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琛丨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论纲
作者:微信文章作者简介:赵永琛,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国驻格林纳达大使。
学科编辑:肖威、朱浩川
引用示例:赵永琛:《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论纲》,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5年第6期,第163—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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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二年来,共商共建共享成就非凡。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今后,中国应进一步发挥“一带一路”倡导者、推动者和建设者的作用,紧紧抓住百年大变局的历史机遇,瞄准新时代的前进方向,迎接各类国内外挑战,克服艰难险阻,以国际法一般原则为导向,以国际发展法、国际安全法、国际反腐败法为视角,与“一带一路”共建国一道共同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促进“一带一路”执法与司法国际合作在更高的水平上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创新,布局全球法律服务咨询体系建设,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法治保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
共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国际法治;法治体系建设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引起世界各国的热烈响应。
2023年10月17—18日,中国政府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全面总结十年来推进“一带一路”的成就和经验,谋划未来发展的目标、路径和方法,提出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新构想,为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十多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推进“一带一路”从中国倡议走向国际实践,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从谋篇布局的“大写意”到精耕细作的“工笔画”,取得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但毋庸讳言,“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软联通与高歌猛进推进“一带一路”项目合作、基础设施联通的硬联通相比明显滞后,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亟待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使之成为未来全面推进高质量“一带一路”的新增长点。
基于此,本文把“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的国内部分归类为涉外法治问题加以考察,而不把“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仅仅看作国际法治问题。笔者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为指引,围绕“一带一路”倡议规则体系、管理体系、标准体系、保障机制软联通的主题,深入研究中国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揭示“一带一路”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相互关系,为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思路。
01
一、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一)全面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23年11月27日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持续不断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一道推进政策沟通、基础设施联通、贸易畅通、金融融通、民心相通(如下简称“五通”),成果显著。如今,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面临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不稳的困局,迫切需要在新的起点上谋划高质量发展。立足百年变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是全面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抓手。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重点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建设,完善共建 “一带一路”合作规划统筹管理机制,完善“硬联通”、“软联通”、“心联通”协调推进机制,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务实合作机制,完善新兴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完善投融资多元化保障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内外协同机制,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完善高水平国际传播机制,完善廉洁丝绸之路合作机制,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在政策沟通方面,强化法治意识,将法治原则和精神融会贯通到“一带一路” 倡议与各国发展纲要对接的政策框架中,对共商推进共享具有先导意义。在基础设施联通方面,将法治原则、标准、程序和规则作为指南,落实到基础设施每一个项目合作中,予以全领域全过程法治化,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合法化和有效性具有特殊意义。在贸易畅通方面,健全完善经济、贸易、投资政策体系、规则体系、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保障经贸秩序与经济安全,对促进贸易畅通具有根本性保障作用。在金融融通方面,通过落实国际金融政策,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防范贪污腐败和洗钱行为,乃是维护健康的“一带一路”共建国金融市场,保障国际金融秩序正常运转的必要之举。在民心相通方面,践行全球文明倡议,出台相应的文化政策指引,推进多元文明交流互鉴,防范和制止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或宗教势力挑起文明冲突,则是保障“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必由之路。
