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鉴AI问答:纪检监察工作中,要向实名举报人书面反馈吗?
作者:微信文章用 户:实名举报,已经核查完毕,线索予以了结了。向举报人反馈,但举报人要求纪委必须书面反馈,纪委有义务必须书面反馈吗?有法律法规条文要求吗?肃鉴AI: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实名举报,已经核查完毕,线索予以了结了。向举报人反馈,但举报人要求纪委必须书面反馈,纪委有义务必须书面反馈吗?有法律法规条文要求吗?”,结合现行纪检监察法规及权威政策解读,处理如下:一、核心结论
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负有法定反馈义务,且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检举控告人反馈;但现行有效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是否书面反馈,由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重点在于“及时、有效、可记录地完成反馈”。
二、法规依据与具体说明
(一)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给予答复”和“反馈处理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关键词解析:“应当反馈”——这是法定义务,不得拒绝或拖延。
“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明确对象为实名举报人。“记录反馈情况”——强调反馈过程需留痕,确保可追溯。
同规则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这里的“给予答复”是原则性要求,体现了对实名举报人的尊重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九条:
“调查人员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再次重申了15个工作日内反馈的要求,与《工作规则》保持一致。
✅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依法负有“必须反馈”的义务,这是刚性规定。
(二)关于“是否必须书面反馈”的问题
目前所有现行有效的中央级法规文件中,均未明确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仅要求“反馈”,并强调“记录反馈情况”,并未限定反馈方式。实践中,反馈方式通常包括:
电话反馈面谈反馈书面函复(如《关于XXX反映问题核查情况的回复函》)短信/系统平台通知(部分地区试点使用信息化平台)
📌 关键点在于“可记录”而非“必须书面”:
只要反馈行为真实发生,并有录音、通话记录、签收单、会议纪要等形式证明已履行反馈义务,即视为合规。
💡 举例说明:若通过电话反馈,应做好通话录音或填写《反馈情况登记表》,注明时间、内容、对方回应等信息,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三、为何不强制要求“书面反馈”?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0年相关业务交流文章分析,原因如下:
注重实效与效率平衡:
所有问题线索一律书面反馈,将极大增加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文书工作负担,影响办案效率。
区分情形灵活处理:
对于简单问题、重复举报、轻微失实等问题,口头反馈即可满足知情权保障需求;而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涉及敏感事项的,往往主动采用书面或当面正式反馈。
已有替代性留痕机制:
法规强调“记录反馈情况”,允许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程序合规,避免僵化执行。
四、举报人坚持要求书面反馈怎么办?
虽然无法律强制要求,但从群众工作角度出发,纪检监察机关应妥善应对:
情形处理建议一般情况可解释政策规定,说明已依法完成反馈并留痕,可通过电话或面谈再次沟通。举报人情绪强烈、反复投诉建议出具《关于反映问题核查情况的告知书》或类似书面材料,作为化解矛盾、体现重视的举措。涉及重要岗位、重大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应优先考虑书面反馈,甚至组织专题反馈会,增强公信力。
✅ 特别提示:即使不出具正式处分决定类文书,也可制发《核查结果告知函》等非处分性书面材料,既满足群众诉求,又不违反程序规定。
五、相关新闻案例参考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官网2021年通报,某市纪委在核查一起实名举报村干部侵占集体资金问题后,初步核实结果为不属实,因举报人多次要求书面答复,当地纪委专门制发《关于XX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反馈函》,并由乡镇纪委书记上门送达、现场解释,有效化解了信访矛盾。
六、总结与建议
项目结论是否有反馈义务?✅ 有,法定必须反馈,时限为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是否必须书面反馈?❌ 无明确法律规定,非强制性要求反馈是否需要留痕?✅ 必须记录反馈情况,确保可查可溯能否拒绝书面请求?可解释政策,但宜从群众满意度出发酌情处理推荐做法对普通问题可口头/电话反馈并登记;对敏感、重大或反复投诉的,建议出具书面告知材料
(🌟此回答来源于肃鉴AI,由大模型整理回答,仅供参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