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的法院关于在商场盗窃的判例来看,楼主不能被认定为盗窃。因为东西还在商场的范围内。盗窃成立的一个条件是剥夺了商场的合法“保管”,自己对东西进行了“保管”。这个香水还在商场里,商场对它的“保管”或者 ...
汗一个,楼上的不会没听说过Gewahrsamsenklave吧。楼主的案子里已经把香水放进自己外衣口袋里了。BGH的这个判例和楼主的案子不是一回事。
[ 本帖最后由 睡不醒的猫 于 2008-10-28 23:11 编辑 ] 楼上说得对,的确有这个“飞地”的问题。自己也汗了。
那楼主只能在轻微上做文章了。但如果是根据StPO第153a结案的话,楼主还是有移民法上的麻烦。
根据移民法55条,移民局可以让他回国。根据87条第4款,检察官必须通知移民局案件的处理情况。
[ 本帖最后由 隐隐笙歌 于 2008-10-30 17:00 编辑 ]
按153.a终止案件,不会影响延签,
并且不会被登记到联邦档案。 的确不会登入联邦档案。但仍有可能影响签证。首先是检察官有义务向移民局通报案件情况,其次移民局根据55条,仍然可以自由裁量决定是否让他回国,因为根据153a结案的案子,仍然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案子(见08年新版移民法的Komentar)。这也是楼上有一位提到的他的朋友死活打官司都不行,还是让人给赶走了的原因。唯一可以抗衡裁量的抗辩理由是“适当性”。
当然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移民局可能看到案件轻微就放他一马了。
如果检察院以刑诉法153条结案的话,那由于只涉及到Bagatelldelikt,楼主就肯定可以高枕无忧了,这就不属于移民局适用移民法55条裁量权的范围了。
[ 本帖最后由 隐隐笙歌 于 2008-11-1 18:48 编辑 ] 拖了这么久,够折腾了~~~
此事正式结束,免于刑事处罚。
此事正式结束,免于刑事处罚,楼主仍然法律意义上清白。 谢谢艳阳!!!$支持$ $支持$ $支持$祝福楼主!!!$送花$ 是不是出国的人容易出问题阿,怎么会做这种事情呢,我发现出国后的人,很多变化太大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