(二)全面夯实“一带一路”法治基础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中国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推进者和建设者,在共建“一带一路”中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今后,在高质量共建过程中,中国将通过法治渠道和途径调整与各国政府之间、公司实体之间经济、贸易、投资、民事、商事和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推动创制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际和区域经济、贸易、金融、基础设施、能源、科技、教育、文化法治规则、规章和制度。这样不仅有助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着法治轨道有序运行,而且有助于推进新时代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创新发展,从而为新时代国际法的编撰和发展提供丰富的实践样本,进而不断夯实“一带一路”法治的基础。
(三)高水平推进全球合作发展的需要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全球150多个国家和数十个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对于更好推进全球合作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中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从推进合作 发展规则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讲,依托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将推进“一带一路”与共建国经济发展规划对接,让“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搭上中国发展顺风车,有助于进一步扩大中国与合作伙伴开放自由贸易体系的深度和广度。通过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让“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借重各自国内市场资源,发挥联动效应,必将有效提升中国与合作伙伴贸易投资合作质量与水平。稳步扩大基础设施、贸易、投资和金融合作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第三方提供经贸投资金融合作的法制基础,势必有利于全球经济的长远发展。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必定结出丰硕的成果。随着参与推进“一带一路”的国家越来越多,推进“一带一路”规模越来越大,其对国际政治经济的影响力将会越来越深远。“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必将发挥出巨大的正向驱动力,一个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为核心的新型政治经济秩序势必逐步形成,必将有助于高水平推进对外开放,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实现合作共赢。
(四)促进全球良政善治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向世界庄严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相继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采取落实各大倡议的战略、策略、措施和方法,充分展示中国追求人类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美好愿景和国际主义情怀。在新时代,中国提出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新理念,作出新布局,以期促进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预期目标的实现。这是中国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的新举措。在良政善治理念的引领下,依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可使各项目管理引入或创设符合国际法一般原则的投资、经贸、金融规则,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沟通机制、设施流通管理机制、资金融通机制、贸易畅通机制、人文相通机制,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有助于促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中国家治国理政能力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从而避免管理无序和资源浪费,避免烂尾工程,防范债务风险,防止出现恶性竞争而破坏市场营商环境,防止发生贪污、浪费或侵吞国有资产以及各种恶性经济纠纷,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进步。
02
二、清醒认知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机遇和挑战
(一) 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面临五大机遇
第一,百年变局塑造期。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决定了人类前途终归光明。另一方面,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何去何从取决于各国人民的抉择。在百年变局的背景下,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面临新的国际格局调整期、国际秩序塑造期。这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体系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机遇。在这个战略机遇期,中国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可借助国际格局演变、国际关系重组、国际规则重构的机会窗口,将“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体系纳入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际安全和国际法治框架下统筹谋划,一体推进。
第二,疫情恢复期。2020年暴发的新冠疫情是百年罕见的国际公共卫生危机,严重影响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给全球经济、政治、社会带来巨大冲击。由于世界各国都采取超乎寻常的疫情防控措施,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交通航运阻断,贸易、物流、投资迟滞不畅,人文交流中断,执法与司法合作受阻。
2023年以来,疫情逐步缓解,各国纷纷恢复各领域正常活动。在这个新态势下,中国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可根据疫情大流行情况,重整旗鼓,将国际公共卫生法治合作纳入“一带一路”合作框架,将疫情防控和危机管理经验引入“一带一路”危机管理制度框架,构筑新的国际危机管理体系,为有效应对推进“一带一路”各类危机打下坚实的应急管理法治基础。
第三,全球经济复原期。由于受疫情冲击和世界政治形势影响,许多国家经济负增长,企业倒闭,社会失序,民众生活水平下降,其中有的国家发生经济危机、债务危机,全球经济增长放缓。中国和“一带一路”共建国正在重拾信心,恢复合作,全面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共赢。在这个特殊时期,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正逢其时。
