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133955 发表于 2009-8-14 10:55

交通问题 懂法律的朋友进 在线等

大家好,我想询问下德国是否有撞了白撞的这种说法。
详细的:也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过错情况下撞伤,死行人。(行人故意寻死情况除外。)是否有责任,是否要赔偿。类比我国,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即使无过错情况也要承担民事赔偿的10%。(行人自杀,碰瓷除外)。
德国有没有类似的赔偿义务?责任认定是否也是严格责任认定制度,也就是德国的危险责任认定制度。

请懂法律的朋友告诉我,最好有条款,谢谢,在线等~~~~

骑车的 发表于 2009-8-14 11:05

你想干什么,想去撞人还是被撞啊?

感觉动机不纯,所以知道我也不说!

西瓜啊西瓜 发表于 2009-8-14 11:07

交通事故中总有有错的一方吧,不可能都遵纪守法还给撞上了,天灾意外除外阿。

lu133955 发表于 2009-8-14 11:15

。。。。。
这个是因为学习法律的同学说中国交通法不合理,即使行人有错都赔偿。
德国就不需要赔偿,并且说行人还要赔偿司机。
我不相信,所以特来求证。她学老流氓的。

骑车的 发表于 2009-8-14 11:26

。。。。。
这个是因为学习法律的同学说中国交通法不合理,即使行人有错都赔偿。
德国就不需要赔偿,并且说行人还要赔偿司机。
我不相信,所以特来求证。她学老流氓的。
lu133955 发表于 2009-8-14 12:1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现在没空查条文。

行人相对于机动车处于弱势,所以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这个是全世界都一样的。

比如在市内你看到行人闯红灯不能为此开车去撞他。如果司机撞到了违规的行人,责任会低很多,但是并非无责任。

lu133955 发表于 2009-8-14 11:52

我需要有力的证据,能证明德国也是保护行人。

下面是我给朋友准备的一些观点的论点:

虽免责,司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事故责任,另一种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责任的大小以及有无,原则上都由机动车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附: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07年通过)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宗玉说,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撞死骑车人;机动车驾驶人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样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机动车驾驶人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况是完全有可能的,但需有充分证据加以佐证。有两种特例,一是行人故意自伤自杀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二是通常所说的“碰瓷”,这两种情况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于赔偿。

修正案草案制定的原则: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白景富说,“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

为何行人违法,司机违法的惩治不同: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居于弱者地位,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特别应指出的是,所谓行人"违章",如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绝不等于所谓"违法"。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当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但此与汽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汽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对严重违章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除思想教育外,采取适当的惩戒,如科处罚款,亦无不可。但切忌矫枉过正!规定所谓"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反人道的,是反正义的,是反人权的!(1999年8月中国沈阳采取的撞了白撞,致使下一个月交通事故数量为1万例。。。。。。。。。。)(作者:梁慧星 2000年7月22日 中国法制日报)
为何无过错情况下要赔偿10%:

第一,交通事故处理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弱者、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汽车所有人享受了汽车带来的利益,自然应当承担汽车带来的风险。

第三,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控制、减少危险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说,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是不好界定的,比方说,机动车驾驶人完全可以距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20米时制动,而驾驶人却在10米处制动,所以说,这些瞬间发生的事实是很难认定的。

第四,危险分担理论,汽车所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可以通过提高运费或者参加保险,将损失转嫁给全社会。因此表面上是汽车所有人、但实际上是全社会承担了责任,因此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正义的。

第五,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采无过错责任是全世界各国的通例,所以,我国也应当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附:

世界各国采取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根据:

人类在19世纪末发明了汽车,进入了汽车时代,随之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严重社会问题。按照传统民法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往往因不能证明加害人方面的过错而得不到赔偿。自20世纪初起,各国陆续制定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奥地利是1908年,德国是1909年,意大利是1912年,瑞典是1916年,前苏联是1922年,荷兰是 1925年,芬兰是1925年,挪威是1926年,丹麦是1927年,瑞士是1932年,日本是1955年,法国是1985年,我国是1986年。英国和美国则通过汽车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实现无过错责任。可见,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是历史的进步,是各国的共同经验,是20世纪侵权行为法领域的重大成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在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中,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通说有三种,即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强制的10%即应为严格责任:

损害原因。考虑损害原因是严格责任的主要理由之一,即从事的社会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注意义务要求就越高,责任也就越严格。这也是严格责任在德国被称为危险责任的原因。危险构成了大多数严格责任的基础,至于危险的判断标准,至少有两个因素应当被考虑,一是损害的可能性,二是可能损害的程度。那么与危险因素紧密相联的课予严格责任的理由就是避免实际损害的能力大小,即哪一方实际上有机会避免损害的发生,也即“危险控制”。目前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对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给予预防和减少危险的义务,并规定了严格责任,从而使这些危险物或危险活动所造成的侵害的赔偿责任当然的由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承担。

在机动车事故领域,严格责任的存在具有其特殊的正当性。严格责任来自危险责任,而承担危险责任的三个主要依据则是危险来源、危险控制和享受利益。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来看,其“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 的实质则为严格责任的发展的引申。透过我国合同法区分对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精神,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道路机动车严格责任的核心内容来看,无疑是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也从而确定了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而非我国《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被侵害的对象不同而进行处理

世界各国类似的规章和判定:

过错相抵的范围,限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根据日本等国法院的裁判经验,受害人的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丧葬费等不能相抵。其法律政策上的根据是,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甚至丧失生命,如果连医药费、丧葬费等都得不到,不合人情事理和社会正义。

法律保护弱者:

中国:

受害人属于70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的儿童及残疾人时不适用过错相抵。其法律政策上的根据是,70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的儿童及残疾人行动不敏捷、注意能力和应变能力不足,难以躲避突发危险,及为了贯彻对弱者的保护。

骑车的 发表于 2009-8-14 12:35

需要法律条文自己找!

能等这么长时间,交规都翻了一半了

Benzin 发表于 2009-8-14 12:41

德国法律人情味可没那么重。举例,好像是2006年,司徒的一个中国女生为赶Strassenbahn横穿机动车道,结果被一个老太太撞死,老太太无责任,最后判决是死者的保险公司要赔老太太的车。

骑车的 发表于 2009-8-14 12:48

德国法律人情味可没那么重。举例,好像是2006年,司徒的一个中国女生为赶Strassenbahn横穿机动车道,结果被一个老太太撞死,老太太无责任,最后判决是死者的保险公司要赔老太太的车。
Benzin 发表于 2009-8-14 13: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换一下,

如果是中国女生把一个为了赶时间的德国老太太撞死,看看会怎么判? 不过这个说远了。

正常的是,如果一个德国人把一个为了赶时间的德国老太太撞了,应该怎么处理。

lu133955 发表于 2009-8-14 13:44

我不是学习法律的,而且是学习英语课程,没法看德国法典。
上边那个案例是真实的 吗?如果德国人自己撞到德国人会不会同样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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