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界银行对低收入国家的定义,目前全球有较多的低收入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与中国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因此,发展中债务国的地缘分布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具有高度重叠性,解决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主权债务问题需放在全球发展中国家主权债务问题解决机制的大框架中。2020年4月,为帮助低收入国家应对新冠疫情,二十国集团(G20)宣布暂停偿债倡议(Debt Service Suspension Initiative,DSSI),将大部分低收入国家到期的官方债务偿还日期推迟到2020年底,随后又推迟到2021年底。中国积极参与DSSI,在参与DSSI的46个国家中的债权占比为30%,却贡献了63%的债务暂停偿付规模(Bräutigam和Huang,2023)。
熊婉婷等(2019)认为,IMF和世界银行版本的债务可持续性分析(Debt Sustainability Analysis,DSA)应增加政策有效性测试和债权方对债务国风险影响的分析。Hurley等(2019)认为,DSA应加强债务可持续性信息共享。此外,债务国的国内债务、气候等因素已成为DSA中更加突出的问题(World Bank Group,2024),因此,DSA应超越传统经济指标,纳入环境和社会等因素(Bradlow等,2024)。联合国政策简报(2023)还建议,DSA应更好地区分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危机。
一是完善常态化协调沟通平台和机制。全球主权债务圆桌会议提供的沟通平台推动了国际债务议程的进展。共建“一带一路”也可建立定期的区域化债务沟通机制,如在重债区域建立常态化的债务对话平台,推动区域债务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此外,加入巴黎俱乐部有助于债权人的协调沟通,提高处置效率、降低损失,但也可能影响中国对外政策自主性(周诚君等,2021)。为此,权衡利弊,可基于条件参与原则和分阶段加入,比如,初期可参考《巴黎协定》框架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巴黎俱乐部承认发展中国家债权国的特殊地位,允许中国在债务重组中保留部分灵活处置权。二是可以考虑建立国际法律支持机制(Legal Support Facility,LSF)。由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差别较大,这一机制允许债务国聘请专家律师,就债务谈判向他们提供建议,特别是为重债国提供法律援助,以应对与债权人的诉讼和复杂商业合同谈判的挑战,降低不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