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保证外国人局是否把NE的第二条也应用在EG上,只是条文上没有真么说,但是EG是新的东西,所以不清楚。
如果就打算回国了,又何必每年折腾一次呢?如果回国发展,这个长居有那么重要么?
确实拿长居以后打算回国发展。不过有一个问题就是回国以后在德国 这边的社会和医疗保险之类,是不是长居失效就立刻自动终止了?还是要继续缴纳保险费? :) 关注一下 原帖由 大头的小胖 于 2008-8-22 12:1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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