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Verpflichtungserklaerung的有效期
我怀孕了,想要去我妈妈12月过来照顾我。我已经在外管局那了张Verpflichtungserkllärung, 但是我听人说好像这个有效期只有半年,就是说从盖章那天起有效期半年,而且这张纸入境和处境都要出示,不知道是这样的吗?
如果这样,我想让我妈妈在这边住3个月,那我最早只能在我妈妈申请入境之前3个月交表了? 原则上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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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规定VE的出具时间与被邀人的签证签发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VE的有效性起始于被邀人入境时间, 终止于被邀人出境时间.
我04年和06年两次邀请过我丈母娘过来,她停留时间都是3个月, 我当初提供的VE出具时间与她入境日期约有5个月.
我们第二个宝宝明年1月出生, 我希望我丈母娘1月1日飞德国, 下周我又要去办VE了.
如果自己的妈妈能过来照顾月子那是最好不过的了, 还是提前办邀请吧, 早拿到签证早定心! 原帖由 zmiekey 于 2008-9-19 17:22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外管局规定VE的出具时间与被邀人的签证签发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VE的有效性起始于被邀人入境时间, 终止于被邀人出境时间.
我04年和06年两次邀请过我丈母娘过来,她停留时间都是3个月, 我当初提供的VE出具时间与她入 ...
谢谢这位妈妈说的好详细啊,明白了,打算下个星期就把表交去盖章。 有效期好像是6个月,入境的时候肯定要出示
但是出境的时候好像不要的,我爸妈上个月刚回去,好像没有说要出示。 请问,这个Verpflichtungserkllärung是申请父母过来的都要去办的吗?
具体要怎么办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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