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试试再跟公司继续协商好了,得之我幸,不得我命。$害羞$ en,这点是我弄错了。
如果中国人在德国没有长居许可,外派回中国工作,是申请不了德国的无纳税义务人的。
原帖由 hasecui 于 2007-6-25 16:4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关于纳税,你说错了。
申请德国无限制纳税人,是根据德国的nationales Recht。但是德国和中国之间有DBA, 这是zwischenstaatlicher Abkommen,高于德国或中国的nationales Recht。所以,要先根据DBA来判断楼主 ... 本人最近也遇到版主的问题,就是和公司谈到底拿哪边的合同,怎么保留身份的事情。后来谈了几次,觉得公司在其他国家都开过分公司了,本土化都作的很好,不会为此付出太大的代价。 所以,我觉得,如果不是真的对德国身份和居留痴狂的话,工作不错,公司不错,应该好好把握机会。有选择肯定是好事情,但是不要因为选择耽误了时间。本人的经历就是这样,什么大大小小的公司都去过了,看上去机会很多,自己老是考虑怎么选择,过分优柔寡断,吃亏的是自己,耽误的是自己的时间。
大家参考。 鱼和熊掌
不能太贪了
回复 #22 hasecui 的帖子
并不完全正确.判断一个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必须要从国内法出发.在德国,无限的纳税义务取决于纳税人在德国是否有1.住所(Wohnsitz),2.常住地(gewöhnliche Aufenthalt).
DBA决定的是征税权.它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所谓的居民(Ansässigkeit).
一个人可以有几个住所(Wohnsitz)和常住地(gewöhnliche Aufenthalt),可能他在好几个国家都有无限的纳税义务.但是他可能是一个国家的居民(Ansässigkeit).
记住:住所(Wohnsitz)是国内法的概念.DBA里是没有这个概念的. :) :) 帮顶 忍不住了
说话有点刻薄了吧,不管别人说的对错,都是好心,不用这种语气吧
$郁闷$
原帖由 hasecui 于 2007-8-7 09:56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LSD,我实在没兴趣给你纠正了,你真的没好好学过DBA.
DBA是用来分配Besteuerungsrecht的,你自己看看OECD-Muster,提示你一下,Art. 1 in Verbindung mit Art. 4。你说的几种情况,DBA早就细分下去了,而且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