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Arbeitgeber太阴毒了
明天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昨天,人事部的人突然叫我过去。他们同时给我两样东西,一样是Kuendigung的信,一样是一份新的6 Monaten befrist, ohne Kündigung的合同,但是工资比原来少了好几百。说是公司要开源节流。他们叫我好好考虑,到底要哪样。太过分了,这么阴毒。外国人就好欺负吗?我本想到劳动局去闹,但是想想,他们不会帮外国人的。
明天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我想问一下。6个月的试用期,我是07年7月10号报到的。算到1月10日吗?
合同上写的7月1日到2007年末,6个月是试用期。1月10日算是过了试用期了吧。
谢谢了。
[ 本帖最后由 tmdgd 于 2008-1-10 16:48 编辑 ] Das Gestetz ist ganz einfach:
BGB §622 Kündigungsfristen bei Arbeitsverhältnissen
......
(3) Während einer vereinbarten Probezeit, längstens für die Dauer von sechs Monaten, kann das Arbeitsverhältnis mit einer Frist von zwei Wochen gekündigt werden.
......
Aber wie soll man dies verstehen:
"合同上写的7月1日到2007年末,6个月是试用期." 试用期问题应该以合同为准,无论你哪天正式去上班的,如果你的合同上写的是2007-7-1到2007-12-31,那你现在就应该已经过了试用期了。
这样的公司呆着也没意义了,建议楼主接受后者,先干着再说,骑驴找马开始找下一份工作吧。 我思前想后,觉得去劳动局告他们还是不妥。
我如果要告他们,就算他们让我unbefrist了。他们肯定可以用诸多理由马上叫我3个月内走人。
反正我走不了,他们也赶不走我。
(Das Anstellungsverhältnis endet zum 30.Juni.2008, ohne dass es einer Kündigung bedarf.)
就用这6个月时间找工作了。 试用期按照合同是过了,但如果你的合同是无限期的,你的雇主同样可以解雇你,按合同里规定的解约期限为准,如果没有相关规定,按照你的情况法定解约期限为1个月,即到收到解约信的下个月末。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有限期的合同,因为在合同期限内雇主不可随意解雇你,除非有重大理由,比如公司倒闭,或你两次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雇主需要事先给你一次书面警告。所以,还是有限期合同好,但最理想的期限为2至5年。 补充一下,如果你对这封解约信有异议,那么需要在收到的3个星期内在提出,否则过期无效。 楼主正因为你的试用期过了,所以别人才主动给补偿,就是那个六个月的有限期的合同,给你一个缓冲,让你好多六个月的时间来找工作,不至于马上失业,要去领失业金。失业金最多只能领一年。不过别人是不准备要你了,这点是很清楚的。 明显要Kuendigung的合同,德国人的老伎俩,呵呵 lz还是先拿那半年的合同吧,据说失业金不交满一年拿不到的。 我拿了那半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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