第四,新兴市场经济体建章立制期。21世纪以来,金砖国家和二十国集团中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猛,进出口贸易激增,外国直接投资也显著增长,区域经济自由贸易区建设步伐加快,区域经贸合作取得重大进展。但由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以往在涉外经济法、涉外贸易法、涉外金融法、涉外投资法以及涉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上普遍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与发达国家发展经贸合作和竞争中处于劣势,因而迫切需要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在这个窗口期,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并行不悖地开展涉外经济法、涉外贸易法、涉外金融法、涉外投资法以及涉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和相关法治合作,正逢其时,且有百利而无一害。
第五,区域经济规则生成爆发期。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生效,大区域、跨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规则和规章制度创制进入了爆发期。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市场准入、海关管理、贸易救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与贸易壁垒、投资、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信、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劳工、环境、监管、反腐败、透明度、争端解决等规则、规制和规范得到区域组织和区域协定的认可和采用。这为建立和健全“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体系提供了可借鉴的新范式。积极引入这些国际规则范式,推进“一带一路”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建设,可收事半功倍之利。
(二) 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面临挑战
“一带一路”倡议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巨大的现实需求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在统筹“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方面至少存在六大挑战。
第一,不同法系整合难。世界上存在着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俄法系、伊斯兰法系,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理论、原则、规则、制度都存在巨大差异,对遵行不同法系的国家产生不同的影响。“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中亚各国、俄罗斯、东欧各国深受苏俄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阿拉伯国家深受伊斯兰法系影响。“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参与国则多受英美法系影响。这难免会给“一带一路”共建国在创制、适用法律法规,构建执法与司法合作机制,构建争端解决机制带来诸多法律融合、解释等方面的巨大障碍。如何调适与磨合不同法系之间的制度差异,构建起为各方所接受的新规则和规制绝非易事。
第二,全球规则和标准统一难。“一带一路”共建国所处的国际地位不同、法治体系建设状况各异,各国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市场准入、海关管理、贸易救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与贸易壁垒、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信、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劳工、环境、监管、反腐败、透明度、争端解决等规则和标准存在着巨大差异。不同区域组织所制定的区域规则和标准也各有不同。所以,若要统一建设全球范围内的“一带一路”规则体系、标准体系无不面临巨大挑战,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磋商谈判和磨合,方能见成效。
第三,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差距大。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中亚、南亚、西亚等地区国家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落后;中东国家长期处在战乱或社会动荡之中,营商环境风险巨大;绝大多数非洲国家处在不发达状态之中,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差,民生艰困。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中,阿拉伯海盗活动猖獗,发展环境较差;东南亚、南亚、加勒比地区、东非、南太平洋岛等沿海国家的港口基础设施落后,交通运输运力有限,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对先进的基础设施管理标准和技术非常陌生。诸如此类的发展差异,必然带来各有关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法治不健全,从而加大“一带一路”建设的成本,也加大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的难度。
第四,各国合作需求差异大。由于“一带一路”共建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大,各国政府和民众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诉求各不相同,对“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关注点、需求和工作投入必然各不相同,各方统一步调,齐头并进推进法治建设面临巨大难题,这就必然要求凡事都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一国一策,灵活应对。
由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较差,法制不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差距大,缺乏区域经济合作规则相应的知识储备,国际和区域执法和司法合作能力不足,执法与司法合作实践经验普遍欠缺,因此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推进法治合作无疑会遇到重重障碍。
03
三、科学统筹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六大关系
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极其艰巨的庞大法治工程,也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涉及面广、联动性强,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为此,我们不仅要科学统筹国内大局与国际大局关系、统筹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统筹发展和安全关系、统筹全局与局部关系、统筹现实和未来关系、统筹有所作为与有所不为关系,还应当立足推进“一带一路”的实际,放眼全球,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一带一路”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一)统筹国内大局与国际大局关系
