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家退税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rebe66 于 2009-3-7 19:42 编辑现在正在填2008年的退税表,有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去年8月1日搬到法兰克福工作(合同也是这天开始的),由于房子不好找先找了一个一个月的Zwischenmiete(有合同),由于没有固定住所,所以没有在法兰克福办Anmeldung,9月1日找到了房子,在两三天后办了Anmeldung, 但没有登记Nebenwohung,在此之前一直注册在以前读书的城市(N城市).
老婆是学生,从8月到10月都住在N城市,并且住处登记在N城市,10月分正式也搬到了法兰克福并且注册。 我们在N城市的房子是以老婆名义租的,房东知道,只是合同没写我的名字而已。
请问从8月到10月期间,我应该怎么填:
1)是从8月开始填写夫妻两个人一次性的Umzugpauschal,外加3个月的Mietentschaedigung呢 (虽然N城市的alte Wohung是以老婆名义交的,但是我觉得算到我这里应该可以)
2)还是8月到10月先是在我的部分先填写Doppelhaushalt, 然后在老婆那里填写10月的两个人的Umzugpauschal.
因为老婆2008年完全没有收入,而且Doppelhaushalt我的证据不是很足(没有登记Nebenwohung), 觉得第一种简单一点。
第一次退税想请高手指点,先谢谢了! 求教,自己先顶一下。 1# rebe66
要报Umzug,就报你自己的吧。你lp没工作,没资格报的。 3# jochenkan
谢谢,那就是第一种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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