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2:10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3-9 22:14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3-9 21:57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但是法条极其司法解释我有,而且当时订立取消因婚姻而获得的NE的规定的原因和背景都在BT-Druck里写的很清楚了。
等你的翻译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2:15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2:16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3-9 22:40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3-9 22:16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跟你翻译的一样的,但是我不会后面加上什么这就是说。我的翻译就是你翻译的+Punkt!
我不是请你同意我的证据,而是请你把你的证据翻译出来给我学习一下而已,因为你说
原帖由 @dolc.de 于 2008-3-9 21:57 发表
但是法条极其司法解释我有,而且当时订立取消因婚姻而获得的NE的规定的原因和背景都在BT-Druck里写的很清楚了。
真水-无香
发表于 2008-3-9 22:41
只要没有入籍就是外国人,材料理所当然在外管局,都归外管局管理.$考虑$ $考虑$ $考虑$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3:44
@dolc.de
发表于 2008-3-9 23:45
秋水伊人
发表于 2008-3-10 13:22
还是没有讨论清楚,因为家庭团聚而取得的长期居留,会不会因为离婚而取消。
期待下文。
@dolc.de
发表于 2008-3-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