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请irvine及众高人进来一下
本帖最后由 cathy_woo 于 2009-7-14 21:34 编辑看了大家关于居留和工作许可的问题及讨论,我对自己的很疑惑。
居留:(gem. § 18 (4) S.1 AufenthG)/s. Seite 9
工作许可:Beschäftigung erlaubt als 职位 gem. §27 Nr.3 BeschV bei 公司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erlischt mit Beendigung der genannten Beschäftigung.
我是在德国大学毕业的,看了irvine童鞋的解释
http://www.dolc.de/forum/viewthread.php?tid=977627
现在彻底晕了。大家都在说§ 18 (4)是不绑定的,我的不是啊!绑不绑定是不是该看BeschV呢?如果在绑定期间换工作,两个合同是不是时间一定要连接呢?否则两年的绑定要从头算起?还是换工作就从头算? 不要沉呀,有知道的童鞋帮忙回答一下{:5_358:} 这帖也沉得太快了!{:5_390:} 绑不绑定还是看注释的,工作签证一般都是18.4,或者有的地方写18 谢谢LS,不是还有说18.2是绑定的吗?
哪位童鞋给解释一下绑定期换工作的情况?{:5_335:}{:5_335:}{:5_335:} 谢谢LS,不是还有说18.2是绑定的吗?
哪位童鞋给解释一下绑定期换工作的情况?{:5_335:}{:5_335:}{:5_335:}
cathy_woo 发表于 2009-7-15 02:4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18.2是在大学或研究所工作,不需要劳工局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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