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player 发表于 2007-6-26 21:33

求助!!! 关于海关没收东西的后果

本帖最后由 kmplayer 于 2010-1-23 21:37 编辑

删。

kmplayer 发表于 2007-6-2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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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还要打工,睡了.顶一顶,明天再看了.

kmplayer 发表于 2007-6-2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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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chen 发表于 2007-6-27 09:34

回复 #1 kmplayer 的帖子

你说自己用吧,找个中医写个证明,国内的也可以啊,就说哪儿伤筋需要用这种膏不就得了.

liux5658 发表于 2007-6-27 09:41

danang 发表于 2007-6-27 10: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二、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如实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申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必须将犀牛角和虎骨库存情况编制成册,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四、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须事先经卫生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并接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国发39号

[ 本帖最后由 danang 于 2007-6-27 11:34 编辑 ]

lilyn01 发表于 2007-6-27 11:15

我也带过药膏过来,不过不是那个虎骨膏,而且只带了三片,托运的,没人管。崴脚还用上了~~~

kmplayer 发表于 2007-6-27 20:25

谢谢大家的建议啦!我就这么写试试,但愿不会有什么处罚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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