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ritte 发表于 2008-4-10 14:50

请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个人公司成立后,也没有给自己签个工作合同,后来税务局说如果把工资支出作为公司成本,必须有这个工作合同。所以就请税务师写了一个工作合同,但是因为在签写日期上我填写的是2008年3月,所以税务局说2007年的工资支出将不考虑为成本支出,原因是在工作合同上的签字地方写的是2008年3月,我想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请行家给予指点。谢谢

giantfish 发表于 2008-4-10 15:12

税务局有理由这样解释.

赶紧再补签个合同日期改为去年. 重新交上去. 通知他们是你搞错了.应该可以改变.

jochenkan 发表于 2008-4-10 18:13

原帖由 Schritte 于 2008-4-10 14:5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个人公司成立后,也没有给自己签个工作合同,后来税务局说如果把工资支出作为公司成本,必须有这个工作合同。所以就请税务师写了一个工作合同,但是因为在签写日期上我填写的是2008年3月,所以税务局说2007年的工资支 ...
你的合同是什么时候签的,别人就根据这个给你算,他当然不可以无凭无据的随便给你算,以后内部抽查的话,他要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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