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无着落,偶尔小额盗窃可以不受检察院起诉
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由于生活无着落,偶尔小金额的盗窃行为可以不会被起诉。至少小金额具体多少数目为限没有讲,偶尔到底是几次也没讲。看来以后小偷也是一门正当职业了$考虑$ $汗$
不起诉的五类案件
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http://news.sohu.com/20070816/n251616348.shtml
[ 本帖最后由 jennybb 于 2007-9-6 15:27 编辑 ] 就是以前,2000元以下的偷窃也是不会立案。
不过事情多有有相对性,看着好象法律对小偷纵容,但是也许以后小偷被打死的几率会大大增加也说不定! 这条新闻早看过了,国内的嘛。
看标题我还以为德国也这样了呢。$汗$ 难道这年头是当小偷有理, 盗窃无罪? 原帖由 cmh 于 2007-9-6 16:2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难道这年头是当小偷有理, 盗窃无罪?
如果小偷本人属于弱势群体就可以........$考虑$ 原帖由 jennybb 于 2007-9-6 17:1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小偷本人属于弱势群体就可以........$考虑$
难道你见过强势的小偷?:o 强势的,早去抢劫、绑架去了!! 原帖由 chinampg 于 2007-9-6 20:2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难道你见过强势的小偷?:o 强势的,早去抢劫、绑架去了!!
没看国内新闻啊,现在国内的小偷不要太强势,偷被发现以后就干脆抢了,旁观者见义勇为被小偷捅成重伤的频频见报的哦 国内的小偷有弱势群体么?基本上偷不成就抢,还不能打死他,打死了会被判故意杀人罪,总之不是正当防卫。 原帖由 chinampg 于 2007-9-6 20:2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难道你见过强势的小偷?:o 强势的,早去抢劫、绑架去了!!
就是指小偷本人生活无着落.$汗$ 一群法盲制定的法律。
鉴定完毕。。。 小偷都是集团公司的, 公司老总要笑死了! 最高检公诉厅的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所以规定拟作不起诉案件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此外,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是吸纳最新改革成果的需要。
这也是原文里的话
我觉得,实际情况大家还不了解,这个标题明显是为了吸引眼球,而断章取义的。
希望懂法律的给解释一下。
还有,这个起诉,说的是刑事起诉,还是民事起诉。 正义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肖玮 吕卫红)“因生活无着轻微犯罪可不起诉”这种表述是否准确?该如何认定这种规定?史卫忠检察官做了详细解释。
史卫忠说:“实际上媒体报道,仅仅只知道五种情形不起诉,实际上还需要具备实体和程序条件,并不是说有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不起诉。
对于这个规定怎么看,我想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治安也存在不少问题,老百姓对犯罪深恶痛绝,对犯罪要实行严刑峻法的呼声也很高,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有时会导致忽略了犯罪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导致对轻微犯罪者、偶尔犯罪者失去了因有的容忍和同情,有一些网友认为,高检院的规定是放纵犯罪,我认为实际上这种案件是上述心理的一个反应。
一般人会认为,犯罪者没有好人。我认为以盗窃而言,因生活无助偶然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和所谓的惯偷,他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两种犯罪对社会的现实危险性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对他们教育挽救的可能性也不同,因此如何让危险性小、危害性小此类失足者回归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课题,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史卫忠解释道:”高检的这种规定就是基于这种考虑做出来的,体现了对不同性质犯罪的态度,对轻微犯罪应当实行宽缓的刑事政策,以助于他们及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可能这条规定本身为可以不起诉的盗窃犯罪嫌疑人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件,比如说因生活无助盗窃,而且属于偶然盗窃,盗窃的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嫌疑人本身人身危害性还不大,等等这些条件限制,这表明检察机关对办理不起诉案件是非常慎重的,其目的就是要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避免扩大适用范围,防止犯罪。” 悲惨世界里那个沙威警官看见这新闻肯定疯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