从统筹国内大局角度来讲,中国必须将“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放到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谋划,把“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所有法治问题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际相结合,列入中国国家改革与发展议程进行布局,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推进。鉴于参加“一带一路”的国家遍及全球五洲四海,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涉及所有共建国家和国际组织,绝非只是中国的事。所有共建国家和国际组织实际上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协商,共同建设。故此,应先搞清楚“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有哪些关键环节、如何突破建设难点,然后再和各方协商,努力寻找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点和最大公约数,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建设。
(二)统筹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
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涉外部分和国际法治涉及国内部分的集合体。从中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讲,一方面,中国要把“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守法、涉外法律服务等相关事项统筹好。单从涉外立法而言,中国就要统筹好“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宪法、行政、民事、刑事、社会等方面法律体系建设问题。另一方面,中国还要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治问题,将国际法治建设纳入国内立法议程中加以谋划。要加大力度与共建国家协商缔结有关政治、经济、安全、投资、贸易、金融、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各领域双边或多边条约,规范中外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妥善处理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关系,防止两套法律适用的争议,陷入国内法和国际法二元化矛盾漩涡中。
(三)统筹发展和安全关系
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没有发展,国家安全难以维护;没有国家安全,国家和社会发展无法顺利进行。当今世界动荡不安,国际格局变乱交织,地缘政治博弈加剧,贫富差距鸿沟不断拉大,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摆在全人类面前。俄乌战争引发欧洲安全危机;美西方与俄罗斯全面对抗引发世界局势不稳定;中美关系不稳定对世界局势影响巨大;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就像悬在头上的斯摩达克之剑一样危险;世界能源危机、粮食危机、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凸显;中东地区冲突根源难于消除,危机四伏;南海问题、台海问题、东海问题、阿富汗问题、中亚“三股势力”问题困扰中国与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美国强势推行印太战略,围堵中国,给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带来直接冲击。中国一直将统筹发展和安全视为区域经济合作的优先课题,致力于推动发展和安全两个轮子一起转,但相当多的共建国家很难统筹兼顾发展与安全,步调不一致的情况屡屡发生。这必然加大中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的成本和工作难度。所以,在构建
“一带一路”法治体系过程中,必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关系,一体推进。
(四)统筹全局与局部关系
尽管“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在于“五通”,但实际上这是一个涵盖面极其庞大的倡议,也是一个巨大的国际发展平台。在“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中,必须统筹全局和局部关系,全面加以推进。从全局角度来讲,要把“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作为一个整体来谋划,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环节予以系统化。从局部角度来讲,要把“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各环节、各项政策、措施和制度一一分解,根据“五通”法治建设的不同任务,按照涉外法治建设原则、规则和规制要求,分门别类加以建设,使之形成合力,服务于“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全局。
(五)统筹现实和长远关系
共建“一带一路”是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伟业。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既要考虑现实需求,还要着眼长远,统筹兼顾,不可偏废。在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中,要从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将涉外法治建设各项任务理出头绪,逐一开展调研、立项、实施。既不能笼而统之,更不能拍脑袋实施涉外法治建设,否则容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兼顾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再从未来愿景出发进行谋划,将关乎“一带一路”建设长久发展的方向性、根本性法治建设工作规划好,稳妥加以推进。
(六)统筹有所作为与有所不为关系
由于共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是全方位多维度的法治工程,不可能齐头并进全面铺开,而只能根据轻重缓急原则分步骤推进。一方面,要本着有所作为的精神,立足于健全和完善“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体系的基本现实,尽全力予以建设。另一方面,要急事急办,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分不清轻重缓急,反而容易一事无成或因贪大求全而流于失败。所以,科学统筹有所作为和有所不为关系,是共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工作原则和策略方法。
04
四、找准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方略
(一) 构建以国际发展法为基础的“一带一路”发展政策与规则体系
