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房租和约的问题,希望大家帮忙看一下
我在今年二月底的时候向房东递交了一份kuendigungsbrief,要求在5月底的时候退房之后3月初,我就搬家离开了
因为当时我的书面请求是用挂号信寄出的
按理来说房东在收到信之后应该给我一个rueckbescheinigung.
但是我一直等到4月底都没有收到
我觉得事情不对
所以打电话去问房东是怎么回事
这是房东才告诉我说我的那份书面请求没有自己的签名,属于无效信件。
所以我的第一份kuendigungsbrief就作废了
但是期间的两个月,他没有给我任何的书面或者电话提示,说我的申请信缺了签名
只是在我打电话之后才告诉我说让Hausmeister通知我了,但是Hausmeister没有找到我的人
于是不了了之
现在房东要求我将房租一直补到7月底(因为我在4月底给他打电话之后又补了一份申请信)
我想问问大家,这个房租我应该补应该出
还是房东根本就是抓住空子来骗钱 按道理是要簽名才做准的 可是房东没有给我任何的通知
就算是出一封信或者打个电话告诉我我没有签名的信件是作废的也好啊
他只是在我打电话的时候告诉我曾经让Hausmeister通知我了
可是我什么都没有收到
就连挂号信的zurueckbescheinigung 也没有收到
这样他也合理吗? 按常理﹐房東接到這樣的缺簽名的書面通知﹐是會和房客聯繫的。但是這個是不是義務﹐就很難說。
一般?碚f﹐房客這 掉下去了
顶顶 干脆自己nachmiete给别人吧,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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