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诏2 发表于 2006-2-12 14:21

错误百出 贻笑大方——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T

新近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研社、语文社2004年1月出版,以下简称《规范》)在执行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在词典的收词、注音、释义、体例等方面无不存在种种问题,简直可以说是错误百出,贻笑大方。

收词与词性标注

      1.不区分“词”与“非词”。对于汉语词典而言,在收录语文性的语词时,注意区别“词”与“非词”是至关重要的。所谓“非词”,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小于词的单位,即语素,在汉语中一般是用单个的汉字予以记录。众所周知,语素包括成词语素与不成词语素,对于单个的汉字来说,记录成词语素的可以标注其词性,而记录不成词语素的则不能予以标注。但《规范》对于单个汉字(“凡例”四之11(1):“词缀或非语素用字除外”),不论其是否为成词或不成词语素,全都标注词性。这是不科学的。如“釜”在古汉语中能单用(破釜沉舟),是词;但在现代汉语中一般不单用(只能用在复合词如“高压釜”中),是不能加以词性标注的,但《规范》却标为“名”。

       “非词”的第二层意思,是指那些大于词的单位,即词组和句子,包括具有一定格式和整体意义的固定词组(成语、谚语、惯用语等)以及词与词的临时组合(包括形式和意义)。前者是封闭性的,因此可以作为语文词典的收录对象;后者是开放性的,一般不能为汉语语文词典所收录。这是汉语词典编纂的基本常识。但《规范》却有违上述常识,收录词的临时组合的现象非为个别。例如“喝醉”,释为“因喝酒过量而导致神志不清甚至昏迷”。因为“喝”已释为“咽下液体或流质食物”,“醉”已释为“饮酒过量而昏迷或不清醒”,“喝”与“醉”的组合并没有产生新的意义,因此这只是个一般的词组,“醉”是“喝”的补语成分,类似组合起码还能有“喝多”、“喝少”、“喝高”、“喝好”之类。“喊醒”、“睡醒”也属类似情况,词典是无法一一收录的。

      2.成套的词目顾此失彼。例如五大洲收了“大洋州”、“非洲”、“美洲”、“欧洲”,却不收“亚洲”。四大洋收了“北冰洋”、“大西洋”、“太平洋”,却不收“印度洋”。这种收词的缺乏系统性,是辞书编纂的大忌。

      3.同一类词的词性标注不统一。在涉及上述检查范围之中就有:“海运”、“空运”、“河运”标“动”,但“陆运”、“水运”却标“名”。又,“好受”标“动”,“难受”却标“形”,等等。如此的混乱与粗疏,是令人惊讶的。

注 音

      《规范》在词语的注音方面是违背现行国家规范《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以下简称《正词法》)的,表现在所有的专有名词(主要是地名和姓氏人名)的开头字母不加以大写。而《正词法》规定:“汉语地名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文件(84)中地字第17号《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汉语地名中的专名和通名分写,每一分写部分的第一个字母大写。”“汉语人名按姓与名分写,姓和名的开头字母大写。”

      对于这种批评,《规范》编写组认为“‘拼写’和‘注音’不是一回事”,并举出《新华字典》的处理方式来辩解。意思是说词典的“注音”也不是“拼写”,不必执行《正词法》。我们认为,这是混淆了字与词的区别、字典与词典的区别。字典只涉及字的层面,只是单字注音,自然没有连写问题;而词典的条目已进入词或语的层面,则当然必须执行《正词法》所规定的“包括分词连写法、成语拼写法、外来词拼写法、人名地名拼写法、标调法、移行规则等”。《规范》对词语也是连写的;如果只是“注音”,那么何必连写呢?实际上,《规范》并不是不顾《正词法》的规定,比如说对于《正词法》中关于“成语拼写法”的规定,是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即《正词法》规定的“四言成语可以分为两个双音节来念的,中间加短横”,以及“不能按两段来念的四言成语、熟语等,全部连写”。但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尚存在不同意见。因为《正词法》的首要原则即是“以词为拼写单位”,而对于成语则变成以音节为拼写单位,不能不说是同一标准未能贯彻始终,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正因为如此,由吕叔湘、丁声树先生先后主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在成语拼写上依然坚持以词为拼写单位,与现行《正词法》有所差异。目前《正词法》的修订已作为国家语委的课题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成语拼写法存在的问题,恐怕不能回避;起码是值得提出并加以讨论的。修订后的《正词法》,应该对拼写单位的含义作出更为周密、全面的说明和处理。《规范》既然在《正词法》尚有争议的部分都坚决执行了,何以在毫无争议的“专有名词开头字母大写”的问题上拒不执行呢?这岂不是只能说明《规范》对《正词法》的执行是带有随意性的吗?

释 义

      释义是词典的灵魂,是词典水平最重要的体现。《规范》在释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政治性问题。某些重要的名词术语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对待。例如“基本法”,《规范》释为“根本法”,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根本法”,《规范》又释为“宪法”,并进一步解释说:“因为宪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这样一来,基本法就等同于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也成了宪法,同样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也是宪法,那么我国岂不成了具有三部宪法的国家?

