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tian 发表于 2007-7-5 13:15

另外,德国继承法(和西欧国家的继承法)与中国继承法区别不小。

比如,在中国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系列继承人,德国的第一系列继承人是子女
如果有财产分割协议,配偶还能拿到一点,如果没有财产分割,配偶就拿不到死去一方的财产。
而且德国的父母继承是第二系列。
就是说,如果过世的人无配偶,但是有子女,父母也健在。财产继承就没有父母什么事,全部由子女继承。
而中国则是父母与子女同等分配。

原来小时候看(欧也妮 葛朗台)的时候著名片断,老葛朗台要求他女儿放弃对她母亲的继承权的时候还不理解,
现在才明白,法国继承法也是向下,不向配偶倾斜的。

另外,以血缘关系为重
中国的继子女也享有和亲生同样地位,德国的继承法中排除了继子女的继承权,根本就不参加分配。
但是中德都承认了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同等继承权利。
难怪看到有人问要把自己的子女让再婚的配偶收养。

[ 本帖最后由 kaitian 于 2007-7-5 14:45 编辑 ]

VanillaA 发表于 2007-7-6 09:03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7-5 14:1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另外,德国继承法(和西欧国家的继承法)与中国继承法区别不小。

比如,在中国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系列继承人,德国的第一系列继承人是子女
如果有财产分割协议,配偶还能拿到一点,如果没有财产分割,配偶就 ...

解釋得真清楚 $送花$

lambock 发表于 2007-7-6 13:28

原帖由 娃娃妈 于 2007-6-26 10:0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让老公都得到,最不希望孩子得到任何"飞来之财",那样可能毁了他
任何时候,我都相信老公决不会亏待孩子,自己的骨肉,这些年对孩子很有耐心
哪天去立个遗嘱,防患于未然吧,谁知道谁会先去啊
老公的遗嘱早 ...


首先遗嘱是不需要公正的。但是必须本人手写和签名,最好还有日期。如果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如果你老公去世时你的孩子都还在,那么他的父母和他的兄弟姐妹是没有继承权的。

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任何婚姻合同那么配偶继承一共二分之一(四分之一aus §1931 I BGB 加上四分之一aus § 1931 III ivm § 1371 I 1 BGB) .
当中值得注意的就是:如果夫妻Zugewinn 的值很大,那么建议配偶放弃法定继承权,申请Zugewinnausgleich 加上kleinen Pflichtteilanspruch.

gumibaum 发表于 2007-7-31 21:45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7-5 14:0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从财政局拿回了一本erbschaft
我觉得很有意思。按照我的理解说一下。
如果你公婆有财产分立协议,那么财产分开后,属于你婆婆的一部分,
如果只有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大家平分。(配偶与子女一起平分)
如果有 ...


似乎财产分割还是挺复杂的。
得根据双方当初签的婚姻合同是财产分别制还是财产共同制,以及合同中指定哪些部分是属于各自的保留财产(如各自接受的赠送财产之类)而确定具体的分割数额。

另外如果签的财产共同制合同,根据BGB的1483条,
1. 如果签的是 "继续的财产共同制"
   *那么财产共同制度在配偶一方死去后,在生存配偶与他们两个共同的直系晚辈血亲间继续下去,已亡配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不属于遗
      产。
   *但是如果他们之间还有前任婚姻带来的孩子,那么其继承权和继承份就象"继续的财产共同制"没有开始一样。
   *只有当生存配偶再婚或者有固定性生活伴侣,则这项"继续的财产共同制"自动结束(目前看来LZ的公公还没有再婚)
2. 如果不是继续的财产共同制,已亡配偶在共同财产的中的份额,属于遗产,按照一般规定被继承。

娃娃妈 发表于 2008-4-11 15:01

原帖由 lambock 于 2007-7-6 14:28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首先遗嘱是不需要公正的。但是必须本人手写和签名,最好还有日期。如果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如果你老公去世时你的孩子都还在,那么他的父母和他的兄弟姐妹是没有继承权的。


这段话是说遗嘱高于一切,假如有遗嘱,就按遗嘱规定的方式分配,哪怕不合理,不公正,对吗?

具体到继承,总不会物无具细都分吧,比如衣物啊什么的怎么处理?剪开一人一半?

娃娃妈 发表于 2008-4-11 15:04

原帖由 gumibaum 于 2007-7-31 22:45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似乎财产分割还是挺复杂的。
+ |8 s; K9 d/ L0 f. E& O# I得根据双方当初签的婚姻合同是财产分别制还是财产共同制,以及合同中指定哪些部分是属于各自的保留财产(如各自接受的赠送财产之类)而确定具体的分割数额。; Z# I; }$ J8 Q* u& R0 X( s: [4 _

- ~7 n2 O& B) A另外如果签的财产共同制合同,根据BGB的1483条,
2 C7 y4 g; U% k5 B9 c1 N1. 如果签的是 "继续的财产共同制"
3 U8 ``9 g: C6 g$ B   *那么财产共同制度在配偶一方死去后,在生存配偶与他们两个共同的直系晚辈血亲间继续下去,已亡配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不属于遗 1 X; j, |+ k# G
      产。9 iB( T/ p* H( [4 V
   *但是如果他们之间还有前任婚姻带来的孩子,那么其继承权和继承份就象"继续的财产共同制"没有开始一样。! o8 l0 k: n7 ~W0 C
   *只有当生存配偶再婚或者有固定性生活伴侣,则这项"继续的财产共同制"自动结束(目前看来LZ的公公还没有再婚)
4 n8 }7 Zm" ?2 y9 J2. 如果不是继续的财产共同制,已亡配偶在共同财产的中的份额,属于遗产,按照一般规定被继承。

挺复杂啊,什么是"财产共同制"?两人之间的共产主义?

zuzuzu 发表于 2008-4-11 19:54

原帖由 娃娃妈 于 2008-4-11 16:0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挺复杂啊,什么是"财产共同制"?两人之间的共产主义?
就是所有财产两人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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