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26-1-8 11:07

“一带一路”多元法律服务需求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应对之道

作者:微信文章


引 言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深度与广度显著拓展,与之相伴的是跨境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复杂。企业海外合规经营、本地化合作、权益维护及交易结构创新等方面,均对法律服务与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量众多,涵盖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法律传统。这意味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不仅需要掌握和应用国际商事法律通用规则,更依赖于对特定区域国别法律制度的精准把握。本文立足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需求,分析当前涉外法律服务面临的挑战,并从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角度,探讨应对路径。



“一带一路”建设的多元法律服务需求

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外部经营环境、内部管理要求以及经营模式变化,催生出多层次、复合型的法律服务需求。

企业合规管理的需求。《孙子兵法》有言,“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在全球化商业环境中,合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不仅能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党中央高度重视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会议上就此作出重要指示。合规管理不仅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还写入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2022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作出专门规范。

正是在这样的有力推动下,秉持合规经营理念日益成为参建“一带一路”中国企业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搭建海外经营合规体系,定期开展合规审计和体系评估,形成闭环合规管理,并感受到合规经营带来的持续推动力。

以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下属子公司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作为中核集团的重要海外业务平台,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围绕做强、做优、做大“天然铀、综合矿业、地矿延伸”三大产业,狠抓合规工作落实,修订《合规管理规定》,积极推进十二家平台公司首席合规官设置,主动强化“三道防线”建设,以编制涵盖安全环保、矿业权开发、天然铀贸易等11项内容的合规管理指引为抓手,突出重点领域合规管控,合规管理成效显著,充分体现合规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作用。

推进本地化合作的需求。随着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不断发展,长期主义的经营价值导向逐渐成为参建“一带一路”中国企业的共识。开展本地化经营是长期经营的必由之路。本地化经营在不同区域市场阶段体现为不同形式,但其本质均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福当地社会和人民,实现合作共赢。近年来,秉持着长期主义与“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之路越走越宽。

以被赞誉为“非洲最好基础设施之一”的肯尼亚内罗毕快速路项目为例。该项目由中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与肯尼亚政府合作开发,是一条全长27.1公里的市域快速路。全线采用全封闭双向四车道(部分路段六车道)设计,通车后将内罗毕市区至肯雅塔国际机场的行车时间从原来的2小时缩短为20分钟。自2022年7月31日正式运营以来,内罗毕快速路已成为当地重要的交通动脉,累计通行车辆突破6300万辆,工作日日均车流量达8.5万辆。其以高效、环保、节能、经济的特点,深受肯尼亚民众喜爱。

内罗毕快速路项目从规划建设之初就高度重视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并积极推动与当地企业合作。在历时20个月的建设期内,项目累计为当地创造了超6000个工作岗位,与200多家当地分包商开展合作。截至目前,内罗毕快速路运营公司共有员工530名,其中肯尼亚当地员工占比高达到95%。

开展法律斗争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发展进入各种风险挑战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面临的重大斗争不会少”“而且越来越复杂”。共建“一带一路”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维护合法权益。

2021年1月29日,小米公司被美国国防部和财政部无端列入所谓“中国军事企业”清单(简称CMC),面临出口管制风险。小米公司随即采取法律行动,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行为违反美国《行政程序法》以及美国联邦宪法,要求法院发布命令将小米公司移除出清单,并永久禁止相关部门再次将其列入该清单。经过积极应对,美国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判决,小米公司获胜。同样,在华为公司高管孟晚舟女士的事件中,除了我国强有力的外交努力之外,华为公司及孟晚舟女士也组建了专业律师团队,从法律途径寻找救济,对事件的顺利解决提供了重要支撑。

除在项目所在国开展跨国诉讼维权,基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高效便捷、《纽约公约》具有跨法域执行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倾向于选择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熟悉国际仲裁规则,能够依据有效仲裁协议开展国际仲裁,已成为检验中国企业国际法律应对能力的重要标准。例如,在笔者近期参与咨询的一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巨额仲裁案件中,涉案中资企业的决策层和法务部门展现出对国际仲裁规则的高度理解,高效协同国内外顶尖专业机构开展应对,最终取得了很好效果。

交易结构创新的需求。高水平“一带一路”涉外法律工作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律风险的防范,也体现在通过深入的法律尽职调查和精巧的合同体系,为项目搭建新的交易结构。近日,中国寰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建设的风电项目实现融资落地。该项目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赔偿比例均为95%的中长期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支持,并采用无追索项目融资结构,即仅以项目本身资产价值和预期现金流进行融资,无需国内母公司以自身资产提供担保。在上述保险保障下,该项目获得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组建银团的贷款。该项目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融资,在我国境外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实践中实现了重大突破,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里程碑意义。类似的项目交易结构创新过程中,法律服务提供者不仅要协助企业准确识别并防范各类风险,更要用严谨、务实、创新的法律服务理念和高超的专业技巧,为企业创造价值。



