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将钱交了,然后kun掉,否则,就还是一年一年的续订下去。 你当时可能没有听懂,或是,回来后没有仔细的看你当时添的单子。而且,你看到杂志,即便名字是不完全正确,但是应该会反映到,可能和自己有关。
在德国凡事都应该小心,再有,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
嘻嘻,杂志社说不定就是赚你们这种糊涂人的钱的。 原帖由 zwiebel 于 2006-3-8 18:46 发表
嘻嘻,我想你是在汉诺威拿的吧。当时我也拿了。当时你应该还添了张单子,单子上详细的写着,你将收到2期免费的杂志,应该是11,12,在收到第2期的杂志后的多少天内,如果你不想再收到杂志,(当然以后就不是免费的 ...
记得几年前,都是15天过后,你要主动通知报社要不要续订,如果你不和报社联系,报社还会打电话过来询问,总之不会自动设为续订!!看来现在奸商更奸了呀! 还真不记得当时是什么状况了。
只是突然有一天在垃圾桶附近看到一本被睬的很乱的杂志,被扔在楼下,大概是投不到地址。
一看,才想起来有这么回事。大概是名字不对,所以投不到。之后才留意了一下。
还真是满糊涂的。 小鬼哦,没看德国人都准备个记事本马,有事都要记在本本上。 呵呵,知道了哦。 很多这些所谓免费的东西都是有条件的。以后要认真看看广告上角落地方的小字体。 Nach dem Urteil vom LG Essen am 16. Dezember 2004 (Az: 10 S 354/04) trägt der Verkäufer das Risiko, wenn das Paket auf dem Postweg verloren ist. Grundgedanke des Gesetzes ist, dass der Verkäufer das Risiko trägt, das die Ware beim Käufer ankommt. Von diesem Prinzip wird nur auf „ausdrückliches Verlangen“ des Käufers abgewichen (§ 447 B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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