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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经济适用房价新规下月施行上浮不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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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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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30 11:23:34 / 东北网


    东北网哈尔滨3月30日电 记者昨天从哈尔滨市物价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哈市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新规定,并将于4月1日起实行。 新价格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经济适用房销售基准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首次规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中不含利润。利润不超过征地、拆迁、工程配套等开发成本的3%。销售基准价上浮幅度不超过3%,由哈市物价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新规定对于零售单套住房销售价格的计算方法也有所变动。零售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加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和浮动幅度,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以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差价率增减幅度不得超过±20%,朝向差价率增减幅度不得超过±10%,同时计算零售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取消了小区区位差价一项。 此外,与以前的文件相比,新规定明确提出了管理措施,规定凡未经哈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及单位自建未进行价格备案的,房产住宅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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