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lharber 发表于 2008-4-21 12:39

急-请教关于房子合同问题

签的1年定期合同,9月底到期,可我现在想早些搬出去。房东说根据法律要提前三个月打招呼才行,我无奈只好现在写了Kuendigung,等着三个月后退房。可是房东现在跟我说让我再交2个月的房租,让我尽快就搬走。我觉得这里有些蹊跷。觉得他可能已经找到了nachmieter,可他还要我交2个月的房租才行,并且不是2个月后搬走,而是最近就搬(我猜测可能他要尽快5月初租给别人,最后再敲我一笔)。我想请问法律上是否有这个说法,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谢谢!

housing 发表于 2008-4-21 14:37

这还用说嘛,住到什么时候就付到什么时候,他有什么理由要你立即搬走,还要付两个月的钱??你就按kuendigen上写的,他不能强迫你搬走,除非你自己想搬,那就要让他写aufhebungsvertrag,写明是他要你现在搬,原kuendigungfrist无效,这样即使你不给钱,他也没理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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