加强涉外法律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复杂多元的法律挑战,离不开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有力支撑。当前,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供给与企业涉外法律工作的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对涉外法律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重视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各国人民长期以来共同追求的崇高理想,世界各国人民对法治、公平、正义的期盼是共同的。在涉外法律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把法治理念教育放在首位。

以打击腐败为例,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条约、国际法律合作机制以及各国国内法律依据。尤其是公约作为联合国打击腐败的法律框架和行动准则,其权威性得到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广泛认可和接纳,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基石。正是基于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打击腐败的全球共识,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中方会同合作伙伴推出《“一带一路”廉洁建设高级原则》,旨在通过倡导廉洁理念和构建国际合作框架,为所有参与方的投资与合作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清廉环境,实现“一带一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国家以反腐败合规为借口,依据其国内法对外国企业及其高管进行“长臂管辖”,从而实现其打击他国特定工业领域和企业的目的。对此,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坚决予以反击。

培养熟悉国际商业习惯的法律人才。在规范国际商业行为的体系中,除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各国国内法这些“硬法”之外,还存在包括国际商业习惯、行业技术标准等在内的“软法”。国际商业习惯是在长期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被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商业主体接受和适用的习惯性做法或规则,具有灵活性、自愿性、选择适用性的特点,其效力通常低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例如,国际商会起草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相当于创设了一套“国际商业通用语言”。这些规则减少了沟通谈判成本,避免因对术语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使商业合作更具效率和可预测性。同样,在国际工程领域,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系列合同文本,也因其科学性和专业性,被各国的业主和工程承包商广泛接受和使用。

因此,培养涉外法律人才需要加强国际商业习惯的传授和学习。国际商业习惯贴近国际商业合作的实践,理解并熟练运用这套“国际商业通用语言”,将有效提升服务企业海外经营的能力。

培养善于开展国际法律斗争的争议解决人才。应对棘手的国际法律问题,必须做好法律斗争的准备。退让或回避矛盾,往往无法解决问题,甚至可能助长对手提出更加不合理的要求。例如,笔者近期参与咨询的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某些特定地区的境外业主倾向于从项目EPC总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向承包商提出超越约定工作范围的变更要求。若中国承包商没有在FIDIC合同条件约定的28天期限内发出符合规定的索赔通知,则将丧失就该变更主张额外付款、工期延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业主也因此被免除了与该索赔事件相关责任。因此,敢于提出索赔要求非常重要,这是国际工程领域博弈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对抗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底层逻辑,即“法律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沉睡的人”。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善于运用仲裁规则且经验丰富的参与者,往往会采用“极限施压”的手段,提出高额仲裁请求。对此,中国企业需要充分地运用仲裁规则赋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勇于抗辩斗争,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仲裁反请求。在仲裁博弈的过程中,还需要把握时机,通过与对手谈判和解或及时对接调解程序,争取己方利益最大化。

具备斗争精神和斗争能力的国际法律人才,需要在“听得到炮声”的一线历练成长。不论是学校还是实务机构,均需要通过强化实践教学与培训,加强国际争议解决人才的培养。

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首先,应重视“一专”的价值。在法律人才培养中,实现法律知识的专业化、精细化往往更难,但在专精的方向上每进一步都能形成更大的竞争优势。所以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以夯实法学知识为基础。

其次,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应高度重视英文语言能力的提升。英语作为国际商业和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通用语言,其对法律工作的作用不言自明。除英语之外,还可以根据各院校和区域的自身优势,培养小语种法律人才。

第三,法律院校可与从事“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建立密切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以国际铁路运输为例,只有熟知班列货物运输涉及的货主、承运人、货运代理、多式联运经营人、保险经纪人、仓储服务提供商、堆场经营人等不同参与者各自的角色和工作流程,才能更深入地理解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同样,对新能源领域境外投资中的痛点、难点有过实际体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才更能解决企业的实际需求。

最后,在境外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搭建中,涉外法律人才除需精通法律知识外,还要对国际税务筹划、投融资等知识具有一定的理解力。

“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对我国涉外法治能力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海外经营中的合规管理、本地化合作、权益维护及交易结构创新等方面,均需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制度保障。因此,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需要更加注重法治理念的塑造、国际商业惯例的掌握、国际争议解决能力的锤炼以及跨学科复合型能力的培养。未来,应进一步强化学科交叉与实务融合,推动高校、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多方协同,加快培养一批真正“懂规则、通外语、精业务、善斗争”的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为实现“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本文作者



孙立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顾问

北京办公室

sunlifeng@vtlaw.cn

国际业务专委会业务引领人,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民商法博士,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博士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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