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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noah

求助有关小孩居留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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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希望明天会更好 于 2005-11-9 20:20 发表

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前半句你解释的对,后半句我有自己的看法,这里并没有说明父母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但是孩子出生在中国的情况,为什么?因为其实各国的国籍法的基本还是以血统论为主,出生地等等别的因素为辅(比如美国),收养更次一等,这不难明白。
好,现在来看看这个情况:父母一方是德国人,另一方是中国人,孩子在中国出生,到底适用于哪一条?看来人大要专门为这个修改一次国籍法了!
更好笑的是,出生在中国的孩子,已经准备在中国报户口了,难道还适用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的某些另行加注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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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上面说的第十条等,我仍然认为和是否未成年人有关,所以放在这贴一起讲
原帖由 希望明天会更好 于 2005-11-9 20:33 发表
他们当然是公民,不能说没有选举权就不是公民了。监狱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劳改犯也没有选举权,但他们仍是公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是公民,而且有他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被定义下来,这就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其分为: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第 七 章 附则 。

我承认我说的16岁是因为混淆了德国法律的某个概念(至于是什么,就别多问了,想知道自己去骨狗吧。OK!18岁之前都是为成年,我们说18岁!
我在之前已经说了,不具备完全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因为未成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说,国家能接受一个混血未成年少年今天想要德国籍,明天来哀哀痛哭,想要回自己的中国籍吗?国籍问题怎么能如此儿戏?
是,现在的新移民家庭都忍不住早早地放弃中国国籍作了德国人,很多家长(中餐馆老板之流)也叫自己儿女放弃中国国籍,但是事实是,中国政府没有放弃他们,明确声明,18岁以后可以自选国籍!也有很多有志青年毅然摆脱父母束缚,在18岁成人之后,选了做一个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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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试着来回答你的问题。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这里并没有说明父母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但是孩子出生在中国的情况,为什么这里已经定义了啊,对于父母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的孩子,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因为其实各国的国籍法的基本还是以血统论为主,出生地等等别的因素为辅(比如美国),收养更次一等,这不难明白。
就美国来说,血统和出生地是同等的,即使是非法移民在美国生的孩子一样拥有美国国籍。而且如果你说的国籍法的基本还是以血统论为主成立的话,更是论证了第一段,不管在哪里出生,以血统为先,父母一方是外国人的拿了外国国籍就不可以拿中国国籍。[/color]

好,现在来看看这个情况:父母一方是德国人,另一方是中国人,孩子在中国出生,到底适用于哪一条?看来人大要专门为这个修改一次国籍法了!
不用,道理同前,去中国的公安局/派出所登记户口,或去外国驻中国的大使馆申请外国国籍。
更好笑的是,出生在中国的孩子,已经准备在中国报户口了,难道还适用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的某些另行加注的条文? 出生在中国的孩子不适用某些另行加注的条文。一方面,没有这个需要,因为在中国出生的孩子只需去中国的公安局/派出所登记户口,或去外国驻中国的大使馆申请外国国籍。不会去中国驻外国大使馆申请身份,二来,必须先有身份即先确定国籍才可以出国,这里前后关系不能也不会颠倒。

[ 本帖最后由 希望明天会更好 于 2005-11-9 22: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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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皆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

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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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之前已经说了,不具备完全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因为未成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说,国家能接受一个混血未成年少年今天想要德国籍,明天来哀哀痛哭,想要回自己的中国籍吗?国籍问题怎么能如此儿戏?法律规定了可以。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但是事实是,中国政府没有放弃他们,明确声明,18岁以后可以自选国籍!也有很多有志青年毅然摆脱父母束缚,在18岁成人之后,选了做一个中国人!
没有规定一定要到十八岁,随时都可以,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可由而不是必须。

总结成一句话,想做中国人,只要符合条件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请,不管是孩子还是大人,但有了中国国籍就不可以有外国国籍;想做德国人,如果是小孩子,允许你考虑到十八岁,到时再定。


