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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janosch

请问关于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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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啊?楼上的来说说,有什么区别,还是根本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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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留形式的简化

居留形式的简化是移民法取代外国人法原先规定的主要环节之一。在“外国人法”的时代,主要有4种居留形式:居留批准(Aufenthaltsbewilligung),居留授权(Aufenthaltsbefugnis),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中国学生和厨师、中资企业工作人员等,一般拿的是“居留批准”,这种居留形式规定时间,规定目的,规定具体工作或学习机构。如果不改变居留形式,一般不可能转成无限期居留。“居留授权”是中国XX事件之后德国发明的一个形式,两年一延,满8年可转成无限期居留。这个形式已经过时。居留许可一般只给来德建立公司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满5年后可转成无限期居留(仍是居留许可)。在无限期居留的情况下,居留者不需要再去外国人局延签证。

所谓“居留权力”才是真实意义上的绿卡,或者说永久居留权,“Berechtigung”的意思大体上是,你有这个权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你赶走。而无限期的“居留许可”仍然只是一个“许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德国法律)仍可把你驱逐出境。

“移民法”把4种居留形式简化成了两种,即“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移民法”第2章第4节(Kapitel 2, §4)中明确指出,只有拥有三种居留许可之一的外国人才可合法地待在德国:1.签证;2. 居留许可;3. 落户许可。

是简化还是重新归类

实际上,与其说是简化,不如说是重新归类。“居留许可”包容了临时签证和难民申请期之外的所有限期居留形式。而“落户许可”是无限期签证。

第2章第7节标题是“居留许可”,第(1)点开宗明义:“居留许可是一种有期限的居留形式。它根据以下章节中提到的居留目的颁予。”(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ein 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wird zu den in den nachfolgenden Abschnitten genannten Aufenthaltszwecken erteilt.)第7节第(2)点规定:“居留许可根据意图居留目的规定期限。假如颁发、延长或规定有效期的一个重要前提丧失,期限也可追加缩短。”(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unter Beruecksichtigung des beabsichtigten Aufenthaltszwecks zu befristen. Ist eine fuer die Erteilung, die Verlaengerung oder die Bestimmung der Geltungsdauer wesentliche Voraussetzung entfallen, so kann die Frist auch nachtraeglich verkuerzt werden.)

也就是说:居留许可并非简单的是“居留许可”,而是有目的,有期限的,而期限根据目的而定。这里面包括了以前外国学生等拿的“Aufenthaltsbewilligung”,也包括了在德国开公司的外国人拿的“Aufenthaltserlaubnis”。大的叫法一样了,但具体的内容将会详细写在护照上和电脑里。从这点看,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联邦内政部网站上6月18日发表的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中说得很明确:“新的居留法不再以居留形式,而是以居留目的(读书,工作,家庭团聚,人道主义原因)为准。今后,有限期的居留许可都叫一个名字,但在护照上会有详细的归类规定。

什么样的人可以拿到“落户许可”

第2章第9节第1点规定:“落户许可是一种无限期的居留形式。它允许进行一种工作,在时间上和地域上没有限制,并不可附有附加规定。第47节不受触及。”(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ist ein un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ist zeitlich und raeumlich unbeschraenkt und darf nicht mit einer Nebenbestimmung versehen werden. § 47 bleibt unberuehrt.)

第47节的规定是:可以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参加政治工作。那么什么人可以得到“落户许可”呢?第9节第2点规定了8个前提:1. 拥有居留许可达五年;2. 生活有保障;3.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 在最近3年内没有被判处过6个月以上监禁或180个工作日收入以上的罚款;5. 如果是雇员,他的工作有许可;6. 拥有他所做的工作的其它许可;7. 有足够的德语知识;8. 对德国法律和社会秩序及生活状况拥有基本知识;9. 自己和家庭成员拥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关于第7和第8个前提,接下来的规定是,只要成功地结业于一个“融合班”(Integrationskurs),就视为达到这两个前提。可以想见,从2005年开始,德国将大量开出这类“融合班”,能否成功地毕业于“融合班”,对打算在德国较长期居留的中国人会很重要。这一节还规定,出于疾病等原因,或者该外国人可以简单地用口语交谈并确实没有参加的必要,可以免上融合班;配偶双方只要有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可以免去上述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德语好,妻子德语不好也可以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那么,在德的外国大学生是否可以在满5年后获得“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探讨。只简单地说一下:这个问题在“移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今后推出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中不会“漏网”。现在外国人局多半会根据外国人法执行条例来执行。估计不会有允许外国人在学习期间就获得无限期签证的可能性。

那么,外国人在德国学习结束后,找到工作后,是否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同样要由将来的执行条例来规定。但由于现在的学生居留都叫“Aufenthaltserlaubnis”了,已经在法律上给这种转折提供了方便。可以预料,由于学生学成后多半都已过了5年,新的执行条例完全可能规定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

一个普遍忽视的大变化:“居留权力”不见了

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原来外国人法规定的“最高”居留形式“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不见了,被取消了。剩下的只有无限期居留权。这意味着什么呢?说得透彻些:德国取消了真正意义上的“绿卡”。除非一个外国人变成了德国人,即加入了德国籍,他(她)将来仍然存在着被驱逐出境的危险。从故意的角度看,也许至少是反对党的代表们对有些外国人几十年融不进德国社会的现象很反感。“谁让你不学德语,不融入德国社会的?”

