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理适用于个人财产贬值部分(§ 1376 Abs. 3 BGB). 另外补充一点,婚后夫妻各方获得的遗产或赠与不受个人财产计算的时间限制,即始终属于个人财产. 原帖由 kleinervogel 于 2006-6-30 12:31 发表
小熊1027 , 你就是你这位朋友吧
我不是,如果有这么多房产我都可以直接在中国收房租了。;)
只是之前认识过一位朋友,她当时有位瑞士的男朋友,两人感情很好。都已经准备结婚了,但不幸的是,男方突然查出患了脑癌,当时大家就想到怎么救人,跟本不知道以后会发生的事。谁知等人送到瑞士,男方的妹妹马上就让他签了份文件,让她全权代理他的事情。而且很快就把我的朋友赶回中国了(以前每次大家见面她可都是非常友善的),样子就怕她哥哥把财产给我的朋友,甚至男方去世都没有上她在身边。真是很惨。:mad:其实老外有的也很贪钱,我只是不想这位朋友到最后也有什么麻烦,至少不要自己挣钱辛苦买的房子到头来分给别人了吧。而且她也说了不要男方结婚前的财产,这样很公平啊。 HRK 发表于 2006-6-30 12: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婚前的个人财产(Anfangsvermögen)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Güterstand).但这部分个人财产大增值部分则属于 ...
你好,不好意思打扰,我看你的留言,似乎你很很了解德国法律。能否帮帮我,我马上要结婚了,男友是德国人,我很想做婚前协议,但不知道怎么做,需要律师吗,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前协议有什么不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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