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ivia1223 发表于 2008-2-19 21:52

Verpflichtungserklaerung,有效期是半年的问题?

这个有效期半年是指我妈妈提交申请签证的有效期》
但是我现在不明白的是,我妈妈在德国的居留的日期也受这个限制吗?
因为我给妈妈的担保书4月底到期了(半年),那我妈妈申请在德国的居留
也只能到4月底吗?

希望明白的指点哦,谢谢

唐小鸭 发表于 2008-2-20 00:19

你爸妈一次最长只能签三个月呀, 半年不是足够了吗?

ping2906 发表于 2008-2-20 07:26

Verpflichtungserklaerung,有效期是三个月.只能使用一次!如未使用过可去外馆局更改使用日期,不用再付25欧!

zr7722 发表于 2008-2-20 09:55

我听说是,父母只要做一次,可以永久用。

@1234@ 发表于 2008-2-20 17:54

有有效期,bf的妈妈的有有效期的,多久我忘记了$m7$

h.ding 发表于 2008-2-21 15:30

这个有效期是指开具出来到你的家人去北京签证的期限,必须在半年以内

wolfic 发表于 2008-2-22 04:47

签发日期开始,有效期半年
半年内的居住期是三个月
居住超过三个月,不能继续延签
必须回国等待有效期过后,才能申请下一个半年有效期,最多居住三个月的签证
法律规定探亲的人,每年在德居住时间不可以超过半年

sinux 发表于 2008-2-28 23:41

verpflichterklaerung有效期只有3个月,不是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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