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vely 发表于 2009-1-28 23:22

多交一份水电费可行吗?

我自己租了一间WG里面的Zimmer,我女朋友在另外一个城市自己有房子,但是每个星期会来我这里几天。

问题在于房东说一年招待客人过夜不能超过14天。我女朋友来我这里经常过夜的话是不允许的。现在WG里面还有件空房,房东意思就是说叫我女朋友把这件房间租下。

从我的角度出发,再租一间房间对我们来说是没有必要的。

现在的房租是 Mieter+Betriebeskosten+Wasser+Heizung+Strom

所以我想找房东谈,我再额外出一份因为我女朋友来而产生的费用 Wasser+Heizung+Strom,而不是在额外租一间房间。

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可行,从法律角度上。房东是一个公司,协商起来应该会比私人困难一些。

SilviaShe 发表于 2009-1-28 23:35

到底可行与否不是我们说了算的阿,你要跟房东去商量。

飞扬的雪花 发表于 2009-1-28 23:39

房东肯定不会同意的 他肯定想多出租一间房子啊 所以 我觉得既然这样 不如搬家 说实话 我觉得房东这么说有点过分了 不过谁又能证明你女朋友在你这确实待的超过14天呢? 我就不信了 或者一个月待13天正好 谁也拿你们没办法~

JOJO° 发表于 2009-1-29 00:45

$闭嘴$ 还有监视房客的客人住多少天的啊??
其实水电费都是多贴少补的啊,你们两个人用的多到时候补钱就是了。你们所谓的多交一份钱好像很难算清楚。要么你们的水电费是包月的$考虑$ 不过这个多交一分钱怎么写合同呢??
我也觉得遇上不好说话的房东,搬家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否则在各方面有得好拉锯战了。当然如果你有时间有精力有兴趣,就无所谓了。

JOJO° 发表于 2009-1-29 00:48

原帖由 飞扬的雪花 于 2009-1-28 23:3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房东肯定不会同意的 他肯定想多出租一间房子啊 所以 我觉得既然这样 不如搬家 说实话 我觉得房东这么说有点过分了 不过谁又能证明你女朋友在你这确实待的超过14天呢? 我就不信了 或者一个月待13天正好 谁也拿你们没办 ...

规定是一年不超过14天,不是一个月啦。。。。
其实很多房东租房都有这样的规定的,不过很少有人会计较,NK都是另外算的,对他们其实没什么大损失的。倒是WG里其他住客有可能会有意见,觉得多一个人不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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