这个问题很大,但在那么多对新移民法的分析文章中,似乎还没有看到点出这个问题的。

那些长年来一直持有德国外国人身份证的“绿人”,即拥有“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的人,他们会得到怎样的处理呢?这也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 本来持“居留权力”者,都将取消外国人身份证,但电脑中可以写上,他们将来任何情况下不会被驱逐出境;

- 可以降低门槛,在德语水平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加入德国籍;

- 给所有持“落户许可”者都发一个外国人身份证,但内在的条件是“无限期”,而不是“永久”;

- 无论是否颁发外国人身份证,对持“落户许可”者一视同仁。

由这一点就可以想见,别看移民法通过了,移民法执行条例将来还不是那么好出台的。各党之间仍将有严重的、甚至长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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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移民两步到位

  新移民法的突出“诱点”包括投资100万欧元可以获得居留的规定。那么,德国是有了投资移民了吗?这在吸引外国人来德国投资建点方面有多大意义,对中国人将来来德投资有何影响?我们在此作一初步的介绍与分析。

关于“投资移民”的规定

联邦内政部在两院完全通过移民法之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归纳了新移民法几个突出之处,第一点写的是技术移民,第二点写的就是对外国投资者的新规定:“促进自立者的迁入。自立者在投资至少达100万欧元和创造了至少10个就业位置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获得居留许可。”

2003年先通过后被联邦宪法法院否定的移民法(稿)第21条第(1)款只有一小段,主要提到建点者要有一个好的“商业主意”(Gescheaftsidee),而没有提出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

2004年最后通过的新移民法第21条“自立职业”第(1)款扩展了不少,并加入了这个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具体如下:

(1) 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进行一种自立职业的居留许可,假如

1. 存在一种更高的经济利益或一种特别的地区性需要;

2. 可以期待这一职业给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

3. 贯彻所需资金通过自有资金或一个贷款承诺得到保障。

假如至少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位置,第1款第1和第2点规定的前提原则上已经实现。除此之外,判断第1款前提是否实现,尤其要根据作为基础的商业主意的可行性,该外国人的经营经验,资金投入的数额,对就业和培训形势的影响和对革新与研究的贡献。审核应有对计划展开该职业活动的地点负责的专业内行的机构、主管的营业当局、公法职业代表机构和主管职业批准的当局参与。

原文:

(1) 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selbstaendigen Taetigkeit erteilt werden, wenn

1. ein uebergeordnetes wirtschaftliches Interesse oder ein besonderes regionales Beduerfnis besteht,

2. die Taetigkeit positive Auswirkungen auf die Wirtschaft erwarten laesst und

3. die Finanzierung der Umsetzung durch Eigenkapital oder durch eine Kreditzusage gesichert is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1 und 2 sind in der Regel gegeben, wenn mindestens 1 Million Euro investiert und zehn Arbeitsplaetze geschaffen werden. Im Uebrigen richtet sich die Beurteilung der Voraussetzungen nach Satz 1 insbesondere nach der Tragfaehigkeit der zu Grunde liegenden Geschaeftsidee, den unternehmerischen Erfahrungen des Auslaenders, der Hoehe des Kapitaleinsatzes, den Auswirkungen auf die Beschaeftigungs- und Ausbildungssituation und dem Beitrag fuer Innovation und Forschung. Bei der Pruefung sind die fuer den Ort der geplanten Taetigkeit fachkundigen Koerperschaften, die zustaendigen Gewerbebehoerfen, die oeffentlich-rechtlichen Berufsvertretugngen und die fuer die Berufszulassung zustaendigen Behoerden zu beteiligen.

 

这是投资移民吗?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这两个东西。在投资移民方面,美国的规定是投资100万美元,在郊区(小城市)及高失业率地区为50万美元,雇用10名以上美国人或类似身份的人;加拿大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50万加币;澳大利亚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25万澳元。

德国这个移民法里的新规定(2003年时还没有写进去):投资100万欧元,雇用10名员工(德国人或身份类似的人),显然是参照其中要求最高的美国。而且德国只有100万欧元这一个标准,没有50万美元的标准。按现在的汇率,100万欧元比美国的最高要求也高了不少,比美国优惠地区高了一倍多,相当于加拿大的3倍多(目前1加币合0.635欧元,50万加币合31.8万欧元),澳大利亚要求的近8倍(目前1澳元合0.576欧元,25万澳元合14.4万欧元)。


从现在已经落户德国的中资企业看,达到100万注册资金的已经很少,而达到雇用10名以上德国人标准的企业可以说是极少。以前只有中远这样的企业达到了这个标准,许多中国大集团在德国设的点都是以用中国国内派出的人为主,只用个别德国人。当然,现在情况开始变化,许多中国企业正在考虑或已经购买德国企业,如TCL买施耐德等。但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做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太难了。

