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samuelzhangyi 于 2006-3-17 11:09 发表
首先,如果按照楼主给出的说法,你朋友和德国人的订货合同在履行期间进行了合同标的变更,而你朋友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了德国订货商。德国订货商在收到邮件通知后,以实际的转帐行为追认了该次变更。所以,事实上你朋 ...
感觉这个朋友是专业人士,但是我还想再争论一个问题:在这个案例中,德国人索赔不成立; 而不是赔偿是否是1000欧,或者像厂家索赔的问题;这些都是奸诈商人的徒劳,法律上不认可的;
1;"德国订货商在收到邮件通知后,以实际的转帐行为追认了该次变更。所以,事实上你朋友是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到这里为止:是双方共同认可并履行了变更协议,而变更协议本身就是对初始协议的更正,补充,或者对当时不确定情况的及时说明;
2,但是这一批履行不能的货物是由于你朋友一方造成的,所以德国订货商虽然在你朋友变更合同后追认了变更后的合同,但是不代表着他放弃了由于第一次的合同履行不能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在德国民法责任体系中属于积极合同利益损害(PVV,positiv Vertragverletzgung),-----至此,"积极合同利益损害" 确实发生了,就在初始协议不能实现的时候,但是变更协议中已经提到过这种损害"赔偿",-----就是"中国人提出剪掉原订货款项",说白了:这句话既是条款,也说明赔偿就是0,没有赔偿,德国人和中国人在履行变更协议的同时也同意默认了赔偿是0;否则当时就应该中止变更协议并提出来另外的协议,或者是赔偿协议,换句话说,德国人接受补充协议的同时,已经说明对赔偿事宜没有异议(即放弃了就初始协议不能履行造成损失索赔的权力);
3,"你朋友是有可能向厂家追究责任的。你朋友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厂家的赔偿,要看他当时和厂家是怎么确定定购的,如果厂家有责任"----厂家和中国人在完全履行完整协议的时候,没有任何责任问题,除非商品质量问题出现;
虽然我上面是这样说的,但是在德国我不能完全确定:
我只是想到一个简单的例子来把这个案例想透:
2种情况: 看看到底应该赔偿:
A,一人到麦当劳点餐,对kasse说:我要咖啡,可乐,和红茶;无奈人多,此人先把钱付给kasse.一共15欧,一会后,kasse说:对不起我们没有咖啡豆了,所以不能给你咖啡了?退给你5欧,此人沉默一下,接受5欧退款,回到家,结果被老妈死骂了一顿,说:我就是要喝咖啡!!!此人又回到麦当劳对kasse说,你违反了第一次的要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要求赔偿!!!!!!
A,一人到麦当劳点餐,对kasse说:我要咖啡,可乐,和红茶;无奈人多,此人先把钱付给kasse.一共15欧,一会后,kasse说:对不起我们没有咖啡豆了,所以不能给你咖啡了?退给你5欧,此人沉默一下,对kasse说,你违反了第一次的要约,给我造成了损失,退款是不够的,我要求赔偿!!!!!!
我觉得最好去问一下律师,法基于理,但是合情合理不合法的事情确实是存在的~~~~
[ 本帖最后由 ouyangxuanyu 于 2006-3-17 21:5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