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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关税解读】减免税“一次办理,多次使用”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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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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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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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一次办理、多次使用”功能(以下简称“一表多用”)是海关总署为需要快速办理通关手续的减免税货物量身打造的便利化措施。为更好支持集成电路、科技创新等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自2025年3月21日起,“一表多用”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拓展至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重大技术装备进口、支持科技创新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有关货物。

Tip

由于需要采取报关单反填数据的方式实现,因此“一表多用”不适用于核销担保及两步申报场景。

适用政策范围

(一)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征免性质:

426-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

428-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

(二)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征免性质:

423-新型显示器件

(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征免性质:

408-重大技术装备

(四)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征免性质:

901-科研院所

902-高等学校

903-工程研究中心

90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905-转制科研机构

906-重点实验室

907-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908-社会研发机构

909-示范平台

910-外资研发中心

911-出版物进口单位

912-国家实验室

913-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915-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916-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917-公共图书馆

918-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919-党校/行政学院

(五)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

征免性质:

888-航材减免

Tip

对超出上述征免性质范围的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系统将提示“您申报的征免性质不在'一表多用'可适用范围,请确认是否继续申报?”如点击确认,则可继续申报,但海关内网将退单。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操作流程

基础流程

政策项目信息申请→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调用勾选集中办理确认表→提交生成征免税通知书编号→填报报关单

01

政策项目信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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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现行操作,备注栏应注明“一表多用”。

02

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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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一表多用申请”二级菜单项下的三级菜单“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点击进入“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录入详细界面。

1

录入规则

1.项目信息编号栏应填写已经审核确认的政策项目信息编号,该栏目不可为空。如未填写,在点击申报时系统将进行提示。

2. 集中办理确认表表体“剩余数量”不需要录入。

3. 集中办理确认表“规格型号”的录入弹窗界面,仅“其他”栏设为选填(不涉及技术指标的商品可以不填),剩余栏目一律禁填。

3.1对于进口零部件对应的主设备(征免性质423、428)、进口带有技术指标的物料(征免性质423)、航材件号(征免性质888)等,应将相应内容填写在规格型号的“其他”栏。“其他”栏可录入255个字符。

3.2对于一个航材商品名称对应多个件号的情形,航材企业有合并申报诉求的,应在“规格型号”的 “其他”栏以英文半角的“;”分开申报。

4.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项数不能超过500条。

2

注意事项

1.集中办理确认表的有效日期默认自申请之日起1年,且不能超过政策项目信息有效期。如需调整有效日期,不能违反前述规则。

2.随附单证应包括相关商品项的功能、用途、适用免税清单类别等说明。申报形式选择无纸的,需要先点击“暂存”保存申报基本信息后,再上传随附单证。如减免税申请人没有海关10位代码,则“相关证明文件”栏目不可为空。

03

集中办理确认表查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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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减免税-综合查询-减免税数据查询界面,在查询条件的“单证类别”项下选择“集中办理确认表”类型即可查询。

04

调用勾选集中办理确认表生成

征免税通知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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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一表多用申请”二级菜单项下的三级菜单“征免税通知书申请”,点击进入“征免税通知书申请”录入详细界面。

1

录入规则

1.应将集中办理确认表编号填写至主界面文本框中,不可为空。录入编号后跳出弹窗,显示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列表数据,具体包括:“商品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总数量、计量单位、剩余数量、反填条数”共8项内容。弹窗界面可凭“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查询,商品编码左匹配查询,商品名称支持模糊查询。

2.企业可批量勾选需要反填到征免税通知书的商品,反填总数不超过50条。

2.1对于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同一项商品,征免税通知书申请时可以重复勾选、反填。反填条数只可填写整数,如果填写>=2的数值,可将当前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数据复制成xx条相同记录反填至征免税通知书表体,反填条数最多支持10条。“反填条数”需小于等于“剩余数量”。

2.2如当前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商品已被勾选反填至征免税通知书表体区域,重新点击商品列表上方【集中办理商品备案】按钮,调出当前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数据,勾选框初始化,可以重新勾选。

3.在征免税通知书商品区域的“申报数量”中,填写实际进口的货物数量,该数量不得超过商品项的“剩余数量”。

4.征免税通知书有效日期默认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且不能超过政策项目信息有效期。如需调整有效日期,不能违反前述规则。

5.申请形式默认“无纸”,不可修改。

6.是否已申报进口默认“否”,不可修改。

7.征免税通知书商品项数不能超过50条。

2

注意事项

1.如集中办理确认表不处于“审批通过”或“整表解冻”状态,则系统提示“集中办理确认表编号不可用,请重新输入”。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商品表体数据按序号全部显示在列表中,如商品状态不为“商品冻结”,则可勾选,否则不可勾选;