[ 本帖最后由 希望明天会更好 于 2005-11-9 23: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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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很热闹吗。
不过呢,楼上的筒子们,好象讨论的和LZ问的完全不是一回事吗。写作文要有中心思想,回帖当然要紧扣主题啦。: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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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笑嘻嘻豆豆 于 2005-11-9 23:36 发表
这里很热闹吗。
不过呢,楼上的筒子们,好象讨论的和LZ问的完全不是一回事吗。写作文要有中心思想,回帖当然要紧扣主题啦。:lol::lol::lol:

啊?我怎么觉得这场讨论完全是由你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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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愿意与你讨论,因为讨论的过程当中也给自己解了惑,我们继续这种就事论事的讨论态度!
原帖由 希望明天会更好 于 2005-11-9 22:29 发表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这里并没有说明父母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但是孩子出生在中国的情况,为什么?这里已经定义了啊,对于父母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中国人的孩子,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哪里有定义一方是外国人的情况?比如,我一个未婚女子,在中国生除一个混血儿,你就能说孩子不具有中国籍?太难了吧?
原帖由 希望明天会更好 于 2005-11-9 22:29 发表
因为其实各国的国籍法的基本还是以血统论为主,出生地等等别的因素为辅(比如美国),收养更次一等,这不难明白。就美国来说,血统和出生地是同等的,即使是非法移民在美国生的孩子一样拥有美国国籍。而且如果你说的国籍法的基本还是以血统论为主成立的话,更是论证了第一段,不管在哪里出生,以血统为先,父母一方是外国人的拿了外国国籍就不可以拿中国国籍。

我的原话的意思是,综合各国的国籍法来看,不是单指某国。综合各国的国籍法,能够看出,当然还是血统论第一(毕竟本国人生出的孩子还是本国人这个最为基本),出生地其次,等等的。我说这个,是想说明,每个法都有它立法的原因,背景和标准,如果理解了法律背后的这些因素,再去看法,我觉得理解起来比硬扣条文的字眼更有说服力!
原帖由 希望明天会更好 于 2005-11-9 22:29 发表
好,现在来看看这个情况:父母一方是德国人,另一方是中国人,孩子在中国出生,到底适用于哪一条?看来人大要专门为这个修改一次国籍法了!不用,道理同前,去中国的公安局/派出所登记户口,或去外国驻中国的大使馆申请外国国籍。
更好笑的是,出生在中国的孩子,已经准备在中国报户口了,难道还适用中国驻德国大使馆的某些另行加注的条文? 出生在中国的孩子不适用某些另行加注的条文。一方面,没有这个需要,因为在中国出生的孩子只需去中国的公安局/派出所登记户口,或去外国驻中国的大使馆申请外国国籍。不会去中国驻外国大使馆申请身份,二来,必须先有身份即先确定国籍才可以出国,这里前后关系不能也不会颠倒。

OK,还是我刚才那个例子,我在中国未婚生了一个混血儿,我当然是去派出所登记户口,孩子当然是中国人,问题来了,在我登记了以后,孩子的爸爸说,他是孩子的生父,他想要孩子加入他的国籍,请问这时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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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aobailong 于 2005-11-9 21:27 发表


在德国出生的小孩,如果父母都不是德国人的话,只要父母中任何一方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也可以是德国国籍:

第一, 8年以来长期合法在德国居住。
第二,拥有德国的Niederlassungserlaubnis(长期居留或翻译成落户许可)或欧盟其它一些国家的类似的长期居留(有具体规定,感兴趣的可以自己去看)。 http://www.einbuergerung.de/Einbuergerung2005.pdf

这样的小孩在德国一出生自动就是德国国籍。



8年呢, 抗日都胜利了.

[ 本帖最后由 fingerling 于 2005-11-10 16: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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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5-11-10 10:28 发表

啊?我怎么觉得这场讨论完全是由你引发的?

以后学乖,多看少说,沉默是金。疑,怎么想起哥哥来啦?不行就此打住,不然又偏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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