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拉格之恋 发表于 2007-12-5 02:33

回国的一些最新信息

在别的网站看到的,“今后,中国公民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回国须在1个月内进行健康体检。入境时应到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也可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发布消息称,《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从今天起施行。 ”

入关的时间又要增加拉,大家有个准备把




总局第96号令《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96号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总体规划,对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制定所辖口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实施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等建立协作机制,将口岸监控艾滋病的措施与地方的预防控制行动计划接轨,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作。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入出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口岸检疫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九条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条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第三章 口岸监测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监测网络。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口岸艾滋病流行趋势,设立口岸艾滋病监测点,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加强入出境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确定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应当及时将样本送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消毒管理制度,防止艾滋病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报告疫情。

疫情信息应当在6小时内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口岸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医学指导。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进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封存、检验或者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纳入预算,设立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项目,用于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及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艾滋病预防控制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保障职责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监测、报告、通报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和漏报艾滋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艾滋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的;

(五)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布拉格之恋 发表于 2007-12-5 02:38

中新网10月1日电 12项出入境便民措施从10月1日起实行,其中包括中国公民出境免填登记卡,中外旅客中转过境免填入、出境登记卡和设立“紧急救助通道”等。

  为进一步提高边防检查服务水平,为出入境旅客和交通运输工具提供方便、舒适、安全的通关服务,更好地贯彻“执法为民”思想,服务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公安部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实行12项措施。

  这12项便民措施为:

  一、中国公民出境免填登记卡。 包括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出境免填登记卡,进一步简化中国公民出境边防检查手续,提高通关速度。

  二、中外旅客中转过境免填入、出境登记卡。对于24小时内在同一机场过境且不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中外旅客,免填入境登记卡和出境登记卡,并一次办结过境手续。

  三、推广旅客满意度电子评价系统,主动接受监督。逐步在边检旅客验证台设置满意度电子评价器,方便出入境旅客即时对边检服务质量作出评价。

  四、发放“登陆指南”,为入境船舶船员登陆提供便利。向入境船员发放“登陆指南”,注明船舶停靠位置、出行路线、方式以及边检站的联系办法,方便船员登陆、购物、游览以及求助。

  五、实行“提前加开通道”制度,缩短客流高峰期旅客候检时间。 在能够掌握客流或航班高峰规律的口岸,在高峰未到时,提前加开通道减少候检客流,以加快高峰期旅客通关速度。

  六、实行“蓝色提示线”制度,尽量减少旅客排长队。在旅客流量大且变化快的口岸,在距离验证台适当位置标划“蓝色提示线”,当旅客候检排队超过该线时,以备勤警力及时加开查验通道,保证旅客以合理时间通关。

  七、设立“紧急救助通道”,解决旅客急难需求。遇有需要紧急出境、入境救治的病人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立即开通“紧急救助通道”,尽可能提供通关便利。

  八、对迟到旅客实行“免排队”服务,避免交通运输工具延误。因迟到而可能延误飞机(车、船)的旅客,可到标有“迟到免排”标志的验证台说明情况,优先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避免旅客耽误行程或交通运输工具延误。

  九、推广 “蛇形排队”候检模式,均衡旅客候检时间。在旅客流量大的口岸推广“蛇形排队”候检模式,以充分利用候检场地,均衡旅客候检时间,提高整体通关效率。同时,设置台外引导人员,引导旅客按顺序候检。根据候检旅客人数变化,及时调整“蛇形”模式。

  十、开设“边检询问室”,减轻旅客心理压力。在边检现场开设“边检询问室”,为因手续不符、证件需进一步检查等原因接受询问或等候核查的旅客提供座椅、饮用水等,减轻旅客心理压力。

  十一、设立“边检服务热线”和“现场咨询台”,方便旅客咨询。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以其他便于公众了解的方式公布24小时“边检服务热线”电话号码,方便出入境旅客及相关单位咨询。在执勤现场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解答旅客的现场咨询。

  十二、逐步推行旅客流量信息发布制度,方便旅客选择适宜时段出入境。在旅客流量较大的陆路口岸,通过在边防检查现场安装电子显示屏,在电台、电视台开办出入境流量的实时报告和预报栏目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出入境旅客流量信息,方便旅客选择非高峰时段出入境。

布拉格之恋 发表于 2007-12-5 02:43

此前已经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入境免填登记卡。 包括内地居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入境免填登记卡,进一步简化中国公民入境边防检查手续,提高通关速度。

有qq十年不上 发表于 2007-12-21 23:54

爱滋病的化验结果大概几分钟还是几小时能出来呢?$NO$

pinguo 发表于 2007-12-28 09:19

应该是自愿去检查吧?如果是强制的?凭什么?:cool: :cool: :cool:

布拉格之恋 发表于 2008-1-3 03:46

不知道有没有人已经回去过了?

回首又见你 发表于 2008-1-3 12:25

好像现在都要检查了,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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