联合国建立80年以来,通过了若干有关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援助的指导文件,在人权、平等、减贫、种族平等、妇女权利保护、国际发展法编纂等方面取得巨大进展,尤其是联合国制定了可持续发展30年议程,为健全和完善国际发展法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所谓国际发展法,是指调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的发展与合作关系的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精髓是发展与合作,其核心要义与国际发展法的精神高度一致。2021年中国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将全球发展观提到了新高度。在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中,健全和完善以国际发展规则体系为基础的“一带一路”发展规则体系,不仅契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也合乎全球发展倡议的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对促进国际发展法编纂和逐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与共建国家发展规划对接政策落地。近年来,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与参与国国家发展计划对接的政策,强化合作国家经济发展政策衔接落地。这些举措是构筑以国际发展法为基础的“一带一路”发展规则体系的重要一环。今后,中国有必要与共建国家坚持发展优先原则,将发展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加强主要经济体政策协调,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构建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推动多边发展合作进程协同增效,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第二,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机制建设。由于亚非拉国家大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殖民主义奴役下获得民族解放、国家独立,其铁路、港口、机场和水电气热等民生基础建设落后,和发达国家有天壤之别。这些国家普遍渴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但它们苦于资金、资源、技术短缺,且存在管理经验不足的巨大困难。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推动创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银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新渠道。中国不断引入各方普遍支持的规则标准,推动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执行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以高标准推动各领域合作和项目建设,帮助广大亚非拉国家建设基础设施。今后,要继续倡导对接国际先进规则标准,打造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实行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畅通人员、货物、资金、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实现更高水平互联互通和更深层次交流合作。在致力“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硬联通的同时,要将政策、规则、标准和管理软联通作为重要方面加以推进,尤其要在高速铁路、公路、港口、能源、电力、电信、网络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中国技术标准和规范,让“一带一路”建设朝着更高的技术等级、质量看齐,为中国与共建国家互联互通提供通关、质量检验便利条件。
第三,协调能源开发与利益平衡制度安排。加强能源与资源开发合作是推进“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障推进“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这类合作中,难免涉及能源和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破坏各方的利益关系,势必引发矛盾,轻则有关方制造事端,刁难、阻挠、破坏合作项目,重则采取极端方式武装袭击施工人员,抢夺企业资产。若要保证高质量合作开发能源和资源,就必须采取法治手段稳妥协调平衡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关系。从中国角度来讲,中国立法机关应加快涉外立法,规制中国企业能源开发合作行为,为中国企业提供能源投资开发合作的规范性指南,使之依法承担必要的投资开发社会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应坚持普惠包容原则,关注外国合作方的特殊经济社会需求,通过缓债、发展援助等方式支持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困难特别大的脆弱国家,着力解决各国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做好当地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关注小岛屿国家的生存关切,支持发展中国家抗疫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海外企业则应适当资助当地建立学校、医院、低收入家庭住房、公共设施,推进减贫和慈善活动;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工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另外,中国与有关国家磋商缔结能源和资源开发保护合作协定时,应将能源和资源开发可能遇到的各种利益平衡问题预先设定解决途径和办法,夯实依法解决争端问题的法制基础。
第四,促进国际良法善政。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发布《什么是善治?》,对“善治”提出了八项标准,即共同参与、厉行法治、决策透明、及时回应、达成共识、平等和包容、实效和效率、问责。在共建“一带一路”中,通过政策沟通,将促进善政列为合作的方向和目标,敦促有关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构建以国际贸易法为基础的“一带一路”投资贸易规则体系
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五通”之一。通过加强推进国际贸易法治建设,推进高质量进出口贸易合作,促进共建国之间贸易畅通。一要加大力度推进高质量进出口贸易合作协定的缔结。尤其要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存量和增量,与沿线国家共同努力,商定市场准入、海关管理、贸易救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与贸易壁垒、跨境服务贸易、经贸、产业、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协定;积极借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规则、规范和制度,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统一自由贸易市场规范,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全面推进贸易畅通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二要把“一带一路”软规则一体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做好。力争将“一带一路”贸易合作软规则体系构建好,健全“一带一路”贸易规则体系,让“一带一路”建设建立在国际规则的基础之上,将“一带一路”贸易合作嵌入国际贸易体系中。三要推行高质量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努力消除“一带一路”建设中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性行为,尤其在与第三方贸易合作中要防止第三方推行贸易保护、贸易壁垒和技术封锁政策,防止其构筑国际贸易高墙深院,推行“去中国化”的贸易政策。
(三)构建以国际金融法为基础的“一带一路”金融规则体系
