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高手 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请问, 由于企业职工过失引起的火灾, 企业对其客户称不可抗力而免责, 有法律依据吗? 这是借口,人的过失是可以避免的,除了人会犯错误这一点无可避免以外,人因为过失而犯的具体错误都是可以避免的,不存在不可抗性。正因为不可抗力的高度抽象,在合同约定中一般会具体列举,失火会是可能之一,但是人为过失造成火灾还从来没有归属在内过。 不可抗击力指的是人力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 人为火灾不应该算.
再者, 企业应该有火灾保险. 原帖由 DLIII 于 2007-7-26 10:17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可抗击力指的是人力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 人为火灾不应该算.
再者, 企业应该有火灾保险.
谢谢你的回答, 不过这说法太不专业了,
有哪位是学习法律的请指教一下, 谢谢! 不可抗击力指不仅仅指自然灾害,包括一切不可预见的人为因素,如果本拉登攻击企业造成火灾,也算不可抗力。你说的情况要具体分析的,说得详细点! 当然不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一般指战争,自然灾害等等。也就是说人不可预测并且不可排除,抵御的外界因素。由于职工过失导致的火灾是可以事先预测到风险并且可以排除的。因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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