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两口子在两地工作退税时有什么讲究吗?
两口子在德国两地工作,在两地各有一处住房,其中一处是Hauptwohnung(作为Mieter自己住)、另一处是Nebenwohnung(作为Untermieter与人合住)。另外,我们还经常要来回跑。问题:1、两个住处或者说两个Haushaltsführungen,能否(如何)申请多退些税回来
2、经常来回跑能否(如何)申请多退些税回来
希望精通税法的或有经验的朋友能指点一二,谢谢!:) 1.你们的一方的房租等费用可以作为i支出来算,这样要交税的收入就少,这样谁就会多退回来一些。
2。来回的路费当然也可以算支出的。
不过总的来说,只能是一方的房子和路费,不能是双方的。 原帖由 jochenkan 于 2006-5-25 18:08 发表
1.你们的一方的房租等费用可以作为i支出来算,这样要交税的收入就少,这样谁就会多退回来一些。
2。来回的路费当然也可以算支出的。
不过总的来说,只能是一方的房子和路费,不能是双方的。
谢谢你的回复!$辛苦$
算一方的房子(房租)是比较明确的,就是不知道路费如何算(两个人肯定多少都要跑几次,报谁的呢?),另外我们需要出具什么文件呢?所有算做费用的数额是Pauschal还是“实报实销”呢? 如果开车算公里数,如果乘火车,就是实报实销。
只能是一个地方被承认为生活的中心,另一个的住所是被算作为了工作而租用的住所。只有从生活中心出发去工作地方的路费和工作地方回生活中心的路费会被承认。一般来说报Nebenwohnung上去的,,所以也就只能算住在Nebenwohunung人的路费。如果你们里的挺远的,不是每个星期见面的,住在Nebenwohnung的人的电话费也可以算支出的。 原帖由 jochenkan 于 2006-5-25 19:34 发表
如果开车算公里数,如果乘火车,就是实报实销。
只能是一个地方被承认为生活的中心,另一个的住所是被算作为了工作而租用的住所。只有从生活中心出发去工作地方的路费和工作地方回生活中心的路费会被承认。一般来 ...
碰到一个高手:lol:看来所有的合同和票证都要留好啊!
那如果乘飞机呢?(赶上便宜的时候,飞机票比火车票还低得多。。。;))
然后所有以上因两地分居产生的附加费用从两个人的Bruttoeinkomen的总和中扣除,再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及应退税额,所以省了一部分税,是这样吧?$蒙一把$ 原帖由 ibs 于 2006-5-25 19:52 发表
碰到一个高手:lol:看来所有的合同和票证都要留好啊!
那如果乘飞机呢?(赶上便宜的时候,飞机票比火车票还低得多。。。;))
然后所有以上因两地分居产生的附加费用从两个人的Bruttoeinkomen的总和中扣 ...
正是如此。不过乘飞机我可没有想到。 这中属于Zweite Haushalt,退税的时候Neben的房租可以用于退税,另外每周回家一次的路费可以和上班的路费一样报销,只不过这样据说只可以2年,2年后就不能退税了. 原帖由 Benzin 于 2006-5-31 12:49 发表
这中属于Zweite Haushalt,退税的时候Neben的房租可以用于退税,另外每周回家一次的路费可以和上班的路费一样报销,只不过这样据说只可以2年,2年后就不能退税了.
我也是这样听说的 原帖由 Benzin 于 2006-5-31 12:49 发表
这中属于Zweite Haushalt,退税的时候Neben的房租可以用于退税,另外每周回家一次的路费可以和上班的路费一样报销,只不过这样据说只可以2年,2年后就不能退税了.
2年的限制已经在前两年被最高法院的判决废除了,所以现在没有限制了。 谢谢各位的回复,搞清楚了不少事情$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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