当然,并不是说只有达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以后才可以在德国投资建点,而是还有公共利益、地区利益、科学革新效益等多方面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将来在德国投资建点与以前的要求不会有多大变化。

 
但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企业与其它投资企业相比得到什么优惠呢?至少在移民法里看不出来。移民法里明确规定,高水平专业人才可以立即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而投资者(无论投资多少)只能获得有限期的“居留许可”。因此,移民法并没有给德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移民”,即使投资额比赴澳大利亚的多8倍以上,也拿不到“绿卡”。

这么看来,2004年的移民法里要加上这两个条件似乎有点多此一举。也许立法者想要吸引更多较大规模的外资。但另一方面,这两个条件写进法律后,是否会使来德投资建点难度变大,标准变高,审批拖延呢?这就要看各地外国人局和有关当局是如何掌握的,也要看今后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会怎样具体规定。

两步到位是一大进步

第21条第(4)款的规定意义则不同了。这点规定是2003年的移民法(稿)里已经有的。具体为:“居留许可最长期限为三年。三年后,可以偏离第9条第2款,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该外国人成功地实现了其计划的职业活动,其生活也得到保障。”

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wird auf laengstens drei Jahre befristet. Nach drei Jahren kann abweichend von §9 Abs. 2 ein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wenn der Auslaender die geplante Taetigkeit erfolgreich verwirklicht hat und der Lebensunterhalt gesichert ist.

在第9条第2款规定的8个获得落户许可的前提里,第1个前提是在德国居留满5年。按这里的规定,在德国投资移民者不需要等满5年,3年即可。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等于规定了:来德投资者虽然不能一下子拿到绿卡,但只需要分两步走。

迄今为止,来德国投资建点者一般是每年延一次居留许可,从第3年开始每次要审核公司营业额和利润,满5年才可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现在,如果第一次给了3年居留许可,3年内不用审,3年后一次审核通过后便可拿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这无论如何是一大进步。

但是,为什么不在有人投资额巨大的情况下一次就给呢?同时回到前面的话题:为什么要设那么高的门槛呢?这里面有个历史原因:2000年前后,许多俄国、东欧人到德国来注册2万5千欧元开个有限公司,其中不少根本不搞业务。也就是说,是为了搞居留而开设假公司。为此,那时以来,德国外国人局对外国商人在德国的居留许可的延长都严格了很多。这可能也是导致现在不愿意让投资者一步到位的原因。再说,2万5千欧元几乎每个人都可以东拼西凑地搞到,因此便考虑到了资金要求的提高。

当然,在德国投资建点要看各方面的因素,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能在第一次拿到为期3年的居留许可。这就要求投资者在申报时能够充分考虑移民法里的规定和要求,突出自己公司和业务的优势。但是也要从长远考虑,不要这时说得天花乱坠,3年后却一条也没有实现,那么,居留可能在3年后也就结束了。3年的期限也是考虑到了起步的艰难性。如果第一年第二年亏损,应该说是正常的,第3年应该至少就有走出亏损的迹象了。否则居留的延长也会很困难,更别提获得落户许可了。

“大龄投资者”须知

第21条第(3)款也值得注意:“年龄超过45岁的外国人只在拥有适当的老年保障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居留许可。”原文:Auslaender, die aelter sind als 45 Jahre, solle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nur erhalten, wenn sie ueber eine angemessene Altersversorgung verfuegen.

“老年保障”指的是比如保了养老金险,或者人寿险,或者拥有房地产等。这可能会给来德的“大龄投资者”增加一道手续,但不会有太大麻烦。达到100万+10员工标准的可能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样的投资者“原则上”(in der Regel)能拿到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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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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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8-31 20:03 发表
啊?楼上的来说说,有什么区别,还是根本没有区别?


各个地方不同吧

总的来说,对商业计划的可行性要求高了(商会的态度真的很重要)

注册资金推荐5万欧(不是必须的,一般来说)

国内企业(当然不是随便找一个就行)的合作意向书被有些地方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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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8-31 20:08 发表
概括来说就是开公司不到100万的话,还是只有居留许可


入籍呢?
2万5的公司,运转7年,运转良好,但是赢利不高,7年后假设10万的注册资金,德国雇员2名,融合班顺利结业,遵纪守法,可以入籍吗?大家感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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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c200x 于 2005-8-31 20:24 发表


入籍呢?
2万5的公司,运转7年,运转良好,但是赢利不高,7年后假设10万的注册资金,德国雇员2名,融合班顺利结业,遵纪守法,可以入籍吗?大家感觉一下;)

100万的话,马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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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8-31 20:43 发表

100万的话,马上啊


这可是个天文数字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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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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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1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c200x 于 2005-8-31 20:52 发表


这可是个天文数字啊$失败$



当然了,对于那些贪官污吏是不多的,他们都几个亿几个亿往国外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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