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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上,德国的法律给予了相对灵活的处理空间。根据最近哈姆高等地区法院的裁决,抚养权人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增加工作时间或改变工作性质来提高收入,这一裁决反映了法律在考虑抚养责任时的细致入微。
### 德语部分
Nach dem kürzlichen Urteil des Oberlandesgerichts Hamm (Aktenzeichen 4 UF 35/24) muss die Person, die Unterhalt erhält, nicht zwingend ihre Arbeitszeit erhöhen oder die Berufswahl ändern, um ihr Einkommen zu steigern. Dieses Urteil wurde von der Arbeitsgemeinschaft Familienrecht des Deutschen Anwaltvereins zur Kenntnis genommen und stellt eine wichtige Klarstellung dar.
### 中文部分
这一案例显示,法院在审理与配偶抚养费相关的案件时,会考虑到具体情况,尤其是在抚养孩子方面的责任。对此,我们可以分析以下几点:
1. **个体情况的考量**:法院认为,是否要求抚养费接收方提高收入取决于其个人情况。例如,母亲在照顾有学习障碍的孩子时,需提供额外的陪伴和指导,这影响了她的就业能力。
2. **灵活性与稳定性**:受雇工作通常意味着更固定的工作时间,这可能减少母亲应对突发情况的灵活性。而她作为个体经营者,虽然工作时间不长,却能在必要时灵活安排工作与照顾孩子的时间。
3. **合理的工作时间**:法院认为,母亲从12小时逐步增加到22小时的工作时间已经是合理的,并且不必强制转为全职工作。
### 总结
这项裁决强调,在离婚后,抚养权人并不一定要全职工作才能合法领取抚养费。关键在于各自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育儿责任如何影响工作能力。如果某些因素使得增加工作时间不切实际,则继续领取抚养费是合法且合理的。这为很多类似情况下的父母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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