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琛行政法院2006年11月9日的一个判决中提到,从学习签证换成夫妻团聚签证,要进行严肃的法律思考,如果申请人有权申请夫妻团聚的居留,那么考虑到16条第2款第1句(更换居留目的禁令),这形成了一种非常规的情况,这种情况要和常规的更换居留目的(禁止)区别开来,在衡量中要做出对申请的外国人有利的决定。
但是慕尼黑行政法院2007年6月25日的决定去明确拒绝了一个在学习还没有结束就想换成以结婚为目的的签证。
由此可见,在楼主这个问题上,在实践中还没有形成通行的作法。 原帖由 柏林律所 于 2008-6-6 23:2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光是理论还不行,没有实践支撑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所以今天又去查了相关的法院判例,还真找到几个与此有关的判决。
在亚琛行政法院2006年11月9日的一个判决中提到,从学习签证换成夫妻团聚签证,要进行严肃的法律思 ...
移民局的签证官参照的是他们的Amtsblatt而不是某个案例。当然,如果跟移民局打官司,他们的律师还是会根据案例反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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