发现西方语境下的能源合作是不平等的,更多的是地缘政治博弈的结果。而“一带一路”能 源合作制度建构的文化积淀是“古丝绸之路”的文明互鉴。它一定程度上是与地缘政治博弈 背景下那种带有对抗属性的能源合作相区别的。这正如国际文化遗产专家温特(TimWinter) 所言,“正是鉴于文化遗产有将过去排列到特定空间化叙事这一过程功能,我们能看到‘古代’ 丝绸之路是如何作为一种载体,将远隔万里的人和地方有序地纳入到今天多领域的合作模式 下”。 更重要的是,“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更强调非西方话语的制度建构,注重信任所带来的 合作成本下降, 强调以新的制度形式实现能源合作,进而重塑全球经济和规则秩序,实现 “新旧组合”的新型能源合作模式。

第二,“一带一路”倡议革新了能源合作的多边模式。21世纪的能源合作进入一个全新的 全球化时代。这一时代特征不同于传统上能源合作的多边模式。换言之,不同于那种建立 在能源出口国与能源进口国的简单二分法的双边模式传统,而是将所有与能源相关的国家以 点线面的方式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更网络化的多边模式。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一带一路”倡 议下的互联互通正深刻反映了这一现实,且实践也证明,正是由于能源基础设施和跨境电 力的互联互通使得全球能源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因此,“如果没有全球范围内按特定领 域,在特定点与点之间的特定连接,‘全球化’就不会存在”。此外,这一新的全球化模式在繁 荣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经济的同时,也有力地保障了中国自身的能源安全。

第三,“一带一路”倡议创设了全新的能源治理观。不同于传统的能源治理观,“一带一 路”倡议将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运用于能源治理领域。其有别于仅从自身国家利益角度出发,以碎片化形式存在的能源治理格局,打破了传统能源治理积蓄已久的各 种弊端。在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和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 中,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主旨演讲都阐述到了“利益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如果 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方向的话,那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则是 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步骤。2017年《“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中开篇即表明要“加强各 国对话,求同存异,共商、共建、共享,让合作成果惠及更广泛区域”。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制度创新

2019 年,“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是“一带一路”能源合作走向制度化、机制 化建设的重要实践。“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秉持了“一带一路”倡议中构建人类命运共 同体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创新。其表 现在:

首先,形成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总体原则。总体而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原则, 即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中,这一原则最早出现在2018年通 过的《共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部长联合宣言》中,在其第四项共识中指出,“‘一带 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将遵循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目的是促进各参与合作的国家在能 源领域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之后,2019年通过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合作原 则与务实行动》在其第二部分“合作原则”中则将其具体化为六个方面,即开放包容、互利共 赢、市场运作、能源安全、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责任。在2021年《“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 系章程》中,亦进一步强化了合作的原则是“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

其次,建立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基本目标。具体而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 系形成了能源合作的七大目标,即增进成员国能源政策与规划的交流和协作,为合作提供政 策支持;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开放稳定的全球能源市场;加强 投资,减少投资壁垒,改善投资环境,提高能源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合作;提 高能源可及性;加强能力建设和人才培训合作;推动清洁能源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再次,创设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组织机构。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 关系章程》的第三部分规定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包括了理事 会、咨询委员会和秘书处三大机构,其中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咨询委员会则是由国际知 名专家组成,向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秘书处是执行机构,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日常运作提供具体服务。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建构

这主要体现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对接上。2015年 联合国第七十届会议上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第7项目标与能源直接相关,即确 保人人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能源。2017年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 论坛上,国家主席习近平的主旨演讲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将“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共同实 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2021年中国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中明确 指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是指导全球发展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与共建‘一带一路’高度 契合”。2017 年出台的《“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的第六项合作重点就是要“推动人 人享有可持续能源,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同样,“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在其 章程中则直接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7项列为该组织的发展目标。值得强调的是,2022 年6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议上更是提出为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 程,提议“推进清洁能源伙伴关系”的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驳了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在 “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方面,只关注双边合作,而缺乏多边合作的指摘。

此外,2019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明确表示,中国将不再开展境外煤电项目建设,这就为“一 带一路”能源合作确定了未来以碳中和为发展目标的能源合作,其既可有力地回击了“一带一 路”存在的环境风险问题,又为“一带一路”清洁能源合作带来更为蓬勃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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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制度建构:发展历程、中国贡献与路径抉择》,原刊于《东北亚论坛》2024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吕江,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教授;张可,西北政法大学博士,中国民航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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