在推进金融融通法治建设方面,有几个关键点必须着力推进。一是大规模缔结投资保护协定。中国和共建国缔结的“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中大多设置了投资融资合作条款。这一举措为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奠定了投资与金融合作规则基础。今后尚需进一步有针对性开展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制度设计,将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法治化、制度化,实现广覆盖,应保尽保。二是加强预防金融风险制度建设。中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展了大规模融资合作,其中对一些项目给予BOT贷款。由于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国家治理能力薄弱,存在债务违约的巨大风险。如何规避债务违约风险,就成为 “一带一路”融资合作的重大问题。此外,由于国际投资经常发生欺诈问题,贪污、挪用工程项目款、贷款欺诈、贿赂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如何防范金融欺诈和腐败,成为全面推进廉洁“一带一路”必须正视的法律问题。三是加强国际金融危机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债务风险如影随形,各国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为了保障“一带一路”金融融通的高质量运行,必须加强金融危机过程监测与预警机制、应对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对全球金融运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国际金融危机的苗头,防止其危及“一带一路”建设。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引导对外投资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强化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布局。
(四)构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一带一路”人文合作规则体系
共建“一带一路”人文合作规则包括法治教育规则,是“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加强法治培训合作,是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必要之举。鉴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教育发展水平低,法治教育落后,对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技能和管理能力较低,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生疏,尤其对中国国情和法治建设情况不了解,对中国法治缺乏认知甚至存在西方式偏见等情况。中国有必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法治培训项目援助,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共筑安全屏障。诸如,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提供培训课程,传授中国法制知识、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与规则,培养合作方一线管理、施工、维修、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此外,由于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大多数中国企业和人员对中国涉外法和外国法律制度知之不多,迫切需要通过在职培训方式开展普法培训,以使其掌握中国涉外法和派驻国家法律的基础知识,防止其因不懂法律而误入法律禁区,陷入法律风险的泥潭,从而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安全有序高效推进。
(五)着力健全以全球安全倡议为基础的“一带一路”安全风险管理规则体系
第一,健全识别安全风险机制。从风险社会角度来讲,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建立一整套风险识别机制和制度。考虑到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处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多发地带,甚至处在战乱状态,骚乱、暴乱、武装冲突时有发生,社会秩序不稳定,各种风险频发。中国企业在与这类国家开展合作时,时刻都面临政治、外交、经济、金融、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故此,一方面,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建立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机制,科学甄别各种政治风险、经济风险、金融风险、社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的性质、规模、烈度和危害性以及预防和规避策略和方法,以便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另一方面,要督促“一带一路”共建国相向而行,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合作,相互交流分享信息,防患于未然。
第二,健全预防安全风险机制。鉴于“一带一路”建设风险管理和法治体系建设密切相关,尤其在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承包、工程施工、技术监理、工程验收、管理收益分配等各环节都存在招标投标项目毁约、基础设施被破坏、技术标准和规则适用争议、工程建设违约、建设资金拖欠、债务危机等风险,为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就必须未雨绸缪,将投资、贸易、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风险防御机制建设好。要通过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则,将风险预防制度规范化,以便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一体遵守。
第三,健全应对安全风险机制。为了促进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中国可以考虑在推进一带一路”过程中将安全风险应对问题列为合作内容,提前将安全风险应对条件、应对机制和程序规则以及保障机制设定好,以备不时之需。从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讲,应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将海外突发事件应对纳入其中,把推进“一带一路”安全防范和紧急应对预案建设挺在前头,强化海外利益保护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六)深入推进以国际反腐败法为基础的“一带一路”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
在当今时代,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免疫。由于共建“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庞大的互联互通项目建设、贸易、投资合作项目,投入产出大,经济利益回报率高,参与各方都普遍面临腐败问题的困扰。若要保证推进“一带一路”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一带一路”共建国就必须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指针,加强反腐败斗争,将预防、打击、惩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洗钱、非法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犯罪活动作为重要合作内容,努力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廉洁之路。
