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07-4-12 02:17

一个刑法案例

一个案例
现在碰到一个案例,但是对于结果犹豫不定,求各位法律同行帮忙。
A把B的女朋友F抢了,B就想报复A。F就对A说,最好不要在B经常出现的那个酒馆出现。但是A不以为然。几天后,A到了那个酒馆,这个时候B坐在酒桌旁向A发出挑衅的语言--只是语言挑衅。A对此不理睬,于是就拿着他的啤酒向酒馆的一个包间走去,突然他听到背后有脚步声,于是他迅速转身用有力的拳头向他背后的人打去--他以为是B在他身后,但是他背后的是一个根本与此不相干的准备从酒吧走出去的客人。这个时候A看到B握紧拳头向他冲过来,并且准备报复他。于是他抢了临桌客人N的一个啤酒杯向B的脸扔了过去,结果B流了许多血并且倒在地上。后来B的左眼因此失明,在B倒地以后,A趾高气扬得走了。而那个啤酒杯也碎了。
对于第一部分:从开始到--他以为是B在他身后,但是他背后的是一个根本与此不相干的准备从酒吧走出去的客人。我分析的两种结果:
1。A为对象认识错误,因此A的犯罪故意不能排除。是故意伤害
2。A为打击错误,或者叫做行为错误,并且有假想防卫的存在。是过失伤害

herrschen 发表于 2007-4-12 12:40

Der Punkt liegt bei der Abgrenzung zwischen error in persona und aberratio ictus.

greifswald2004 发表于 2007-4-12 19:50

可是今天遇到德国同学,他们讨论的结果是在主观方面有error in Persona.有Vorsatz的存在,可是又有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因此还是把vorsaetzliche Koerperverletzung排除了,分析的最后结果是fahrlaessige Koerperverletzung.我最后也是按照他们的这个观点写了。他们说不存在有aberratio ictus.可是看楼上的发言,又有点犹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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