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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新闻] 影视作品改编的底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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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河南日报



□赵志疆

12月17日,“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家属在网上发文喊话演员张译,称其主演电视剧《他是谁》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伤害。他表示,电视剧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不仅案发时间、被害人的名字完全一致,就连凶手残忍的作案手法也被搬上荧幕,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剧中还虚构了“余爱芹婚外情”的剧情,年迈的父母被气病,卧床不起。

发生在1996年的“南大碎尸案”,至今仍未告破。穷凶极恶的歹徒,令人发指的案情,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28年,该案依然牵动着很多人的心。当这桩惨案被搬上荧幕,受害人家属不得不忍受心底伤口被重新撕开的痛苦,这也是此次事件备受关注的原因:在没有得到家属授权的前提下,影视公司是否有权将别人的遭遇制作成影视作品?

需要明确的是,单纯从法律层面看,影视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因为电视剧《他是谁》不是纪录片,现行法律并未要求此类影视作品完全符合历史事实,也并未规定拍摄者必须征求当事人或其家属授权的义务。但是,即便刨除著作权方面的隐患,片方仍然面临着是否会过度消费受害者,以及是否会出现不合适的改编侵犯受害者名誉权等问题。

2006年,电影《霍元甲》公开放映,虽然片尾声明“本片取材自真人真事,但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但影片中某些虚构的故事情节仍然引起了霍元甲后人的不适,霍元甲的孙子霍寿金提起诉讼,他认为该片侵犯了祖父霍元甲的名誉。相比之下,电视剧《他是谁》更容易出现类似问题:任何不恰当的艺术加工,都可能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不必要的二次伤害。

实际上,这也是以真实人物为原型进行的电影创作,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艺术来源于生活,不可避免要在生活的基础上加工。关键在于,那些“加工”出来的人物,是否能获得人物原型或其家属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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