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点无声 发表于 2007-3-16 09:36

签证问题!!

今天跟老公带宝宝去签证,结果遇到一堆问题不明白所以请大家指点一下.
首先我跟老公都是中国人,老公拿得是永久居留,今年结婚3年,宝宝1岁多,宝宝的签证跟着我的.我现在拿的是家庭团聚签证到今年7月结束.今天早上去移民局,一老太太还要给我2年的签证(不是说结婚3年就应该跟老公一样的护照吗?)还有宝宝说护照延的话给他延16年到他成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我现在一点北都找不到.我的问题是我还要在拿2年签证吗?宝宝签证的规定是什么啊,宝宝该拿什么签证啊?$frage$

ich_bin_dankbar 发表于 2007-3-16 10:18

基本和你丈夫的签证无关,你拿AUFENTHALTSERLAUBNIS够5年可以申请NIEDERLASSUNGSERLAUBNIS,
前提是当时你必需有工作,孩子的签证随母亲。我所在城市的外办就是这样的,因
为我夫人当时没工作,为这事我拿着外国人法和他们争论了半天也没用,法律上讲
她生活来源有保障就可以,但外办的人认为她必需要自己能够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
这样才叫她生活来源有保障,丈夫有钱都不行,也就是她必须有工作。争论半天后
他们也告诉我,法律条文和具体执行有差别,看你怎么解读条文了,如果我不接受
他们的解读,可以行政诉讼告他们,最终我也没告,夫人和孩子就延了5年的AUFENTHALTSERLAUBNIS。
当然我早都是NIEDERLASSUNGSERLAUBNIS了。

hasecui 发表于 2007-3-16 11:11

ich_bin_dankbar 发表于 2007-3-16 11:56

Ich habe bis jetzt schon einige schriftliche Widerspruche abgegeben. Es hat nichts gebracht.

dunhuang 发表于 2007-3-16 11:58

如果配偶是德国籍,只要结婚满三年,就可以拿到Niederlassungserlaubnis.
如果配偶只是永久居留,那么结婚要满五年才可以拿到Niederlassunderlaubnis.

白云飘飘 发表于 2007-3-16 12:16

我也想问一下我的情况,有人能帮我吗?
我跟我丈夫结婚还不到三年,所以还没有拿长期居留。我女儿已经16岁了,移民局说她现在拿得签证跟我的不一样,可能属於家庭团聚型的,想知道她什么时候可以拿长居或自己的签证啊???$frage$ $frage$

dunhuang 发表于 2007-3-16 15:37

第18条 配偶的迁入
(1)依据第17条,必须发给外国人的配偶居留许可,如果该外国人
1.拥有居留权利;
2.被承认为政治避难者;
3.拥有居留许可,在入境时与此配偶已结婚并在第一次申请居留许可时已注明;或
4.生于联邦地区或作为未成年人入境,拥有无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合法地在联邦地区逗留了八年以上并成年。

(2)居留许可也可以偏离第(1)款第3点被签发。

(3)在第(1)款第4点所述情况下,可以偏离第17条第(2)款第4点签证给配偶居留许可如果其费用无需领取公益金得到了保障。居留许可的签证不妨碍接受奖学金、助学金及类似建立在交费基础上的公共基金。这些同样适合于在第(1)款第4点所述情况下,该外国人合法地在联邦地区居住了五年以上,并与此配偶有了一个孩子,或女方怀孕了。

(4)只要夫妻式共同生活继续存在,居留许可可以偏离17条第(2)款第2点和第3点有期限地被延长。

(5)夫妻式共同生活解除之后,如果一方根据第19条被继续允许在联邦地区逗留,则另一方为在联邦地区恢复夫妻式共同生活的居留许可仅可以被签证,如果他(她)已经出境,且当时未被排除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的可能。

第20条 孩子的迁入
(1)政治避难者未成年未婚的孩子必须按照第17条签发给居留许可。

(2)其他外国人的未婚的孩子必须按照第17条签发给居留许可,如果
1.父母中的另一方也拥有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或已死亡;和
2.该孩子还未满16周岁。

(3)如果父母未婚或已离婚,可以不考虑第(2)款第1条所述的前提。一个在联邦地区已合法地居留了五年以上的孩子,可以偏离第(2)款第1点和第17条第(2)款第3点签发给他居留许可。

(4)另外,可以按照第17条签发给外国人未成年未婚的孩子居留许可,如果
1.该孩子掌握德语,或其至今所受的教育和生活的方式保障了他能适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活方式;或
2.在特殊情况下避免特别的严厉所需。

(5)在联邦地区出生或作为未成年者入境的外国人,可以偏离第17条第(2)款第3点签发给他的未成年未婚的孩子居留许可,如果其生活费用不领取公益金能得到保障。居留许可的签发不阻碍接受奖学金、助学金及类似建立在交费基础上的公共基金。

(6)孩子的居留许可的延长不受第17条第(2)款第2和第3点的限制。

第21条 孩子的居留权
(1)生于联邦地区的孩子,如果其父母拥有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必须因公签证发给他居留许可。该居留许可必须按照第17条给予延长,只要其母亲或其单独具有抚养权的父亲拥有居留许可或居留权利。该延长不受第 17条第(2)款第2和第3点的限制。

(2)签发给孩子的居留居留许可可按第16条延长,如果必须按照第17条签发给居留许可,如果第(1)款、第17 条和第20条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被满足。

(3)签发给孩子的居留许可成为其独立的、与第17条(1)款所述居留目的无关的居留权,如果该居留许可是无期限的,或是依据第16条被延长,或该孩子成年了。

(4)只要延长为无期限的先决条件未被满足,居留许可可以有期限地被延长。

白云飘飘 发表于 2007-3-16 19:01

好复杂啊,还是觉得有点懵,但谢谢LZ写的那么详细。$送花$ $送花$

hasecui 发表于 2007-3-16 19:51

hasecui 发表于 2007-3-16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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