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1 发表于 2005-12-11 12:54

在法律上,口头协议和电子邮件算数吗。

我在10月份找到了一个房间,从1月1日开始的,和房主有了我和他的口头协议(没有其他人参与),之后他又写了电子邮件给了我他的账号,但我们并没有书面的东西。
但是后来12月初,我想要一个书面合同,却几次打电话都没有联系到他,于是没办法,我重新找到了别处一个房子。
并给原来的房主写了电子邮件说我不能来了,但他回信说了很多和我没个完之类的话,说我必须承担经济损失。

所以想问,在法律上,两个人的口头协议和电子邮件算数吗。
先谢了。

[ 本帖最后由 3721 于 2005-12-11 17:57 编辑 ]

口福 发表于 2005-12-11 15:45

口头协议要有证人才行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好好保存

3721 发表于 2005-12-11 16:20

不是吧,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那是不是不用定合同了。

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是带有电子签名的那种是吗,还是一般的电子邮件呢

kleinerStein 发表于 2005-12-11 16:29

对于房子合同这种法律行为原则上需要书面形式,但是没有遵守书面形式的房子合同不是无效的。因为房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只有证据的作用。所以你们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这样的话,你要不要承担责任就取决于你是否把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解约了,房子合同的解约不取决于房子的合同是不是书面形式形成!必须书面形式解约才可以!! 这就是说,你用电子邮件解约房子是无效的。这样的话,你就要承担责任。有可能免除你责任的方法,就只有证明房子合同对你的重要性和你多次和他打电话联系而没有给他联系上,过失在于对方!!!祝你好运!

maedebach 发表于 2005-12-11 16:33

在德国电子邮件是可以做为证据的,放心吧。

kleinerStein 发表于 2005-12-11 16:50

原帖由 maedebach 于 2005-12-11 16:33 发表
在德国电子邮件是可以做为证据的,放心吧。


出了问题你来承担呀?电子邮件有时是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看是什么法律行为!!

3721 发表于 2005-12-11 17:53

大家引以为戒吧,现在这事情弄得很糟糕的,看来不想住他的房子都不行了,心中难受呀。那房主那么凶的。

本想,也就是写了封电子邮件说想要房子,没人证,电子邮件也不算物证的。现在看来,好像我是很不占理的了。

半天电子邮件也能当证据呀。

偷偷的哭。。。

3721 发表于 2005-12-11 17:55

原帖由 口福 于 2005-12-11 15:45 发表
口头协议要有证人才行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好好保存


我们之间没有证人的,只有电子邮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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