第一,推动共建国家开展国际反腐败法治建设。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并善意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开展反腐败合作。二是推动区域组织和跨区域国际机制创制反腐败规则。应考虑在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机制、亚信合作中推动制定完备 的反腐败协定、规则和指南等国际文书,为在沿线国家开展地区反腐败合作打下法律基础。三是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相互缔结专项反贪污贿赂、反洗钱双边条约,构建国际反腐败网络条约体系,便利中国与有关国家开展反腐败执法合作。
第二,敦促共建国家健全反跨国腐败国内法律体系。中国应在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法治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总结中国国际追逃追赃的成功经验,加快构建反跨国腐败法律体系,为推进“一带一路”的廉洁之路服务。
第三,鼓励共建国家加强跨境腐败治理。在推进“一带一路”中,要加强腐败问题源头治理。一要加强反腐败政策沟通协调,强化反腐败制度建设,增强透明度,推进公开制度建设,强化公务员职业操守和纪律约束。二要加强投资项目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监理制度建设,防止“灯下黑”,防止发标方官员利用政策工具、政治影响力和合同漏洞索贿受贿,预防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上游犯罪。三要弘扬契约精神,防止合作方动辄撕毁合同,拒付贷款、赔款、挪用、克扣建设资金,从制度上减少腐败犯罪的风险。
第四,强化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合作。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活动、跨国基础设施建设乃至文化旅游交流合作中,利用各种机会寻租、谋取非法利益、行贿受贿,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犯罪现象。有鉴于此,为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合作。一是加强跨境追逃追赃合作。鉴于跨国腐败分子经常携款潜逃到一些金融离岸资产自由流动地区或将腐败资产转移到发达国家,躲避追查。中国应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追逃追赃合作机制建设,相互开展协助调查、查找腐败分子下落,缉捕、引渡、遣返腐败分子,协助追查非法所得,冻结、扣押、没收腐败犯罪资产。二是加强反洗钱融资合作。要采取措施,立法禁止洗钱,将洗钱行为归罪予以刑罚处罚;健全金融监管制度,防止腐败分子通过非法贸易、虚假投资、虚假注资、离岸注册等方式将犯罪所得非法漂白予以合法化;强化反洗钱调查、查处,冻结、扣押、没收洗钱非法收益,追查上游腐败犯罪所得等。三是加强资产追回机制建设。积极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资产追回制度纳入各自国内法范畴,建立起相应的合作机制,开展这一新型的反腐败执法合作。
(七)创建以国际司法协助法和国际仲裁法为蓝本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规则体系
第一,创新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司法合作机制。国际司法合作是国家间为解决特定的司法问题而相互给予协助、支持、便利,以完成特定的司法任务,实现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形式和手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外国缔结了大量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加入了若干附列国际司法协助和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为中国与有关国家开展司法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了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司法合作,应将通行的国际司法合作引入“一带一路”共建国司法合作框架内,依法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顺利进行。一是健全“一带一路”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在中国与共建国家的政策沟通中,将民商事司法协助纳入合作框架中;在缔结新一轮“一带一路”合作协定中将民商事司法合作列为重要内容,以条约形式固定民商事司法合作原则、规则和规范,为共建“一带一路”中发生的民商事案件提供民事司法合作便利。二是健全“一带一路”打击跨国犯罪司法合作机制。由于推进“五通”建设都具有涉外因素,只要涉及犯罪就具有跨国性质,若要处理此类跨国犯罪案件,就必须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途径进行,否则,很难跨越司法管辖障碍,有效惩处跨国犯罪案件。鉴于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数量并不多,在150多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双边条约中只占很小一部分,覆盖面不足,有必要创新“一带一路”打击跨国犯罪司法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共建国之间打击跨国犯罪拓展新的合作领域,进一步提升推进“一带一路”的司法保护水平,保障“一带一路”行稳致远。三是健全“一带一路”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合作机制。鉴于中国与各共建国之间贸易、投资、融资、基建活动频繁,投资贸易量巨大,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如果“一带一路”共建法院针对共建“一带一路”的民商事案件作出民商事判决,就涉及中国法院是否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反之亦然。故此,应积极推进各共建国家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协议。在缔约协商谈判中,中国应坚持国际司法合作通行规则,灵活处理相关法律识别和适用问题;积极推进各共建国家完善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国内制度,将有关条约义务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中。共建国家亦应主动制定、修改、补充相应的涉外法律,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制度予以国内法治化,以此规制这一新型的国际司法合作制度,为国内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便利。
