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带回和邮寄一些电子产品需要向中国海关交税吗?
请教一下朋友们,我在德国一年多了,如果我从德国带回和邮寄一些电子产品,比如打印机,音响,CDplayer类.我有这些东东半年前或一年前的发票,需要向中国海关交税吗?谢谢了:P 根据知道的说一些。
邮寄包裹不大申报金额不高(100欧元以下),注明礼品或样品,不需要交税。
旅客随身行李中境外购买商品超过5000元人民币,需要依照海关税则征税。应税额以发票为准,如无发票以海关估价为准。
这些,怎么说呢,看运气,不一定带了就被抓去补税。不过有备无患总不会错。给你两个红头文件看看,你可以上网再看看有没有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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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海关总署
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海关总署提出,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进口税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六条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第七条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以内向纳税
义务人追征。
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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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物 品 名 称 |进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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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免 税|
| |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 |
| |避孕用具和药品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粮食,粮食粉 | |
| | | |
|2|医疗器材,科学仪器 | 20% |
| |药品和制成药品,动植物药料和香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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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纺织品和制成品 |100% |
| |电器用具(不包括录像机)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及其配件、附件| |
| |化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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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录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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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烟、酒 |200% |
| |汽车及其配件、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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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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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
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 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订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剑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略)
附件2: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略) 这些条款我自己都快会背了,但是事实就是,我有一个朋友的小音响坏了,就顺手把那2个小号的音箱放在大行李箱里面带了回去,在北京出关被查到,虽然说明是自用的旧物品,也能看出磨损,可是罚你没商量,400人民币,没有别的可能性,打坏扔掉或者是让没收都不行 还是稀里糊涂的,自己用的电子用品也不能带吗?没有外包装等这类的?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类别
品种
限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华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1.电视机 7.电冰箱 电冰柜 13.电话机2.摄像机 8.洗衣机 14.家具
3.录像机 9.照相机 15.灯具
4.放像机 10.传真机 16.餐料(含饮料、酒)
5.音响设备 11.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 17.小汽车
6.空调器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18.摩托车 如果入境时携带了出境时未申报的物品,如上贴所列,按境外购买处理,与新旧程度无关。
[ 本帖最后由 Keano 于 2005-12-2 22:15 编辑 ]
坏了的电子用品寄回国要不要上税呀
啊。。。。。。。。。那我有一个笔记本坏了,因为过了保修,如果在这里修特别贵,所以想寄回国修,应该不用上税吧$怕怕$ 这规章制度是96年的啦,东西现在贵了那么多,应该要做修改才好的,特别是这个,也就是说,几件好些的衣服,那个配额就用掉了,实在不算公平呢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原帖由 Keano 于 2005-12-2 22:13 发表
如果入境时携带了出境时未申报的物品,如上贴所列,按境外购买处理,与新旧程度无关。
我那些东东都是在德国买的,看来惨了,老公带的个DVD和一个无绳电话今天回国,期望他good luck了,别被海关查到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