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它没区别吧。公法、民法的讲法肯定不对,马上想到的反例是EGBGB,是民法范畴的,但用了Art.
反正,原文是§或Art.的,你照写就是。如果是专业学法律,考试都能带法典,不会搞错的吧
[ 本帖最后由 mazhenzhou 于 2006-8-14 17:46 编辑 ] 笼统地讲§ 用于私法,Art.用于公法是没错的。搞 EGBGB的人就很得意的啦,认为他们搞定国际私法的地位高于一般私法。使用起来,如果用混是很糗的! 笼统地讲§ 用于私法,Art.用于公法是没错的。搞 EGBGB的人就很得意的啦,认为他们搞定国际私法的地位高于一般私法。使用起来,如果用混是很糗的! 大家为着学术的严谨,不是硬争谁有理。还是对民法、公法的讲法有异议!
请翻开Sartorius,那是常用公法的集成,除了GG,基本上都用 § ,又当作何解?笼统不得呀!
[ 本帖最后由 mazhenzhou 于 2006-8-17 15:57 编辑 ] 马律师严谨之精神,实在佩服。但,Art 用于私法的还有哪例?(对于EGBGB的属性讨论暂且搁于一旁)。所以是不是可以说使用Art的在德国法内部常用的主要是GG,EGBGB以及欧盟的一些法令呢?本人不曾碰过公法,实在不敢断言。希望各位补充指正。 原帖由 bu 于 2005-12-10 23:09 发表
Pragraph ist für Privatrecht, Artikel ist für öffenlicher Recht
晕死。没有这个说法吧。随便在公法范畴内看看什么VwGO,VwVfG都是§.
§和Art根本就是约定俗成的东西。法典上怎么写就怎么用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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