      “铁幕”一词,《规范》为:“铁的帷幕。比喻政治上不透明的严密控制或XX统治。”这个词是“冷战”时期帝国主义用来诬蔑指称社会主义国家的用语,有其特定含义和使用场合,解释时是不宜采取过于“客观主义”的态度的。《新华词典》为:“比喻政治上的严密控制和统治。英国首相丘吉尔在1946年3月5日的一次讲话中诬蔑社会主义国家用铁幕笼罩起来。”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我们无意于要给这类问题扣以什么帽子,只是要指出:这类词语的解释,是不可掉以轻心的。

      2.知识性问题。(1)语文条目,硬伤不少。例如《规范》将“航空”释为“在空中飞行”。试问:鸟儿在空中飞行,也能叫做“航空”吗?《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释为“飞机在空中飞行”,才是正确的。又如“呼之欲出”,《规范》释为“形容人物画得逼真或对场景描写得生动,好像一叫就会走出来”。谁“走出来”?“场景”能“走出来”吗?《现汉》释为:“指人像等画得逼真,似乎叫他一声他就会从画里走出来,泛指文学作品中人物的描写十分生动。”这里说得很清楚:“呼之欲出”本义是针对画中的人物,引申指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只有人物才能对之“呼”,也只有人物才能“走出来”,随便加上“场景”之类,是画蛇添足。

      (2)百科条目,问题最多。(a)想当然而杜撰。例如“比基尼”,《规范》释为:“一种由遮蔽面积甚小的裤衩和乳罩组成的女子泳装。首见于太平洋比基尼岛。也说三点式泳装。”所言“首见于太平洋比基尼岛”,完全属于杜撰。实际情况是:比基尼岛是二次大战后美国的核试验基地。当一位法国服装设计师一改传统泳装的样式,大胆设计出一种覆盖身体面积很小、近乎全裸的泳装时,引起服装界极大震撼。有人认为其震动力不亚于不久前比基尼岛上的大爆炸,比基尼泳装因此而得名。(b)概念掌握不清。例如“恒牙”,《规范》释为:“智齿的学名。”实际上,恒牙和智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人或哺乳动物的乳齿脱落后长出的牙齿”;而“智齿”(规范名称为“迟牙”)是指“口腔中最后面的臼齿,一般在十八岁至三十岁才长出来,……”(《现汉》)。(c)传播过时信息。例如“荷”的分立字头之二,《规范》为“荷兰”,举例“荷盾(荷兰的本位货币)”。且不说从来没有“荷盾”这一名称,而只有“荷兰盾”;更为重要的是,荷兰从新世纪起已经使用欧元,荷兰盾不再是本位货币了。

体 例

      体例也颇存在有失严谨之处。

      1.欠缺必要的体例。例如对于他们十分重视的“提示”,如果一个字的形、音、义需要作提示,是不是在该字作为字头用字或者词目用字时,在所有出现该字的地方都要作提示?如果不是,那么什么地方作,什么地方不作?比如在“嗷嗷待哺”条下说“‘哺’不读pǔ”,但在“反哺”下则无此提示。如果说是在成语条目中作提示,否则不作;但我们看到同样是成语,“得不偿失”条目中的“偿”作了提示,而“如愿以偿”的“偿”就没有同样的提示。这些现象,无不令人感到《规范》中的“提示”是带有随意性的。

      2.有凡例而不遵从。如“凡例二”称:“词条按音序排列。第二个字读音相同的,按笔画排列;……”但在我们抽查范围内的“合意”、“合议”二词,排列次序就被颠倒了。

问题的根源

      第一,可能是为了避免在释义方面跟《现汉》相同,尽量减少因袭《现汉》的痕迹,《规范》的编者们费了不少脑筋,但多数地方所作的,无非是在《现汉》原释上增删个别词语,或将原释的语序加以颠倒调整而已。殊不知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不少错误。例如“化石”一词,《现汉》的释文是:“古代生物的遗体、遗物或遗迹埋藏在地下变成的跟石头一样的东西。研究化石可以了解生物的演化并能帮助确定地层的年代。”而《规范》的释文是“由长年埋藏在地层中的遗物、遗迹或古生物遗体变成的跟石头一样坚硬的东西。是确定地层年代和研究生物演进过程等的珍贵资料。”两相对照,应不难看出后者对前者的因袭,同时在用词和语序方面也有所改动。但就是这些改动,造成了起码三处错误或瑕疵:其一,化石只能是“古代生物的遗体、遗物(如粪便)、遗迹(如脚印)变成的”,不是所有“埋藏在地层中的遗物、遗迹”都能变成化石;其二,化石不一定都是“坚硬”的,如山东山旺硅藻土中的化石即是松软的,所以“坚硬”一词在这里不是随便可加的;其三,对于生物学而言,“演化”是专业术语,用“演进”取代则不妥。

      必须指出,就我们的阅读所及,《规范》的很多问题和错误都出在所谓“避《现》(《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上。说到底,就是没有在原创性方面下足够的功夫。

      第二,编写组成员的学术水平以及对于辞书编纂的经验参差不齐,尤其是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百科条目的把握上表现得更为突出。

      第三,出版社编辑力量不足,难以胜任高水平的汉语辞书编辑工作。

      对于后面这两条,读者想必一看便知,就不用多费口舌了。

当然,指出《规范》的这么多问题,也并不是说它一无是处。其实,迄今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一部十全十美、完美无缺的字典辞书,中外古今,概莫能外;所以说,适时的、不断的修订是任何一部认真的、高质量的字典辞书永恒的使命。作为编者,则应贵有自知之明,黾勉从事,让自己的成果经受时间的检验和读者的评判。如果只是在书名上玩噱头,靠一时的过分的炒作宣传,那只能制造出“泡沫学术”,是绝对做不出一部好的字典辞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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