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期的长短与谴返条件
最近看到“德国外国人法”中提到:当一个外国人被判五年以上监禁就要被谴返。但一年多前发生的中国留学生杀人案被判了七年也没被谴返,这是为什么?是因为签证没到期吗?应该不会是坐牢到签证期结束后再被谴返吧!还是当事人自己有权力在某些情况下选择坐牢或谴返。请懂法的前辈指点,谢谢。[ 本帖最后由 honig 于 2005-12-13 18:20 编辑 ] 是汉堡某旅行社的那件吗 不是汉堡的,汉诺威。 结束刑期以后就会遣返。 原帖由 kleinerStein 于 2005-12-13 13:46 发表
结束刑期以后就会遣返。
有法律依据吗? 当然有了!!! 原帖由 kleinerStein 于 2005-12-13 19:57 发表
当然有了!!!
我记得在外国人法中提到好像两年监禁就可直接谴返,但上面的例子中怎么是坐完七年后才谴返啊?法条改了?看了你的几个贴子,你应该是学法的吧?有可能的话详细解释一下或给我个法条出处。先谢了 你也是学法律的吧:-) 你看看§53 AufenthG就可以了。 原帖由 kleinerStein 于 2005-12-13 22:23 发表
你也是学法律的吧:-) 你看看§53 AufenthG就可以了。
法条我看了。还有个问题:在德国被判了没有缓刑期的徒刑后有没有被直接驱逐出境的情况啊?也就是说不坐牢判了刑就直接谴送了,以前好像听说过这种情况。
[ 本帖最后由 honig 于 2005-12-14 00:51 编辑 ]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