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minoes 发表于 2007-11-21 16:52

你手头上一样有价值的证据都没有,怎么打官司?

"房主有权利卖谁不卖谁",这个似乎天经地义吧?房主甚至连意向书之类的都没和你签,订金也没有。他是一点点责任都没有的。

"房子是公开出售,而且又不是拍卖",区别实际上不是很大,感兴趣的都去联系,然后大家谈条件,价高者得其实也不过分。换做你是房东,再没有任何协议合同订金得前提下,会把出价高得视而不见吗?

要怪只能怪那个中介把话给你说满了,让你空欢喜一场。

waner 发表于 2007-11-21 16:54

我觉得房主当然有权利卖给谁,除非你当时看上这个房子时,先交部分定金,这样房主就应优先卖给你。

Benzin 发表于 2007-11-21 19:24

原帖由 mimichen 于 2007-11-21 15:47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有才同志,你的法律条文我读不懂,大概什么意思呢,关注。$frage$

有才的意思是这种东西只有进行合同公证后或者已经进行官方产权交接后真正有效,否则即使签了合同也属于无效。

其实买房子就是这样,在没有到Notar那里签合同公证前,什么都是假的。可能只有定金是有效的,即使交了定金,卖方也可以反悔,反正按照当初交定金时的协议处理就是了。lz只有口头承诺,还是中介的承诺,所以争没有意义,官司更没的打。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公平的,楼主如果反悔不想买了,也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xumeng 发表于 2007-11-21 19:38

$汗$ 如果真是按楼主说的,那这个中介相当混蛋

1,房主通过中介来销售,那么中介已经有了Vertretungsmacht,之后对外就没有房主什么事了

2,一个广告在网上或在报纸上,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Angebot, 法律所说的zwei ubereinstimmende willenserklaerung及 angebot und annahme。这里楼主看到广告后,去anmelden,这个Anmeldung是法律上认可的Angebot,然后Annahme是中介的事情,按楼主所述, 那么条件都以具备。

3,311b BGB schriftlichform这个是买卖土地必须满足的,但和楼主所说的有差异,因为楼主是跟中介要定下这件事,并没有到要买的过程。而定下或订下并没有法律规定要有书面合同。但是也正因为没有书面的东西楼主也没法Nachweis,能够在客观上证明你说的事实的证据。

4,楼主的立场上只能骂这个无良中介混蛋了

Joen123 发表于 2007-11-21 21:19

感谢有才,BENZIN, XUMENG等几位的回复!

法律不是想当然,得找具体的条文;法律条文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得按基本宪章和立法精神来判断。

自由平等的德国基本宪法精神原则,如果这房子还继续出售,那我们和那个所谓“熟人”是平等的,这是其一;

买卖公平原则,就象商场买东西,我们排队在先,尽管缺乏有力证据,但法律有“举证责任倒置”,他更拿不出那位“熟人”比我们优先的证据,这是其二;

如果他们有歧视,他们不想卖给我们,就意味着我们永远拿不到“合同”,我们就没有“维护签订合同时的自由订约权”。只有他们给,我们才有,他们不给,我们就没有,这显然有孛公平,我们的自由权其实已经被剥夺,这是其三;

如果上了法庭,他们应该陈述卖给“熟人”而不卖我们的充足理由,如果理由不说服人,那只能是歧视,这是其四;

其五,房子是想拿到手,但通过这事得到高人高见,更是受益非浅。

再次感谢!

mymy365 发表于 2007-11-21 21:37

楼主很可爱。

xumeng 发表于 2007-11-21 21:43

原帖由 Joen123 于 2007-11-21 21:1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有才,BENZIN, XUMENG等几位的回复!

法律不是想当然,得找具体的条文;法律条文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得按基本宪章和立法精神来判断。

自由平等的德国基本宪法精神原则,如果这房子还继续出售,那我们和 ...


$支持$ 牛呀, 连立法精神都知道,不过Grundrecht里对几个Freiheit都作了限制,即Vorbehalt,即先参照具体或者说是nachrangig的法律 比如BGB这样,因为Kaufvertrag是在BGB中规定的所以走BGB,那么结论还是如上面所说。

当然你是受害者,但按现在的法律真的很难能帮到你

Joen123 发表于 2007-11-21 22:10

回复 #19 xumeng 的帖子

哈哈,找不到具体的就用总刚来推呗。明知是受害者,但仍无法可依。
常出门订旅馆总是打个电话就行了,起初还担心到旅馆没房间怎么,但从没出差错,觉得德国人蛮守信的。
这下可抓瞎了,呵呵。

kaitian 发表于 2007-11-21 22:32

建议打官司。楼主很牛。

DLIII 发表于 2007-11-21 22:49

原帖由 Joen123 于 2007-11-21 21:1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有才,BENZIN, XUMENG等几位的回复!

法律不是想当然,得找具体的条文;法律条文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得按基本宪章和立法精神来判断。

自由平等的德国基本宪法精神原则,如果这房子还继续出售,那我们和 ...

你的想法有趣, 人家不愿意把房子卖给你, 就是歧视了?如果你现在找到了更合适的房子, 不买他的了, 那叫不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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