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離婚还是中国離婚
请问各位懂法律的朋友, 如果在中国結婚的中国人与德国人离婚,他们的任何一方可以回中国提出離婚吗?在那个国家提出離婚就以那个国家的婚姻法为准吗? 一旦在中国提出離婚后, 另一方就不能再在德国提出離婚了吗? 原帖由 JJYY_1 于 2007-8-11 22:0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请问各位懂法律的朋友, 如果在中国結婚的中国人与德国人离婚,他们的任何一方可以回中国提出離婚吗?在那个国家提出離婚就以那个国家的婚姻法为准吗? 一旦在中国提出離婚后, 另一方就不能再在德国提出離婚了吗?
道理是一样的,只能在一个地方申请结婚,你们不可能在中国结婚后又在德国申请结婚了。 谢谢楼上的回复!还想问一下 ,两人都住在德国,其中一方回中国提出離婚,那么在中国結婚的当地法院会接受吗? 原帖由 JJYY_1 于 2007-8-11 22:2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楼上的回复!还想问一下 ,两人都住在德国,其中一方回中国提出離婚,那么在中国結婚的当地法院会接受吗?
两人都是德国籍$frage$ 回楼上, 是中国人与德国人的婚姻 如果不是协议离婚,是起诉离婚,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离婚可以选择中国。起诉离婚,恐怕只能在德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德国婚姻法更保护妇女的财产及赡养。
原帖由 JJYY_1 于 2007-8-11 22:23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楼上的回复!还想问一下 ,两人都住在德国,其中一方回中国提出離婚,那么在中国結婚的当地法院会接受吗?
[ 本帖最后由 kaitian 于 2007-8-12 00:07 编辑 ] 如果在中国起诉,中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文书到外方,如果另外一方当事人有心躲起来,根本找不到。 但是德国一方想在中国提出离婚, 而中国一方想在德国离婚,如果德国一方先提出了, 还会有什麽补救措施吗?或者如何可以避免?
[ 本帖最后由 JJYY_1 于 2007-8-12 00:15 编辑 ] 原帖由 kaitian 于 2007-8-11 23:4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在中国起诉,中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文书到外方,如果另外一方当事人有心躲起来,根本找不到。
是的,这样也是一个避免方式 ,$支持$ 还有其它方式可以避免吗?因为他们签的合同只适用于德国法律。 这不整好吗。$汗$ 在中国离。原帖由 JJYY_1 于 2007-8-11 23:5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但是德国一方想在中国提出离婚, 而中国一方不想在德国离婚,如果德国一方先提出了, 还会有什麽补救措施吗?或者如何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