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签的问题
事情有点复杂。工作地点B, 居住地点A。3月25日拿到公司的合同,3月27日在A地送签。
4月23日我打电话给B地 的Arbeitsamt,说Erlaubnis已经寄出,4月24日公司人事部也通知我,我获得工作许可,5月1日上班。
4月27-30日我每天都去A地的外管局问,但A地一直说没收到。
本来想这周再去的,但签证官说他要URLAUB,Termin约到5月24日,我就告诉他说我因为工作原因要搬家了,他一听就要我去B地重新Anmelden,和签证。但这样我的材料又要从A地转到B地,才能签证。这样又要很久了吧。
我现在的签证是跟原来公司挂钩的,时间是到5月31日。
现在都不知道要怎么办?有没有人碰到过这种情况。
简单的说,有Arbeitserlaubnis,但没有与之对应的Aufenthalten。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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