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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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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cG News Letter 04/2009: Neue AGB von deutschen Banken
200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的德國銀行新交易條件
德國所有銀行和金融機構的一般交易條件(AGB= Allgemeine Geschäftsbedingungen)從本月起有了新的規定, 本文在此簡介新AGB的重點:
Selbstbehalt: 提款卡(EC卡)遺失而且錢被盜領時, 銀行可以要求客戶自己承擔一部分的損失, 損失自付額的上限是150歐元。有些銀行放棄要求客戶承擔自付額。如果客戶及時通知銀行提款卡已遺失, 但是之後錢還是被盜領了, 銀行跟從前一樣必須負擔全額損失。如果金融卡主人粗心大意而促成錢被盜領 (例如把密碼寫在金融卡上, 或是寫有密碼的紙條跟金融卡放在一起), 金融卡主人必須自己負無限制的責任。
Kein Rückholrecht: 如果銀行的客戶把填好的轉帳單投入銀行信箱、或是在電腦上或銀行的匯款機按下轉帳的確認按鍵, 就無法再後悔、無法再取回匯出去的錢了。
Nur die Nummer Zählt: 匯款時銀行不再查驗受款人姓名跟收款帳戶的主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受款人姓名變成完全不重要, 銀行只按照帳號和銀行代號(BLZ)來匯款。換句話說, 也就是匯款時如果帳號寫錯了, 匯款者就要自認倒楣他失去一筆錢了。
Mehr Tempo ins Ausland: 在歐盟境內的國外匯款將加快速度, 歐盟規章規定匯款必須在三個工作天之內進入受款者帳戶。
Auslandsgebühren: 迄今匯到國外的匯款常常在沒事先通知之下被扣了一大筆手續費, 新的AGB規定, 銀行必須事先有客戶的同意才能直接從將匯的金額裡扣除手續費或服務費, 也就是擔保匯款的全額能到達受款人手中。 但是新的AGB並沒有規定銀行手續費的高低。
Auslandslastschriften: 現在可以使用所謂的Sepa-Lastschriften 來進行國外付款, Sepa是Single Euro Payments Area的縮寫, 用這個方式付款之後的8個星期之內帳戶主人都有權利索回已付的金額; 在出現詐欺情況時, 甚至在付款之後13個星期之內帳戶主人都有權利索回已付的金額。
撰文: 楊櫻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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