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小 发表于 2008-5-15 06:41

请高人指点:如果要领养一个四川地震孤儿,怎样把小孩带到德国来呢?

本人的亲生母亲在唐山大地震中罹难,再加上祖籍是四川,所以特别想收养一名地震孤儿。我会给小孩提供一个正常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刚才在网上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
以上这些条件都符合。本人是中国护照德国长居,lg是德国国籍。请各位高人支招,怎样才能给小孩办好签证带到德国?
因为我是中国护照,再加上德国和中国没有签署领养协议,所以先以我的名义来领养小孩比较好。怎样到德国使馆给小孩办签证是个大问题,如果没可能拿到签证干脆就不领了。

yao_anne 发表于 2008-5-15 08:51

收养的孩子也可以拿到签证的。
先要办收养手续。当然要你亲自去办的。收养文件要公证,证明你和孩子的收养关系,关键要写明孩子的监护权只归你所有。然后,就办正常的家庭团聚签证。

pn_sc 发表于 2008-5-15 08:59

Reisender 发表于 2008-5-15 10:26

楼主很好,支持一下。$支持$ $支持$

Kastanie 发表于 2008-5-15 12:27

lz 我问过的,可以办,因为你是中国护照(我也是的),所以你直接在国内办理收养手续,在国内比这里要简单得多,办完手续后。孩子就是你的孩子了。就办家庭团聚就 可以了。呵呵,我也是刚刚问的呢

lian_diary 发表于 2008-5-16 00:15

$支持$ $支持$ $支持$ LZ好样的

逍遥剑侠 发表于 2008-5-16 01:14

hao $送花$ $送花$ $送花$

nnsoya 发表于 2008-5-16 15:45

原帖由 苏小小 于 2008-5-15 06:4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本人的亲生母亲在唐山大地震中罹难,再加上祖籍是四川,所以特别想收养一名地震孤儿。我会给小孩提供一个正常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刚才在网上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 ...
你问中国民政部............

三宅一生 发表于 2008-5-22 09:21

广州日报5月22日报道 据新华社电 四川省民政厅21日发出公告,就社会关心的地震孤儿收养登记工作作出进一步解释。公告说,孤儿的收养登记工作职能在各级民政部门,目前四川省民政厅没有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收养孤儿的登记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赵汝鹏表示,“对于孤儿收养工作目前只是政策咨询,包括登记等目前都没有开始操作。”

四川省民政厅婚姻收养处处长江涛说,现在首要的是抗震救灾,孤儿收养是灾后依法进行的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他表示,民政部门正在考虑如何保证灾后孤儿收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目前在有关方面进行的登记并不直接与灾后收养工作挂钩。

收养孤儿要等一年

本报讯(记者曾卫康、罗桦琳通讯员穗民宣)一个上午就有100多个家庭预约登记收养孤儿,昨日,热心群众打爆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电话,而几平方米办公室内挤满了想登记收养孤儿的群众。民政部门有关人士提醒,收养孤儿不是一时冲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不能随便弃养。若孤儿遭到收养人遗弃,将会给孤儿心灵造成更大伤害,热心人士需要认真考虑。

四川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抗震救灾各项工作结束之后,民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展开孤儿送养工作。首先要通过认真调查核实,确认已由民政部门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孤儿”身份是否成立,即确认未成年人的父母确已双亡,是否还有其他人对该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有抚养义务的人是否同意将未成年人送养给别人。当所有有抚养义务的人都放弃抚养后,可初步确认“孤儿”身份,然后将有收养条件的收养人与孤儿配对,再按规定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没有人提出异议后才能将孤儿送养。

据介绍,“孤儿”从身份确认到初步配对,再进入公示,最后完成收养,这个法律程序大概需要一年的时间。由于表达收养意愿的个人团体较多,目前四川民政部门正考虑给热心的人们做收养意愿登记。

目前,有关部门已初步确认124位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其中包括70多名孤儿和40多名孤残老人。

据悉,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已经腾出了100多个床位,只要四川方面有要求,马上可以进行接收工作。

孤儿收养法规

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为,(一)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四)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五)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六)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bonie123 发表于 2008-5-2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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