第二,创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倡议的一般原则是共商推进共享。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价值在于开放、包容、公平、公正、合作、共赢。由于经济贸易、投资、融资、基建合作乃至人文合作都涉及外国政府与中国政府之间、中国企业之间、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第三方之间以及企业与当地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分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矛盾或纠纷。为了在法治轨道内妥善处理这类问题,实现推进“一带一路”的价值,建立健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就成为必然选择。一是健全共建国家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属于涉外法范畴,本质上仍属于国内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已制定和正在制定大量的对外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构建“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建设无疑都具有重大作用,但若从法律的完备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来讲,中国围绕“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涉外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亟待补齐。具体解决方案可选择:(1)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诸如制定国际民商事仲裁法、国际民商事调解法,将有关“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制度化;修改现行相关法律,诸如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有关国际民商事调解制度作为诉讼前置制度予以法定化;制定配套的涉外民商事行政法规。(2)加强国际民商事争端调解制度建设。今后可考虑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规范国际民商事调解原则、规则、程序和规范,为涉案各方提供法律解决途径和程序规则。目前,中国正在和一些国家合作发起筹建香港国际调解院,这是朝着建立由中国主导的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而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必要在筹建中预先就“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做些安排。(3)加强国际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建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非官方机构应积极探索扩大职能范围,将“一带一路”民商事纠纷仲裁制度化,将“一带一路”项目建设纠纷纳入仲裁范围,根据新问题创设新仲裁规则和程序,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提供新模式。(4)健全“一带一路”共建国基建项目合同纠纷机制。由于各国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无一例外都涉及投资、承包、设计、建造、运营、管理、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建筑材料运输与关税减免、检验、外国技术工人劳动许可、建设企业及员工安全保障等一系列复杂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推进各方和利益攸关方相互合作。此类合作问题绝大多数都要通过缔结合同的方式来调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基建项目技术、标准、管理和流程,安排合同纠纷解决方法等。为了避免事后发生争端,中国应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在协商谈判基建项目时预先协商一致,开发出“一带一路”基建项目范式合同,予以推广应用。(5)健全“一带一路”共建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和人文合作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较多。比如,在高铁合作建设方面,从轨道设计、车辆制造、信号系统到维护管理和运营各环节都涉及高铁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技术体系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必须对高铁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加以保护,防止被剽窃、冒用。最可行的方案是,由合作方预先缔结技术转让和科技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明确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条件、原则和规则。至于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则尽可能由合作各方主管部门和企业依照相关国际条约和各国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转让法等充分协商,把这些技术性问题提前谋划好,以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要让合作各方享有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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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语
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地实施。作为“一带一路” 的倡议者,中国应积极倡导“一带一路”涉外法治,研究制定“一带一路”规则、标准和指南,启动制定国际规则议程,促进“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建设有序发展。作为“一带一路”的引领者,中国应充分发挥领导力,积极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协商,引领“一带一路”共建国朝着“一带一路”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创造性开展“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朝着更高水平方向迈进。作为“一带一路”的法治共建者,中国应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涉外法治和国内法治,推动中国各部门、各地方、各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参与“一带一路”法治建设,推进“一带一路”更加规范、更加合乎国际潮流、更加引领时代和平发展新风。
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统筹共建国家发展法、国际安全法、国际反腐败法、国际执法合作体系、国际司法合作体系建设,必须以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为轴心,以完善“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体系为牵引,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到法律服务工作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进行谋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协同各方予以推进,促进“五通”全面法治化,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要通过不竭努力,打造高质量“一带一路”法治体系,为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繁荣,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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