2.征免税通知书编号生成后,单窗可实时显示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剩余数量额度;

3.勾选生成征免税通知书时可不上传随附单证;

4.企业在申报报关单环节补齐规格型号栏相关内容,但不要对规格型号“其他”栏中的内容进行调整;

5.勾选反填的商品,可能涉及加征关税的,退单提示“第*项商品可能涉及加征,请改为一单一表模式申报”;

6.勾选反填的商品,可能涉及贸易救济的,退单提示“第*项商品涉及贸易救济,请核实,或改为一单一表模式申报”。

05

征免税通知书查询、打印

进入减免税-综合查询-减免税数据查询界面,在查询条件的“单证类别”项选择“一表多用征免税通知书”类型,仅支持查询未补齐状态征免税通知书的数据。

打印模版同现有模版。

06

集中办理确认表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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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减免税修改/撤销申请”二级菜单项下三级菜单“集中办理变更申请”,点击进入“集中办理变更申请”查询界面。

1

注意事项

(一)该功能仅支持集中办理申请审核通过和整表解冻状态的数据集中办理变更申请。

(二)表头可申请变更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有效日期、收发货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编码)、收发货人(收发货人名称)、受托单位(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托单位(海关注册编码)、 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名称)、政策依据、联系人、电话、申请人所在地 、是否已递交年报、使用地点、备注、修改原因。

(三)表体仅允许申请变更已有商品项的“申报数量”。申请修改的新值应大于原值,如修改值小于等于原值,系统禁止修改并提示“必须大于原数量额度”。

(四)表体允许新增商品项。点击“新增”,操作同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1.对于申请新增的集中办理确认表商品项,在录入环节允许删除、复制、插入、重新归类。

2.在集中办理确认表变更申请的主界面中,当选中已备案的商品项时,表体“删除”“复制”“上移”“下移”“插入”“重新归类”按钮仍然全部置灰。

3.当选中本次新增录入的商品项时,表体“删除”“复制”“插入”“重新归类”按钮全部恢复为可用。“上移”“下移”按钮仍然置灰。

(五)集中办理确认表不支持撤销。

07

集中办理确认表修改查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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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减免税-综合查询-减免税数据查询界面,在查询条件的“单证类别”项下选择“集中办理申请修改”类型即可查询。

1

打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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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未补齐状态征免税通知书撤销、查询

此功能用于已办理但未使用的未补齐征免税通知书撤销、查询。

1

撤销

1.选择减免税修改/撤销申请-一表多用缺项征免税通知书撤销申请-一表多用征免税通知书撤销申请查询界面,填写作废原因,点击“申报”按钮。

2.系统弹窗提示“征免税通知书撤销后,已扣减的数量额度不予恢复。是否继续?”。如点击“确定”按钮,则继续申报;如点击“取消”按钮,则终止申报。

2

查询

1.进入减免税-综合查询-减免税数据查询界面,在查询条件的“单证类别”选择“一表多用缺项征免税通知书撤销”类型,仅支持查询未补齐状态征免税通知书撤销申请的数据。

2.选择任何一个单证类别,展示查询对应单据模块的数据。如企业输入中心统一编号、业务编号,则无需结合操作时间周期进行查询。

09

征免税通知书修改、撤销、

随附单据补传

此处指数据已补齐后的征免税通知书,其修撤及补传同现有操作。

10

受托单位维护

该功能用于减免税申请人具有多家受托单位情形,维护后支持多家受托单位调用同一份集中办理确认表办理征免税通知书。

1.点击“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的“受托单位名称”栏目后方“...”扩展按钮,弹出“受托单位资质信息”二级界面,减免税申请人可自行维护、查询。

1.1查询条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

1.2受托单位信息列表包括:序号、海关编码(非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

1.3受托单位列表上方设置“新增”、“保存”、“删除”按钮,及批量勾选框,可进行批量维护;

1.4受托单位最多支持新增10家,若企业维护超过10家,则弹窗提示:最多维护10家受托单位。

2.征免税通知书办理单位应为集中办理确认表的申请人、收发货人、或受托单位子表里的任何一家受托单位。

3.由受托单位维护受托单位资质信息的,应注意将本单位信息一并维护入受托单位子表。

11

其他事项

(一)由受托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在申报报关单时,应将委托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相关文件上传至报关单“协议”栏。

(二)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填写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字段在政策项目信息确认申请、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或勾选生成征免税通知书环节均可填报。

来源: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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